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訴這家公司?

藍楓5


受害的家庭能不能起訴這家公司?當然能起訴這家公司,而且合理又合法。

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衛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受侵害的證據已經確鑿,根據長生公司假疫苗的去向,和自己家孩子接種疫苗的具體時間和疫苗批號批次,確認是假疫苗批次,自己的兒童確實是受害者。拿上這些證據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長生公司。

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後。自己交清案件的受理費,等待法院開庭就行了,判決結果,受理費用是由敗訴方出的,先前墊付的資金由敗訴方給付。

鑑於這次長生公司假疫苗事件是一個群體性受害事件,最好法院在庭審高俊芳的同時,可以同步追究高俊芳的經濟賠償責任,對於每一位受害兒童應該賠償多少進行判決。首先要根據接種疫苗的花名冊,統計受害兒童的人數,才能把賠償款具體落實到每位受害者身上。

統一判決,統一賠償,是最佳的索賠方法,省去了作為個體受害者的麻煩,而且從受理到判決時間快。


老蔣閒言


起訴當然是可以的,因為每個人都有捍衛自己正當權益的權利。讓違背道德底線的企業受到應有的懲罰,也是全社會的基本共識。從道理上講只要接種記錄上有明確的顯示自己孩子接種了違規企業的疫苗,就可以進行起訴。但是現在起訴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對於個人而言蒐集證據,提供明確的依據等都是很困難的事情。所以比較好的辦法還是相關家長聯合起來共同起訴或者請求相關機關給予立案調查,然後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查民事責任。

西安的龍女士,看到一條小狗沒有太在意,但是不幸的是被咬了一口,結果這個32歲的年輕女子在打了4針狂犬疫苗之後還是留下可憐的孩子走了。目前她八歲的孩子在媽媽去世後,再也不願提起母親的名字,很顯然這件事在孩子心中留下了陰影。龍女士家人如果要起訴就要提供直接的化驗證據,可是這個確實是比較難的,再說注射疫苗只是降低發病概率並沒有說絕對預防,這個起訴確實困難。

疫苗是救命的,可以說是生命的防線,特別是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一旦發病那結果只有痛苦的死亡,因為發作之後患者非常的痛苦,並且沒有辦法醫治,這種疫苗都敢造假,說明真的為了錢沒有了底線。對於相關疫苗企業,應當鼓勵受害家庭去起訴,並且相關部門應該主動幫助尋找證據,不能僅僅把尋找證據的責任推給個人。


深度軍備


假疫苗事件,受害家庭想要起訴索賠是很難的,而且幾乎是不可能的訴訟。

我們知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項:1.侵權行為;2.損害事實;3.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4.過錯。

像疫苗這個事件,目前我們已經獲得的要件是,疫苗是不合格疫苗,但是還需要其他的條件,第一,是否注射過這種不合格疫苗,第二,有哪些損害後果,這個是最關鍵的,比如是否有死亡,缺胳膊瘸腿等事實,第三就是損害事實與行為關係,是不是注射疫苗而導致的後果,注射完疫苗被車撞的不算。

為什麼說最關鍵的是損害後果,因為這些疫苗不合格,主要的表現是失效,而不會發生作用,但也不會有毒副作用,就好比需要注射生理鹽水,結果忘了放鹽了,只注射的水,而水對人體幾乎無危害,這就是問題所在。

其實這個事件,民事訴訟官司真很難打的,但是,我們可以期待這個案件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搬個板凳,吃瓜吧。


韓東言


“狂犬病疫苗造假”一事無疑再一次刷新整個社會對於無良企業的認知底線,作為國內知名的疫苗生產者長生生物的所作所為其實已經等同於“草菅人命”!

說實話初聞此事心中頓感“涼涼”,因為我在兩年前曾在一次工作中途意外被狗咬傷,至今我的辦公桌抽屜內還保存著當年人社局開給我的工傷證明。

人被狗咬會有很大概率染上狂犬病,而此病一旦發作便會無解,唯一可行的救命途徑只有在病發之前注射疫苗。我到現在還清楚記得當年一共打了五針疫苗,雖然疫苗的牌子已經無法記清,但是聯想到我所在的城市正是長生生物問題疫苗的主要市場,一股寒意始終縈繞在我的心頭!

我很慶幸,在時隔兩年後的今天我沒有發病,不過我唯一感謝的對象恐怕只有那條傷害我的惡犬了,感謝它身體健康沒毛病!不過,估計不可能每個用了問題疫苗的人都會如此幸運!造假事件的後遺症才剛剛開始發作……



言歸正傳,長生生物製造的狂犬病疫苗屬於不合格產品,因此被藥監部門認定為劣藥,這其實也就意味著產品自身是存在問題的。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消費者起訴長生生物要求賠償是可行的,但就具體實踐來看消費者要成功索賠恐怕需要面對舉證難的問題。因為很少會有人會刻意保存打針時的病歷和票據,加之狂犬病的潛伏期因人而異,要證明病發與疫苗的質量問題有關恐怕較難!

國內對於類似無良企業缺乏懲罰性賠償機智,即使消費者起訴後贏了官司估計得到的賠償也十分有限!

長生生物的造假風波還在繼續發酵,這家企業最終會有怎樣的結局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通城丹妹


直接說案例吧。

2005年6月22日,8歲多的男童夏富興因被自家飼養的小狗咬傷而到潤光公司衛生所注射狂犬疫苗,該批疫苗是衛生所花費從青州市疾控中心處購買,品牌為長生公司狂犬疫苗。

夏富興打了疫苗之後,隨後其雙目幾近失明,一隻眼睛視力降到0.1,另一隻僅有光感,被醫生診斷為二級殘疾。

受害人起訴衛生所和疾控中心

夏富興的父母選擇了起訴潤光衛生所和青州市疾控中心,法院判決潤光公司賠償該男子共計約76.5萬元,同時判青州市疾控中心無責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是疫苗缺陷,生產企業長生就是賠償責任人,但是受害人可以只起訴銷售企業疾控中心和衛生所,衛生所和疾控中心賠償後,可以向長生追償。

如果疫苗沒問題,那就是意外事件,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按規定,也是疫苗企業進行補償。注意,這裡是補償,不是賠償,是一種人道主義救助,不是侵權責任賠償。

衛生所起訴長生:長生先敗訴,後勝訴

因此,潤光公司以醫療產品責任糾紛起訴疫苗生產企業長生公司行使追償權,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中,夏富興產生的異常反應與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關聯性,該症狀符合狂犬疫苗導致顱腦變態反應炎症的罕見不良反應特點,該現象屬於醫療意外情形。

因此該損失應由長生公司依法予以補償。因此判決長春長生公司承擔潤光公司經濟損失的80%(約61.2萬元),但是長春長生不服,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院再審認為:長生無責

長春長生無責任,不用賠償61.2萬元給潤光診所,理由是潤光診所無法對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應認定涉案狂犬醫療為合格醫療產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長生也不用對男童夏富興承擔補償責任,因為既無法確認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也無法確認是長生的疫苗質量問題造成的致盲。

所謂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在接種疫苗後,引起的器官和功能損害,但是各方都沒有過錯的的藥品不良反應,也就是說,如果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況,則意味著疫苗本身沒問題,無過錯,屬於正常的藥品不良反應,出現這種情況,會根據疫苗種類,有的有國家財政負責

補償受害人,有的則是由疫苗企業負責補償受害人。

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如果本案中疫苗無問題,各方都沒有責任,那男童夏富興的致殘就是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該由企業夏富龍補償。但是,本案中,高院認為,北京法源科學證據鑑定中心並非法定的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的鑑定機構,無權對是否構成接種異常反應作出認定結論,因此,疫苗企業不用承擔補償責任。

同時,本案中,已經確認疫苗無問題,因此,疫苗本身不是造成致盲的原因,因此,疫苗企業不用承擔侵權責任賠償。

總而言之,高院再審認為,長生醫藥的疫苗,本身沒有問題,因為不用賠償診所;同時又因為鑑定機構不合格,也不用補償夏富興小朋友。

但是,如果僅僅因為鑑定機構不合格,就判定長生不用承擔補償責任,未免稍顯草率。正確的做法,難道不是應該根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辦法》,要求原告企業潤光政所申請合法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流程再作出判決不可麼?

夏富興小朋友現在怎麼樣了?

根據2008年半島晨報的一篇報道《男孩注射3針狂犬疫苗雙目失明 向診所索賠92萬》,夏富興在2008年接受了一次手術:手術前左眼0.03,右眼只有2米遠的光感。手術後,左眼已達0.12,右眼恢復到5米遠的光感。醫生表示,預計3個月後,他的視力會恢復得更好。

祝福這個孩子。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該起事件發酵好幾天了,說實在的,還能說什麼,食品問題我們都能扛的過來是因為我們還能吃藥,但是如果連藥都是假的,那誰能保障我們生命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對於大家關心的能不能起訴該企業的問題,說說個人看法:

能不能起訴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首先賠償的前提是有損害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看,賠償的要件必須是:有侵權行為+有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是有了侵權行為的存在,因為可能很多人打的疫苗根本就沒有任何效用,但是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就是損害後果的問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人打了該疫苗但是還沒有發生直接的損害結果,或者換句話說這種損害結果目前還處在“潛伏期”,所以這也就造成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隻有侵權行為,但是損害結果還在潛伏期中,那麼自然即使起訴,那麼訴求要求賠償的依據是什麼?畢竟損害結果還沒發生,自然無法得知實際的損失多少。

這是目前比較尷尬的一個問題,這也是目前立法上的空白的地方。

該企業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和各位一樣,巴不得這個企業立刻滾出疫苗行業,終身不允許在涉足疫苗行業,同時對案涉的相關人員嚴懲不貸!

但是回過頭來,相信經過這幾天的發酵,各位也很清楚目前追究長春長生的刑事責任存在以下的問題:目前查明的情況時藥效存在效價不足的情況,那麼簡單的說就是藥效沒有規定的那麼多,可能沒有任何效果,那麼根據《刑法》的規定,案涉企業的責任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八條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該批疫苗是否有其他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還未查明,但是我想這批有問題的疫苗的問題,遲早會顯現出來,屆時希望能夠對涉案的相關人員絕不手軟才是,否則何以讓人心安?

最後,想到前段時間的《我不是藥神》的片段不得不感慨,“賣假的真藥”和“賣真的假藥”究竟何種是利民?


麋鹿說法


理論上存在這種可能,但是實踐中真的很難!

2017年6月20日,西安的龍女士,32歲,在去見客戶的路上,與一隻60釐米長的狗迎面走過,沒想到被狗反咬一口,雖然看起來不是很嚴重,而且立即進行了處理,注射了疫苗,在注射了4針之後,還是不幸離去,留下了8歲的女兒和悲傷的家人!

龍女士去世後,女兒在參加完媽媽的葬禮後就再也沒有提起過媽媽這兩個字,難道她不愛媽媽嗎,不想媽媽嗎?不是的,懂事的她害怕提起媽媽,會惹一家人傷心,只好把悲傷留在心裡。

在龍女士發病前的幾天,已經腿痠的走不動路,女兒陪她去醫院看病,排隊幫她拿藥,龍女士在朋友圈發文:“看著她踮起腳尖幫我排隊取藥,暖心而心酸,直至眼裡蓄滿了淚水,這麼溫暖的畫面一定要記下,多不願時光流逝而迷糊了記憶”。看完這段話,大家是不是跟筆者一樣心酸。

雖然在妻子去世後,龍女士的丈夫申請對注射的疫苗的有效性進行檢測,但是結果可想而知,沒有權威的鑑定結論,雖然法律規定了侵權責任,可又如何去申請賠償呢?


打虎拍蠅


我和大家一樣,非常痛恨這家企業,也非常想追究這個企業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但是從那個目前來說,長春長生企業只收到了行政處罰,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方面都沒有被追究,那所有受害的家庭是否能聯合起來對這家公司進行集體訴訟呢?從目前的情況來說,很難!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無論是由於產品缺陷導致他人人身損害,還是一般的侵犯他人身體權、健康權的案件,都要具備侵權的損害結果,就是要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才能對生產的企業進行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從目前的情況來說,雖然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屬於劣藥,但是目前尚未有證據證明其對注射疫苗的人造成了人身損害,因此不具備損失事實,所以是不能通過訴訟要求該企業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的。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追究企業的民事責任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有人因注射了長春長生企業的疫苗而造成了身體的損害,或者其注射了該企業的狂犬病疫苗、白百破疫苗沒有效果,導致注射疫苗的人患上了狂犬病、破傷風、百日咳、白喉,那我們就可以認定發病的原因因為該企業的疫苗沒有起到該有的作用,所以才導致患病,那這樣企業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目前中國的法律應對這種沒有發生損害,但是可能存在潛在危險的食品、藥品損害事件還沒有很完善的立法規定,希望國家早日出臺法律,嚴肅懲治和規範這種事件!


李欽宇


當你知道長生生物,武漢生物,深圳康泰,北京民海,還有江蘇延申都是同樣的三個人控股的,同樣的老闆,我深陷絕望之中,我家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這幾個公司的疫苗,透心涼,心飛揚..............


PACTDATA


第一,雖說疫苗是免費的,但確實是強制的,不然以後不能入園入學,出國之類的限制。第二,這次公佈的不合格疫苗雖然沒有完全對到我孩子的批次。但日期相差很近,同一家公司製作的工藝是一樣的。你能擔保其他批次沒問題嗎?,還有幾家公司老闆是同一人。第三,雖然此次假疫苗不會對孩子造成大影響。但是預防針沒有預防效果。是不是意味著孩子依舊還有感染疾病的風險。特別是救命的疫苗!第四,疫苗是每個孩子的必經之事,影響之廣泛,行徑之惡劣。都不可姑息此次事件的負責人,這讓國人很憤怒,也加劇了社會矛盾。一定嚴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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