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職業索賠人的日子還好過嗎,杭州法院剛剛判了“國內首例”透露新信號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吳巍

職業索賠的惡意投訴將不予受理,這一新規發佈後尚未正式啟用之際,司法判決再給打擊職業索賠加碼。

日前,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一起案件: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不受理職業索賠人郭某的投訴被起訴後,法院駁回郭某起訴,理由是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購買商品,不享有普通消費者權利,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督管理舉報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職業索賠的惡意投訴不予受理後,國內首起公開駁回職業索賠人行政起訴的案例。

职业索赔人的日子还好过吗,杭州法院刚刚判了“国内首例”透露新信号

職業索賠人網購後起訴商家索賠賠償金被駁回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佈的信息顯示,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網店購買6個執法助手記錄儀,總價款為4680元。4天后,其在網上又購買5個其他品牌的記錄儀。

此後,郭某聯繫某公司客服人員,對方告知其所售產品品牌是“A品牌”,可以退貨退款,郭某則表示“使用了”。

郭某認為某公司網店標示的品牌與實際交付的產品並非同一品牌,該行為構成欺詐銷售,於是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某公司和某電商平臺訴至深圳市龍崗區法院。

在訴求裡,郭某不僅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退還貨款,還要求支付賠償金,並由電商平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不過龍崗區法院僅支持他退還貨款的訴求,未支持支付賠償金等訴訟,並要求其將購買的記錄儀退回。法院認為,郭某沒有證據證明購買案涉商品系基於消費目的,且購買6個執法記錄儀用於同一輛車使用不符合常理,在其購買商品後,某公司客服已告知可以退貨退款,不存在故意欺詐行為。

郭某不服龍崗區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後,深圳市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院:非生活需要購買商品駁回行政起訴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佈的信息顯示,郭某不僅發起了民事訴訟,還向杭州西湖區市監局發起投訴,但西湖區市監局經調查後認為其投訴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於是郭某將西湖區市監局告上法庭。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判斷郭某與西湖區市監局的決定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應審理查明其是否為生活消費而購買案涉商品,且在購買時主觀上是否陷入錯誤認識。

不過對於如何認定自然人是否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還是為投訴營利而購買,專家學者認為這是法院審理的難點。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成為一個判例。

本案中,對此認定上,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執法助手記錄儀並非經常性、易損耗消費品,郭某辯稱其一次購買6個執法助手記錄儀系在同一輛車上使用,顯然不符合生活常理和正常消費心理,且無法提交證明購買案涉商品系基於自身消費目的的證據。

此外,杭州互聯網法院還認為,在郭某購買商品後,與某公司客服交涉前,又在網上購買相等數量的其他品牌執法助手記錄儀,在與某公司客服交涉後,已被告知可以退貨退款。郭某在“明知”的情況下表示案涉商品已使用,這也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正常消費心理,且說明其並未受到欺詐。

因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行為,不享有普通消費者權利,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故駁回其起訴。

記者注意到,這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暫行辦法》,明確職業索賠的惡意投訴不予受理後,國內首起公開駁回職業索賠人行政起訴的案例。

今年12月2日發佈的《暫行辦法》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這意味著以“打假”等名義實施惡意投訴的職業索賠行為將受到規制。該《暫行辦法》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9年互聯網法律大會發布的行業觀察報告指出,職業索賠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一般路徑為“一買、二談、三舉報、四複議、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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