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今日起實施的最新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具體有哪些變化

今日起實施的最新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具體有哪些變化

工信部今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第2號》(下稱“公告”),對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提出具體要求。規範條件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2015年3月25日公佈的《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號)同時廢止。

今日起實施的最新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具體有哪些變化

最新版本行業規範與2015年本的主要指標變動如下:

今日起實施的最新版《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具體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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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18本規範條件還增加了要求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形象評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禁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現有項目應滿足《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II級基準值的要求,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項目汙染物產生應符合I級基準值要求。

規範同時鼓勵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產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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