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陝西三部門聯合發文 保障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權益

陝西三部門聯合發文 保障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權益

■ 因履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為工傷

■ 因防控處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延長至60日

1月27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疫情防治人員消除後顧之憂。

《通知》指出,各市(區)要廣泛宣傳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精神,把文件精神傳達到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尤其要讓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醫護及相關人員熟知政策規定。

《通知》明確,因履行工作職責,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參照相關規定認定為工傷。因防控處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延長至60日。各相關單位要第一時間受理工傷認定案件,第一時間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鑑定,第一時間支付相關待遇。

《通知》要求,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記者 孟珂 通訊員 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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