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房屋所有權證是認定房屋主人的唯一標準麼?

用戶6169207939


從形式要件上來說,房所有權證確實就是認定房屋實際所有人的唯一標準,但是在實務中也會存在“借名買房”、“借名掛房”的情形,所以在《物權法》當中也規定了,如果出現異議情形的處理方法,據此可以判定在實務中對於房屋所有權事實產生爭議時,房屋所有權證並不能代表就肯定能夠證明自己就是實際所有權人的事實,還應當舉證證明房屋的來源等事實。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上述兩個法條可以看得出,即使房屋所有權人是你方也不代表你方可以高枕無憂,如果對方申請異議登記之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並且有證據證明自己享有份額的情況下,仍然需要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分割。

建議:根據你的陳述可知當初你係替父母還債之後,父母才將房屋登記在你方名下,可以推測為你們之間已經達成了一個買賣協議並已經實際履行,如果這個事實能夠坐實,那麼即使你母親和姐妹想要分割也是沒有辦法的。建議保存好相關的還款憑證,並可以要求證人手寫書面的證人證言。


麋鹿說法


第一,房屋所有權證是物權法確定的物權的法律證明,也是通常意義上的房屋主人,一般情況下判定產權人的方式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拆遷時的拆遷補償等也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對外效力。

第二,在家庭關係中,房產證不是判定財產關係的唯一標準,從題主敘述來看,12間平房應是父母的財產,基於題主替父母還款而將房屋所有權辦到題主名下,是否得到家庭成員的一致認可沒有說明,但能感覺到這個家庭因財產的處理導致家庭矛盾增加,父母可能也因為家庭財產處理產生分歧,父親與兒子一起生活,母親與女兒一起生活,現在,母親與姐妹主張家庭房產拆遷的利益,沒有說她們主張要多少,但從家庭角度來講,她們,尤其是母親是有權利主張的。

第三,如果家庭不能就財產分配,重點是房產拆遷補償利益分配達成協議,有可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麼母親等的要求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題主替父母還款可以作為債權從拆遷補償收益中扣除,其餘部分作為父母財產適當分割,母親得到一半的收益,其他作為父親的財產繼承,當然,題主贍養照顧父親,應多分這樣時合理的。


土地佬兒


法海一粟認為,母親和姐姐無權主張涉案房屋的拆遷利益。

1、房屋所有權證的法律效力。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根據該條規定,題主有權依據房屋所有權證所記載的內容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母親和姐姐認為,她們對於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權利,那麼,她們應當向法院起訴,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2、母親和姐姐的權利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母親和姐姐主張權利的法律途徑有二:一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二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享有權利。

(1)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該條規定,題主的母親和姐姐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登記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法院將不會受理,即便受理的,也會駁回起訴。

最高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因此,除非題主的母親和姐姐確實不知道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至題主的名下,否則,題主的母親和姐姐已經喪失的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海一粟判斷,題主當初將涉案房屋變更至自己名下時,母親和姐姐是知道的,至少是應當知道的。因此,題主的母親和姐姐已經喪失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民事訴訟。題主的母親和姐姐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在涉案房屋已經登記在題主名下前提下,她們難以證明自己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除非,她們能夠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海一粟判斷,題主的母親和姐姐不可能提供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了。因此,題主的母親和姐姐無論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提起民事訴訟,都不會達到勝訴的目的。

3、如果題主願意,可以與她們協商處理本案。當然,前提是題主願意。如果題主不願意,法海一粟認為,法院不會支持她們的請求。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拆遷補償安置一般包括下面幾項: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為你,本項費用是給你的補償。其他人如果主張,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其也屬於產權人,否則,他就無權主張。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本項費用應該說有在這些房屋合法居住人的份額。根據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分配。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的費用。本項費用應該說也有在這些房屋合法居住人的份額。同樣根據拆遷補償合同的約定分配。


郭廣吉律師


1、房屋產權證原則上是認定房屋產權人的憑證,但不是認定房屋產權人的唯一標準。即若法律有規定或者第三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屋真正權利人不是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則不能依據房屋產權證來認定房屋產權人。

正如夫妻婚後用共同收入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此時房屋產權證書上顯示的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但法律規定,若是婚後用共同收入購買的房屋,如沒有書面的婚內財產歸屬協議,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如果未登記的一方能夠證明房屋是在婚後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且無婚內財產歸屬協議,則該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房屋產權證書中顯示的一個所有。

2、房屋歸屬。若該房屋是經過你父母同意,登記到你名下的,原則上房屋所有權人是你或者是你們夫妻共同共有。如果其他人主張該房屋不是你所有,需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3、拆遷所得利益。①若被拆遷房屋是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則只有房屋補償。法律規定,拆遷補償是對房屋權利人的補償,也就是說,原則上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歸你所有或者你們夫妻共同享有。②若被拆遷房屋是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則有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宅基地補償是對被拆遷農戶的補償,也就是說對戶口在該宅基地上的人的補償,因此,你家人誰能得到該補償,要看誰的戶口在該宅基地上。房屋補償是對房屋權利人的補償,原則上是對你或者你們夫妻的補償。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1.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登記簿是不一樣的,房屋產權證是發放給當事人的權利憑證,而不動產登記簿是保存在不動產登記部門。

2.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人,法律上推定為房屋所有人。不動產登記簿與房產證記載不一致的,以保存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3.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權人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或者上面記載錯誤。

4.房產證以及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示效力,也就意味著,對於善意相對人來說,不必過於擔心房產證的記載是否是真實的,只要是經過法定程序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及房產證,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就受到法律保護。


學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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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在法律上來講,不動產是以登記部門登記薄為準的。

而產權的所有,是以產權的實際所有人為準

中間涉及的問題主要是惡意買賣、惡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如果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不在自己的名下。房屋買受方不知道產權實際所有人的。買賣是成立,過戶也是有效的。發生實際的產權變更。

若是買受方知道房屋的主人另有其人,還是要買房屋的話,則法律不保護惡意第三人。

所以登記薄上的名字,還是很重要的。

所以產權證不是認定產權所有人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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