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掃黑除惡行動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關於掃黑除惡中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大家最好要仔細瞭解一下哦。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掃黑除惡中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開展打黑除惡專項鬥爭是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之一。當前,我們要充分認識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要性和緊迫性,對於黑惡勢力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分子,要依法嚴厲打擊,決不手軟。同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準確適用法律,體現國家法制的嚴格和嚴肅性。 根據近幾年實踐中對“涉黑” 、 “涉惡”案件的處理情況。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律適用中需要

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01

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穩定性、 嚴密性和有組織地實施犯罪的特徵, 而惡勢力犯罪, 其組織成員比較鬆散,且通常是臨時、突發犯罪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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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而惡勢力犯罪通常亦採用各種手段攫取公私財產,但以揮霍、非法佔有為多數,而不是主要用於支持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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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聚眾鬥毆中故意造成他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可以轉化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具有下列情形的,對參與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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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事前預謀實施鬥毆,並對鬥毆過程中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鬥毆過程中,明知本方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仍持默認等放任態度, 則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傷害或者殺人的行為, 都應對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由於加害人實行過限的原因,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首要分子可以不承擔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刑事責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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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在聚眾鬥毆過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均應共同承擔故意傷害 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02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對鬥毆過程中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即使 能夠查清造成傷亡後果的直接責任人,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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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根據各共同加害人參與聚眾鬥毆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節以及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後果的原 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傷、又造成他人死亡後果的,且其行為已分別符合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其出於聚眾鬥毆的一個概括性犯意, 對重傷、死亡後果均在預料之中,是行為人在一個故意支配下實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為, 可以採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只認定故意殺人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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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眾鬥毆中,各行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該人重傷或者死亡,但難以查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直接責任人的,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所有參與共同加害的行為人均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 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各加害人參與聚眾鬥毆的程度、作用等情節, 酌情適用刑罰。 如果發生死亡後果, 除有確實證據證明共同加害人均有殺人故意的以外, 一般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

04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聚眾鬥毆中,傷及無辜,致人輕傷的,可以聚眾 鬥毆罪論處;致無辜群眾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在聚眾鬥毆過程中,雖然造成了重傷和死亡的後果,如果缺乏證據證明有直接行為人或 者其他加害人,則應對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人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並酌情從重處罰。對於事前沒有進行分工,鬥毆中亦無互相配合的,行為人應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 刑事責任。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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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 尋釁滋事犯罪是地方惡勢力欺行霸市、擾民害民最常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在尋釁滋事 犯罪中,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的,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 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行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對於致人輕傷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 更有利於打擊和遏制此類犯罪。 至於尋釁滋事犯罪中, 隨意毆打他人,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除有確實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殺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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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 區分兩罪的關鍵是正確把握案件事實中的兩個“當場” 。對於當場實施脅迫手段,當場劫 取錢財的,應以搶劫罪論處;對於脅迫被害人交出家中鑰匙後,至被害人家中劫取錢財或者 脅迫被害人講出信用卡密碼後,至銀行取得錢款,均可認定為當場劫取錢財;對於雖然實施 脅迫手段,但未當場劫財,而是向被害人勒索錢財,限期交納的,一般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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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民最常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在尋釁滋事 犯罪中,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的,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 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對於致人輕傷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 更有利於打擊和遏制此類犯罪。 至於尋釁滋事犯罪中, 隨意毆打他人,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除有確實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殺人故意的以外,一般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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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要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村霸”、宗族惡勢力、“保護傘”以及“軟暴力”等犯罪。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結合本地實際,聚焦涉黑涉惡突出的重點地區、行業、領域,把打擊鋒芒對準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黑惡勢力犯罪。加強案件管理和督導檢查,進一步規範司法,強化自身監督,嚴格工作紀律,杜絕跑風漏氣,不斷提高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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