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江西贛州一男子打“野豬”,開槍後致人重傷被判刑


江西贛州一男子打“野豬”,開槍後致人重傷被判刑

槍支具有高度危險性,是我們國家嚴控的違禁品。普通公民不但不能買賣製造槍支彈藥,也不能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否則難逃法律處罰。

江西贛州一男子打“野豬”,開槍後致人重傷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巡迴審判進鄉村,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過失致人重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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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從父輩手中得來一把土銃並閒置於家中,從2017年開始用於冬天打獵。2019年10月8日下午18時左右,被告人唐某再次持槍到山場打獵。在打獵過程中,誤以為發出聲音為大型動物的情況下,誤傷被害人肖某。被告人唐某發現自己打中的是人後,將肖某背下山並送到肖某的侄子摩托車修理店內,並協助叫車將肖某送到該縣人民醫院救治。

當晚22時許,被告人唐某主動到安遠縣公安局投案,並上交其持有的土銃、鋼珠彈等,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9年10月9日,經贛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唐某所持有的土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類型,經鑑定被害人肖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唐某的家屬與肖某達成了賠償和解,肖某出具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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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唐某持槍打獵過程中開槍過失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告人唐某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被告人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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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公安機關扣押的土銃一把、黑火藥一瓶及鋼珠一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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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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