農村土地承包再延遲三十年不動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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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解決?

作出農村土地承包權延長三十年的政策決定,是國家為廣大老百姓吃的定心丸,告訴我們將始終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土地對於農民的意義不言而喻,解決農民吃飯問題主要還是靠種地。

科普農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我國的土地主要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農村土地基本上都屬於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包含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其中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承包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而村集體將土地承包給農民,是會有一個有效期的,也就是承包期,根據細分土地類型有不同的承包期,比如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等。

在土地承包期內,只有不違反相關規定,其土地權益是有法律保障的。比如,現在就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全家將戶口遷移至縣城的,可以保留農村的土地,村集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

下面回答題主問題

其實,這是一個很現實,而且避免不了的問題,也可以說是一個歷史問題。

由於我國土地的總量是固定的,而且隨著城市建設對農村土地的侵佔和徵收,農村耕地是在不斷減少的。但從實施土地家庭承包制那一刻起,就決定了在耕地總量減少,人口不斷增多的情況下,肯定會出現後來出生的農民難以分到土地。而且農村預留的機動土地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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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動,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辦?

如今農村的土地,由於長期穩定不動,很多新生農民基本都沒有土地。原先分配到承包土地的老年人,有的已先後去世。一來一往,矛盾就更顯得突岀。

由於有的農戶佔有土地較多,享受到國家的待遇就多,而沒有土地的農民,就享受不到國家的補貼。看上去有失公平。

可是目前依據大的形勢看,要重新調整土地的困難更大。農民經過這麼多年經營,有的已經建築了蔬菜大棚,有的平整了土地,但不管怎樣,或多或少都進行了不少的投入,要重新打亂進行調整,難度可想而知。

另外根據相關數據反映,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到現在,生的人口大於死亡的人口,。打亂重新分配不可能辦得了,而補充分配又沒有那麼多的土地。再則國家政策是不可能變的,按照國家想法就是必須要穩定。

根據這些現象來看,沒地的農民想分地的希望已經沒有了。現在二十多歲的人就沒有地,再過三十年,五十多歲,還有指望嗎。

對於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國家不可能不掌握這個情況,一定會有別的什麼辦法來平衡這個關係,不然沒有土地的農民生活怎麼料理,也顯得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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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權再延遲三十年不動,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解決?

作出農村土地承包權延長三十年的政策決定,是國家為廣大老百姓吃的定心丸,告訴我們將始終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土地對於農民的意義不言而喻,解決農民吃飯問題主要還是靠種地。


科普農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我國的土地主要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農村土地基本上都屬於集體土地,而集體土地包含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其中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承包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而村集體將土地承包給農民,是會有一個有效期的,也就是承包期,根據細分土地類型有不同的承包期,比如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等。

在土地承包期內,只有不違反相關規定,其土地權益是有法律保障的。比如,現在就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全家將戶口遷移至縣城的,可以保留農村的土地,村集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


下面回答題主問題

其實,這是一個很現實,而且避免不了的問題,也可以說是一個歷史問題。

由於我國土地的總量是固定的,而且隨著城市建設對農村土地的侵佔和徵收,農村耕地是在不斷減少的。但從實施土地家庭承包制那一刻起,就決定了在耕地總量減少,人口不斷增多的情況下,肯定會出現後來出生的農民難以分到土地。而且農村預留的機動土地也不多。


那麼,現在提出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的情況下,沒有土地的農民朋友怎樣分得土地呢?

一是,申請被村集體依法收回的土地,比如有些承包戶私自改變土地用途,在基本農田上搞建設。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村集體有權利收回其承包地,然而分包給沒地的農民。

二是,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租用別人的承包地。

三是,申請村集體預留的機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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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按人口和勞動力我分到了10多畝地,父母和三個弟弟分的比我多幾畝。三個弟弟不情願務農,其中一人升學找到了工作,一人到搞基建打工,一人到城裡擺地攤賣小商品。他們把地交給我代種,說的是搞不好以後還要回來種的。約定父母給我幫忙,我負責二老口糧,他們供日常開支。

農村實行土地第二次承包,父母已離世,三個弟弟說不要地了都給我了。

一晃30多年過去了。如今三個弟弟都在城市安家落戶,有房有車有退休工資。孩子(侄子)們都大學畢業結了婚。再看看我,農村的教育條件畢竟比城裡差些,兩個孩子沒上大學都打工去了。而我和老伴還在地裡刨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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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三十年不變,國家的宗旨是土地的經營性質不變,實際並不是農民分得土地後人口增減不變,這是我的見解。國家的再好的政策往往是被下面,片面叚中取意形成對某些撐權人對自已有利的去執行,並不是全面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出發點上去執行。這樣往往會使農民之間產生了矛盾的衝突。再好的國家政策在實際施使中,必須是有下面在國家大的政策框架中,去完善不足的地方,這樣的國家文件政策才更有說服力。下面通過我地對於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方法,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

一是我生產小組是在土地的分配中,被定為三年一小調,十年一大調,在十年一大調中,抽出一部分土地,做為機動土地,承包給農民,在三年一小調中,把添減的人口從這塊機動土地中,進行人口平衡分紅承包出去的土地資金。到第十個年頭,因抽出去的土地被增加的人口的農戶基本分完,在抽出一部分土地過行下十年的平衡,農民都十分滿足並無任何意見和衝突非常穩定。

我地其它地方的生產小組,把國家的政策認為是隻要第一次分到後,三十年永遠屬於自已,並在這一輪的三十年認為還是那種性質,就形成了無人有大面積土地,人多無土地可種,經常矛盾不斷,去上邊諮詢等等給地方政府增添了不必要的工作麻凡,和社會的不穩定性。通過以上兩種情況完全說明了國家的政策再好,必須完全領會指導方針,去完善裡面不足的地方,這套法律政策文件才更完整,社會才更和協,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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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屆滿30年,再延長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年~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7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按照前款的規定延長。我國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將於2027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後再延長承包期30年,意味著下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時間為2057年12月31日,我國土地承包關係將在未來37年時間內長期保持不變。


那麼農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解決?

俗話說,車到山前必有路,一輪土地承包到戶後,三十五週歲以下的年輕人普遍沒有土地,不也走過來了嗎?沒有土地就不靠土地,這年頭養家餬口的路子滿多的。

首先、打工是一條出路。

農村人打工不但能養家餬口,而且成為現代生活的種潮流,特別是農村年輕人,已經把進城打工當成一種出路。自從我國城市化後,國家大力發展製造業、服務業,城市化發展為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經過十年年發展,農村人通過進城打工,改變了農村貧窮落後的基本面貌,農村人的生活越來越越好,很多人通過出門打工,回到農村修建了大房子,購買了小車子,很多人償到了打工甜頭,寧願願選擇打工也不原種土地。所以,農村人未來進城打工依然是一條相對種地較好的出路。


其次、創業也是一條出咯。

創業是被生活逼迫出來的,很多農村人開始都是幫別人打工,打工賺到一定小本錢後,有頭腦的人會選擇做各種小生意,當然做虧本的人也不少,農村人通過做生意做上路的也不少,做生意只要做上路的人,你開他再高工資他也不願再幫別人打工,沒有再多土地送他種他也不會種。所以,未來農村沒土地的一部分人,不打工就會選擇做生意,一但做生意上路再也不會愁沒土地。換句說說,即使做生意失敗了,大不了接著打工也餓不死。


再次、買土地租土地也是一條出路。

對於一部分中老年農村人,沒土地的,確實想在農村種地,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是放開的,種不完的是土地,有錢可以從本村村民手中購買土地,農村願意賣土地的人很多,只要有錢,在本村就可以合法購買土地。沒錢的可以租土地種,很多進城打工的農民問起出租土地,不要租金問起送人種的也很多。所以,即使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沒有分配到土地的農民根本不會缺土地種,現在很多人都是擔心沒人願意種地,而不是擔心沒地可種。

總之,未來農村長期分不到土地的人,自然會有自己的出路,想種地根本不會缺土地種。當然,要想無償獲得土地承包分配,估計未來很難了,說不定到2057年後還有可能再延長承包期30年,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土地承包期再一次延長30年,給有土地的和沒土地的人都吃下了定心丸,該種地繼續種地,該打工的繼續打工,該做生意的繼續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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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我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再延期30年,應該是在下一輪土地發包時,按照30年不動的原則制定承包合同;而不是現在土地承包合同基礎上的直接順延30年。我們所說的延遲30年不動,只是下一輪的承包期依然為30年不變。

我國現有的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指在1997年或1998年開始的第二輪承包,承包到期時間也就是2027年或2028年。第一輪土地承包一般是指聯產承包責任制後進行的承包。

一、假如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直接延續承包合同,這實際違反了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在一輪土地承包期限內確實無法進行調整。但是在進行第三輪土地發包時,只要是村集體組織成員,無論男女、老幼,都有權承包本村內的土地。以土地承包延期30年為藉口來阻撓部分成員進行承包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二、以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再延遲三十年,也有失公平。

儘管現在農業生產收益低,但是,即使收益再低也是農民的一部分收入來源;即使本人不願意從事農業生產而進行了土地流轉,流轉收入依然是家庭收入來源之一。多承包的就能多得利益,少承包的就損失了利益,這是顯而易見的。

到2027年,1997年出生的人口都已經30歲,而這30年內嫁入、戶籍遷入、新出生人口等新成員在每個村都有相當的比例。這部分人口當中,還有相當數量的人口依靠農業收入來維持生活,讓這部分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合理合法的訴求。

而30年內,死亡人口無疑要取消承包權利,遷出的人口只要認定為不是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同樣也無法享受本村的土地承包權利。這就不能依據上一輪的土地承包合同而進行直接的順延。在下一輪承包過程中,一定會有少部分不願意讓出這部分土地,這僅僅是在維護其個人的既得利益,卻是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代價的。


三、第三輪土地承包的程序,要根據《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對土地承包制定了明確的規範:當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要依法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有效,依據承包方案實施發包、承包後,然後才能簽訂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

綜上所述,現在沒有土地的農民不用擔心下一輪的土地承包問題,只要你是村集體組織成員,就依法享有下一輪的土地承包權利,並獲得所承包的土地。

在下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一定要積極參與承包方案的制定,依法監督承包方案的實施,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悟方高


農村二輪土地延包30年不動,之後還要再延長30年不動,給有地的農民吃了定心丸。

那沒有分到地的農民怎麼辦?其實也是吃了定心丸。

一是家庭內部的新老更替,人口自然減員和增長讓新出生的人口可以獲得土地承包權。

其實國家出臺這種政策是有依據的,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以至每個家庭都有人口的自然增減,一個新出生的人口,肯定在這個村裡面是有上一代上兩代的,二輪土地延包加上以後土地延包三十年,60年的時間內,這個家裡面肯定會有人去世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家庭內部土地承包延包就可以進行,省去了集體經常分地的麻煩,也穩定了各家各戶在自己地裡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二是那些新出生人口多的家庭,可以通過集體收回那些絕戶的地重新發包來解決。

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無論哪個村子裡都會有五保戶的,他們去世之後集體就可以收回了,這些地集體就可以按照新出生人口的順序予以重新分配,這樣合情合理。

三,如果你實在想種地,還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種別人的承包地。你還可以成立合作社,接受別人的土地託管,替別人種地,收取工錢。這兩種模式是以後種地的大方向,大趨勢。

現在國家正在大力培訓新型職業農民,你擁有了過硬的本領,不論你自己有沒有承包地,都可以有一番作為的。


村姑說村事


接上邊。九七年我組分地人口是二百零八口,現在人口有二百七十九口,人口淨增長七十一口。這不光是我組個例,我組共五十六戶,人口減少的戶有十三戶,正好的有二十一戶,人口增長的有二十二戶。其中有八戶一家生了兩個兒子的現在都娶妻生子了除老公有地外老婆和孩子都沒有地。其中最嚴重的一戶九七年一家六口人,現在一家十二口人,增長一倍。這一家人現在生存都很困難。我個人認為辦法總比困難多。政策不變群眾擁護,但地應該調整了,不然又一個三十年後土地又是一個什麼樣誰又能說得了,無地的新增人口不是一個小數目而是一個大群體,希望國家決策的領導專家們也給這一部分人一些生存的空間,不要讓這些光享受空氣和陽光的新增人口得不到土地。


大海9380


多往農村走走,才能真實的瞭解當今農村,農民,農業,發展的走向,我老家淮北,那裡的土地分配及為不均,有的村民每人擁有4一五畝之多,還有些村裡人多地少,支配的土地一畝甚至幾釐的都有,可有一個現象是統一的,嘴上吃的,身上穿的,房子住的,手下用的,基本沒有差別,這就說明了一個道理,農民的主要生活來源不在土地了,換句話說農民的土地收入,只佔總收入的很少部分,所以農民的致富並不在土地,也不計較土地的多少,自古以來農民最能吃苦,而能吃苦的人,掙錢的門路多的是,導致一些人不願種地,所以種地的都是一些上了年紀的在種,有些甚至拋荒,上世紀6一70年農民冒著風險要搞土地分戶,而現在農民迫不及待的要求土地股份制集中,實行老闆式管理,按工付酬,把富餘勞力轉移,所以說不必擔心若干年後沒有土地的農民怎麼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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