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老人去世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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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戶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說,當農戶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後,只要還是在土地承包期內,所承包的土地並不會隨家庭成員的增減變化而調整。

我們所說的家庭成員,指的是在同一戶口內的所有家庭成員,並不包括其他單獨立戶的家庭成員。所以說,老人去世後,如果家庭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承包的土地,當初承包的土地並不會隨老人去世而減少,村集體也不得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當然,如果老人去世後,家庭之中再無其他家庭成員的話,那麼隨著老人的去世,該農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歸於消滅,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承包經營,更不能用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不過還有一種情況也需要考慮,那就是家庭共同生活人員。家庭共同生活人員,除了戶口在一個戶口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外,還包括戶口沒有在一起,但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

比如,老人是一位男性,他的老伴嫁給他之後,但是沒有把戶口轉入村裡和老人上在一個戶口本上,可是他們卻又長期生活在一起。那麼這時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不能說老人去世後就是整戶滅失,還要考慮他長期生活在一起的老伴,他去世後他的老伴還需要土地來維持生活,所以說要考慮實際情況,老人去世後不能收回他的土地,而應讓他的老伴繼續承包經營,等新一輪土地承包期到來的時候再做調整。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的,當農戶家庭某一位家庭成員去世,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原則上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但在日常生活中,還需要考慮實際情況,權衡處理。


農村一山貨


農村土地確權,是以本村1997年第二輪土地分配實際情況為依據,在此基礎上準確測量並確定土地權屬的一個過程,並不涉及土地收回與分配的問題。

農村老人死後土地是不是收回?可據實際情況而定:

一、家庭戶內仍有成員。此種情況,根據我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承包期內仍由該家庭戶成員繼續耕種,且2027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可繼續延長30年至2057年。

二、家庭戶內無成員,有繼承人。這種情況有很多,比如以前農村有很多老人為了申請低保與子女分戶了、子女因上大學戶口遷走了等等,老人過世後,家庭戶相當於自然消亡,按規定是需要銷戶的。根據《繼承法》,對於耕地、草地,老人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其收益,繼承后土地是要收回的;對於林地、通過公開競拍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經營。

三、家庭戶無成員,無繼承人。主要涉及村裡的五保戶及孤寡老人,他們去世後沒有繼承人,村集體可以申請收回他們的承包地並在分配。

綜上,農村土地確權,並不涉及土地是否收回的問題,而現在的戶籍政策也要求,老人的戶口要與其中一子女戶口落在一塊,一方面為了規範低保的申請,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老人去世後其土地可由家人繼續經營,從這個角度說農民與父母戶口一起可以合法的“繼承”父母留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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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土地是30年不動搖,即使老人去世了也要等三十年以後,所以土地暫時有兒女代管,如果沒有兒女,有近親屬代管,絕對收不回來,畢竟老人有土地的使用權,去世回收土地也要看時機,一般都是到期再說,這時候需要動地,有出地的,有要地的,這樣就能均衡。

老人去世沒有立即收回土地的,關鍵是收回的土地怎麼處理,畢竟不是有一個人複合要地,一般都是很多複合要地條件的,所以要到期回收,看看有多少要地的,多少出地的,如果正好夠大夥就不用動了,如果不夠,每家還要出一點,這就是我們當地的一種方法。

關鍵是國家規定三十年不動搖,所以誰也沒有權利回收農民的土地,去世也不能,要等以後,提前做好統計,有多少出地的,多少要地的,然後算好,到底一家該出多少,動地一般要準備好多天,有些人心裡不健康,該他出地,就出最差的,每次分地都吵的不可開交,牢騷、埋怨處處都是,滿意的不多。

人去世了不代表土地使用權終止,畢竟大家都有合同,所以不到期的土地誰也沒有權利回收,繼承人還可以繼續種植,合同期到後,你必須主動讓出來,畢竟人去世了,承包也到期了,你們的合同自然解除,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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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接下來看一下,當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歸於消滅,並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因此,在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在擁有該地區的戶口的父母去世後,土地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會發生土地繼承的問題。 再來看,子女的戶口和父母親的不在一起,也就是說子女不是當年承包土地時一個戶頭上的人,當父母去世後,父母的這個戶頭便成了土地消亡戶,這個時候父母原來所承包的土地,發包方也就是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然後重新發包給沒有土地的村民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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