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大家好,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

愛我的寶貝洋


沒有結婚證需要離婚嗎?理解為: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而沒有結婚證,沒領結婚證需要離婚嗎?



沒辦結婚證的離婚流程: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3、接(2)項,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男女雙方要解除婚姻關係,按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按夫妻關係離婚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男女雙方要解除婚姻關係,要麼補辦結婚證,後在離婚,要麼按同居關係處理。

什麼是結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結婚除符合法定實質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必經程序-結婚登記。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關係正式確立,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民政局申請補辦。


王虹法務主管


“沒有結婚證”的這個表述不夠清楚,是結婚證遺失了呢?還是壓根就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如果是結婚證遺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保管機關查閱自己的結婚登記檔案,然後依據結婚登記檔案辦理離婚。如果原來就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情況就有點複雜了。如果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未再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事實婚姻,可在法院訴訟解決。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只能被認定為同居,也只能在法院訴訟解決。

另外這裡糾正一下某位網友的說法“補辦結婚後辦理離婚”。補辦結婚登記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從共同生活時起就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與正常的結婚登記的差別僅僅是一個同居時間,其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締結的實際依然是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而不是同居的時間,而且現在是離婚,因此完全沒有必要,我想這位網友說的可能是結婚證遺失後“補領結婚證”吧?


玉一點


題主“沒有結婚證”意思不清,可能有兩個不同意思:一是結婚證丟失或找不到了,二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下面分別回答。

一、結婚證丟失問題。現在辦事需要結婚證的很少,平時大家都不注意保管,一旦用的時候就找不到了。有的夫妻一方為阻止另一方離婚而隱匿或撕毀結婚證。法院受理離婚糾紛案件,要求原告必須提交婚姻關係證明,否則不予立案。原告起訴時前,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前往當地婚姻登記部門或檔案局查詢婚姻登記檔案,持婚姻登記檔案查詢證明起訴離婚。

二、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告如何離婚。

1.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依法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原告可以持戶籍登記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或組織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起訴離婚。

2.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屬於同居關係。男女雙方可一同前往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自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之日起。夫妻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3.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的,不能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三、辦理離婚證,需要男女雙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出具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子女身份證明等材料。


429方寸世界


首先要釐清一個概念:你沒有結婚證是什麼意思?是你把結婚證遺失了或被家人藏起來了,還是從來就沒有領過結婚證?如果是前者:就是屬於結婚證的遺失補發,按照新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雙方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所在地的居委會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然後據此辦理離婚手續;當然你們可以到當初辦理結婚手續的民政部門,查找當年的結婚登記記錄,然後讓該部門出具兩人的合法婚姻登記資料,並加蓋有效公章再去辦理離婚;甚至你還可以先補辦一個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如果屬於後者從來就沒領取過結婚證,就是屬於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

一、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就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這種情況你們既補辦結婚登記,然後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否則你們只能基於事實婚姻的事實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如果你們同居的時間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法律不承認此後的事實婚姻,而屬於“同居關係”。既然只是同居就意味著你們目前的所謂“婚姻關係”是法律不承認的,不存在婚姻關係,婚姻登記機關當然不可能受理你們的離婚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1、如果符合婚姻登記條件,你們可以到婚姻機關先進行結婚登記,然後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法院訴訟離婚;

2、你們如果能夠協商一致,就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係;

3、你們既不能自行協商解決,又不能(不滿足結婚條件)或不願意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只能通過法院訴訟來解除現有的“同居關係”,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還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在法院起訴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確定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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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善良愛情友誼


我估計他也知道沒登記過註冊結婚的事情,只是農村現實狀況是擺過酒、或者是有過簡單的儀式,雙方又互送禮物,只是某個原因無法前往政府部門登記,現在想起來當初是倉促而為,沒有感情基礎,想怎麼取回各自送的禮物吧!一時又不知道提法如何表達,才沿用了離婚字眼。沒事,不用辦任何手續,大方點也無所謂,送出去的禮物即使拿回來自己也不想用,扎眼!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就好啦。


閒坐靜品不落愛憎


可以發你一本“”分手證“。




覃建佳


首先對於這個問題,沒有結婚證指的是沒有正式結婚,還是結完婚之後結婚證丟失了?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況。

如果是從來沒有辦理正式的結婚手續,則男女雙方一直處於的是同居的狀態,如果是這種情況,男女雙方自行分開即可,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如果是結婚證丟失了,男女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一個是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此時,民政局會有結婚檔案,即使沒有結婚證,也可以通過調取結婚檔案,查詢夫妻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果確實存在婚姻關係可以辦理離婚。

另外,如果男女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也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沒有相關的結婚證,可以去民政局調取結婚證明,來證明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任律師工作室


沒有結婚證的分離不叫離婚吧!確切說是協議分手,一日夫妻百日恩,大家要好聚好散,其實一本證能代表什麼呢!兩人如果要分手,結婚證抵擋得了嗎?我就從來都沒有擔心過,我也不搞結婚證,但不等於我們夫妻關係不好,我們絕不會分開,所以結婚證對我們來說就是多餘的。


三十二點2


沒有結婚證再法律意義上不屬於結婚。但是,法律之前承認事實婚姻的關係,離婚的話不用去領離婚證,因為你們沒有結婚證也就不用離婚證,雙方推薦去公證處公正離婚後的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等婚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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