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打官司,双方达成调解,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犯罪

大家好,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欢迎收看这期节目,前面几期节目与大家聊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体法律问题和此罪自诉案件的程序问题,刑法第313条规定: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此罪中何为情节严重,我之前的节目已重点向大家介绍过,如果你不理解何为情节严重可以关注我之前的节目,本期不重复介绍。这期节目我们给大家分享下,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执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是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打官司,双方达成调解,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犯罪

民事调解书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比如你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你借款,法院会处成双方调解,双方愿意调解,并且同意调解方案,达成了协议,法院会制作一个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就叫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好处,程序快,比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时间短,有些在起诉后,诉前调解阶段就可以完成,不用耗费太多的时间,省去了开庭步骤。如果对方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打官司,双方达成调解,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犯罪

在2000年最高法院给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关于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最高法院的意见是: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2000年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调解书是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但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中明确: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属于该条的裁定。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观点是法院的调解书也应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打官司,双方达成调解,不履行调解书,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作为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等同于法律;而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工作层面,其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法院审理案件,立法解释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立法的解释。最高法院的答复是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在2002年,按照时间考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适用靠后的法律规定。我通过查找案例,各级法院都认定构成犯罪。所以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按法定程序发送执行裁定书,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要触犯这个罪名要满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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