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诉这家公司?

蓝枫5


受害的家庭能不能起诉这家公司?当然能起诉这家公司,而且合理又合法。

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受侵害的证据已经确凿,根据长生公司假疫苗的去向,和自己家孩子接种疫苗的具体时间和疫苗批号批次,确认是假疫苗批次,自己的儿童确实是受害者。拿上这些证据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长生公司。

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自己交清案件的受理费,等待法院开庭就行了,判决结果,受理费用是由败诉方出的,先前垫付的资金由败诉方给付。

鉴于这次长生公司假疫苗事件是一个群体性受害事件,最好法院在庭审高俊芳的同时,可以同步追究高俊芳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每一位受害儿童应该赔偿多少进行判决。首先要根据接种疫苗的花名册,统计受害儿童的人数,才能把赔偿款具体落实到每位受害者身上。

统一判决,统一赔偿,是最佳的索赔方法,省去了作为个体受害者的麻烦,而且从受理到判决时间快。


老蒋闲言


起诉当然是可以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捍卫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让违背道德底线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从道理上讲只要接种记录上有明确的显示自己孩子接种了违规企业的疫苗,就可以进行起诉。但是现在起诉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对于个人而言搜集证据,提供明确的依据等都是很困难的事情。所以比较好的办法还是相关家长联合起来共同起诉或者请求相关机关给予立案调查,然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查民事责任。

西安的龙女士,看到一条小狗没有太在意,但是不幸的是被咬了一口,结果这个32岁的年轻女子在打了4针狂犬疫苗之后还是留下可怜的孩子走了。目前她八岁的孩子在妈妈去世后,再也不愿提起母亲的名字,很显然这件事在孩子心中留下了阴影。龙女士家人如果要起诉就要提供直接的化验证据,可是这个确实是比较难的,再说注射疫苗只是降低发病概率并没有说绝对预防,这个起诉确实困难。

疫苗是救命的,可以说是生命的防线,特别是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一旦发病那结果只有痛苦的死亡,因为发作之后患者非常的痛苦,并且没有办法医治,这种疫苗都敢造假,说明真的为了钱没有了底线。对于相关疫苗企业,应当鼓励受害家庭去起诉,并且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帮助寻找证据,不能仅仅把寻找证据的责任推给个人。


深度军备


假疫苗事件,受害家庭想要起诉索赔是很难的,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诉讼。

我们知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项: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过错。

像疫苗这个事件,目前我们已经获得的要件是,疫苗是不合格疫苗,但是还需要其他的条件,第一,是否注射过这种不合格疫苗,第二,有哪些损害后果,这个是最关键的,比如是否有死亡,缺胳膊瘸腿等事实,第三就是损害事实与行为关系,是不是注射疫苗而导致的后果,注射完疫苗被车撞的不算。

为什么说最关键的是损害后果,因为这些疫苗不合格,主要的表现是失效,而不会发生作用,但也不会有毒副作用,就好比需要注射生理盐水,结果忘了放盐了,只注射的水,而水对人体几乎无危害,这就是问题所在。

其实这个事件,民事诉讼官司真很难打的,但是,我们可以期待这个案件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搬个板凳,吃瓜吧。


韩东言


“狂犬病疫苗造假”一事无疑再一次刷新整个社会对于无良企业的认知底线,作为国内知名的疫苗生产者长生生物的所作所为其实已经等同于“草菅人命”!

说实话初闻此事心中顿感“凉凉”,因为我在两年前曾在一次工作中途意外被狗咬伤,至今我的办公桌抽屉内还保存着当年人社局开给我的工伤证明。

人被狗咬会有很大概率染上狂犬病,而此病一旦发作便会无解,唯一可行的救命途径只有在病发之前注射疫苗。我到现在还清楚记得当年一共打了五针疫苗,虽然疫苗的牌子已经无法记清,但是联想到我所在的城市正是长生生物问题疫苗的主要市场,一股寒意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

我很庆幸,在时隔两年后的今天我没有发病,不过我唯一感谢的对象恐怕只有那条伤害我的恶犬了,感谢它身体健康没毛病!不过,估计不可能每个用了问题疫苗的人都会如此幸运!造假事件的后遗症才刚刚开始发作……



言归正传,长生生物制造的狂犬病疫苗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劣药,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产品自身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起诉长生生物要求赔偿是可行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消费者要成功索赔恐怕需要面对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很少会有人会刻意保存打针时的病历和票据,加之狂犬病的潜伏期因人而异,要证明病发与疫苗的质量问题有关恐怕较难!

国内对于类似无良企业缺乏惩罚性赔偿机智,即使消费者起诉后赢了官司估计得到的赔偿也十分有限!

长生生物的造假风波还在继续发酵,这家企业最终会有怎样的结局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通城丹妹


直接说案例吧。

2005年6月22日,8岁多的男童夏富兴因被自家饲养的小狗咬伤而到润光公司卫生所注射狂犬疫苗,该批疫苗是卫生所花费从青州市疾控中心处购买,品牌为长生公司狂犬疫苗。

夏富兴打了疫苗之后,随后其双目几近失明,一只眼睛视力降到0.1,另一只仅有光感,被医生诊断为二级残疾。

受害人起诉卫生所和疾控中心

夏富兴的父母选择了起诉润光卫生所和青州市疾控中心,法院判决润光公司赔偿该男子共计约76.5万元,同时判青州市疾控中心无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是疫苗缺陷,生产企业长生就是赔偿责任人,但是受害人可以只起诉销售企业疾控中心和卫生所,卫生所和疾控中心赔偿后,可以向长生追偿。

如果疫苗没问题,那就是意外事件,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规定,也是疫苗企业进行补偿。注意,这里是补偿,不是赔偿,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不是侵权责任赔偿。

卫生所起诉长生:长生先败诉,后胜诉

因此,润光公司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疫苗生产企业长生公司行使追偿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夏富兴产生的异常反应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该症状符合狂犬疫苗导致颅脑变态反应炎症的罕见不良反应特点,该现象属于医疗意外情形。

因此该损失应由长生公司依法予以补偿。因此判决长春长生公司承担润光公司经济损失的80%(约61.2万元),但是长春长生不服,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院再审认为:长生无责

长春长生无责任,不用赔偿61.2万元给润光诊所,理由是润光诊所无法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长生也不用对男童夏富兴承担补偿责任,因为既无法确认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也无法确认是长生的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致盲。

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接种疫苗后,引起的器官和功能损害,但是各方都没有过错的的药品不良反应,也就是说,如果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况,则意味着疫苗本身没问题,无过错,属于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出现这种情况,会根据疫苗种类,有的有国家财政负责

补偿受害人,有的则是由疫苗企业负责补偿受害人。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如果本案中疫苗无问题,各方都没有责任,那男童夏富兴的致残就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该由企业夏富龙补偿。但是,本案中,高院认为,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并非法定的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鉴定机构,无权对是否构成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认定结论,因此,疫苗企业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本案中,已经确认疫苗无问题,因此,疫苗本身不是造成致盲的原因,因此,疫苗企业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总而言之,高院再审认为,长生医药的疫苗,本身没有问题,因为不用赔偿诊所;同时又因为鉴定机构不合格,也不用补偿夏富兴小朋友。

但是,如果仅仅因为鉴定机构不合格,就判定长生不用承担补偿责任,未免稍显草率。正确的做法,难道不是应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要求原告企业润光政所申请合法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流程再作出判决不可么?

夏富兴小朋友现在怎么样了?

根据2008年半岛晨报的一篇报道《男孩注射3针狂犬疫苗双目失明 向诊所索赔92万》,夏富兴在2008年接受了一次手术:手术前左眼0.03,右眼只有2米远的光感。手术后,左眼已达0.12,右眼恢复到5米远的光感。医生表示,预计3个月后,他的视力会恢复得更好。

祝福这个孩子。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该起事件发酵好几天了,说实在的,还能说什么,食品问题我们都能扛的过来是因为我们还能吃药,但是如果连药都是假的,那谁能保障我们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对于大家关心的能不能起诉该企业的问题,说说个人看法:

能不能起诉要对该企业进行赔偿?

首先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赔偿的要件必须是: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有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因为可能很多人打的疫苗根本就没有任何效用,但是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损害后果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打了该疫苗但是还没有发生直接的损害结果,或者换句话说这种损害结果目前还处在“潜伏期”,所以这也就造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有侵权行为,但是损害结果还在潜伏期中,那么自然即使起诉,那么诉求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毕竟损害结果还没发生,自然无法得知实际的损失多少。

这是目前比较尴尬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目前立法上的空白的地方。

该企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和各位一样,巴不得这个企业立刻滚出疫苗行业,终身不允许在涉足疫苗行业,同时对案涉的相关人员严惩不贷!

但是回过头来,相信经过这几天的发酵,各位也很清楚目前追究长春长生的刑事责任存在以下的问题:目前查明的情况时药效存在效价不足的情况,那么简单的说就是药效没有规定的那么多,可能没有任何效果,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案涉企业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批疫苗是否有其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还未查明,但是我想这批有问题的疫苗的问题,迟早会显现出来,届时希望能够对涉案的相关人员绝不手软才是,否则何以让人心安?

最后,想到前段时间的《我不是药神》的片段不得不感慨,“卖假的真药”和“卖真的假药”究竟何种是利民?


麋鹿说法


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是实践中真的很难!

2017年6月20日,西安的龙女士,32岁,在去见客户的路上,与一只60厘米长的狗迎面走过,没想到被狗反咬一口,虽然看起来不是很严重,而且立即进行了处理,注射了疫苗,在注射了4针之后,还是不幸离去,留下了8岁的女儿和悲伤的家人!

龙女士去世后,女儿在参加完妈妈的葬礼后就再也没有提起过妈妈这两个字,难道她不爱妈妈吗,不想妈妈吗?不是的,懂事的她害怕提起妈妈,会惹一家人伤心,只好把悲伤留在心里。

在龙女士发病前的几天,已经腿酸的走不动路,女儿陪她去医院看病,排队帮她拿药,龙女士在朋友圈发文:“看着她踮起脚尖帮我排队取药,暖心而心酸,直至眼里蓄满了泪水,这么温暖的画面一定要记下,多不愿时光流逝而迷糊了记忆”。看完这段话,大家是不是跟笔者一样心酸。

虽然在妻子去世后,龙女士的丈夫申请对注射的疫苗的有效性进行检测,但是结果可想而知,没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虽然法律规定了侵权责任,可又如何去申请赔偿呢?


打虎拍蝇


我和大家一样,非常痛恨这家企业,也非常想追究这个企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是从那个目前来说,长春长生企业只收到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方面都没有被追究,那所有受害的家庭是否能联合起来对这家公司进行集体诉讼呢?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很难!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论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还是一般的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都要具备侵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要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才能对生产的企业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属于劣药,但是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注射疫苗的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不具备损失事实,所以是不能通过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的。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有人因注射了长春长生企业的疫苗而造成了身体的损害,或者其注射了该企业的狂犬病疫苗、白百破疫苗没有效果,导致注射疫苗的人患上了狂犬病、破伤风、百日咳、白喉,那我们就可以认定发病的原因因为该企业的疫苗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所以才导致患病,那这样企业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中国的法律应对这种没有发生损害,但是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食品、药品损害事件还没有很完善的立法规定,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法律,严肃惩治和规范这种事件!


李钦宇


当你知道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康泰,北京民海,还有江苏延申都是同样的三个人控股的,同样的老板,我深陷绝望之中,我家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这几个公司的疫苗,透心凉,心飞扬..............


PACTDATA


第一,虽说疫苗是免费的,但确实是强制的,不然以后不能入园入学,出国之类的限制。第二,这次公布的不合格疫苗虽然没有完全对到我孩子的批次。但日期相差很近,同一家公司制作的工艺是一样的。你能担保其他批次没问题吗?,还有几家公司老板是同一人。第三,虽然此次假疫苗不会对孩子造成大影响。但是预防针没有预防效果。是不是意味着孩子依旧还有感染疾病的风险。特别是救命的疫苗!第四,疫苗是每个孩子的必经之事,影响之广泛,行径之恶劣。都不可姑息此次事件的负责人,这让国人很愤怒,也加剧了社会矛盾。一定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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