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 e周行:2018年最新p2p監管細則內容全解讀

銀監會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況召開了新聞發佈會,隨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對外發布。意味著,p2p行業正式走入合規的道理,也正式有監管介入,意味著p2p行業未來走向正軌。

那麼,這些p2p監管細則有哪些重要的內容呢?

1.網貸業務及機構定義

網絡借貸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網絡借貸業務指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貸信息中介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2.十三項禁止

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從事十三項禁止性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實行分工協同監管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機制,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

4.資金存管

《辦法》要求平臺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同時,要求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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