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事業單位請事假被從公休假中扣除天數,並被扣職效工資,是否合理

事業單位請事假,但是被從公休假中扣除天數,這肯定是不對的,但也不僅然。還是要分具體情況,有的時候只是單位為了照顧職工,使職工的工資收入等不受影響,用公休假天數抵扣請假過長的人員請假天數,以規避條例制度規定的扣除績效工資、降低工資收入總額的情形。

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規定》,職工請假超過一定天數,績效工資和工資收入總額,都是會受到影響的。請假超過2個月的,績效工資等獎勵性工資不再發放,只享受基本工資。請假超過2個月不足6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的90%。請假超過6個月的,最低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

事業單位請事假被從公休假中扣除天數,並被扣職效工資,是否合理

因為有這個規定,有的單位為了規避請假天數,以公休假天數抵扣請假天數,使職工工資不受影響,這是正常操作,也是為了體恤職工所做的行為,職工應該體諒才是。

另外,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或者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二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果請事假超過20天,用公休假抵扣10天,以使職工能享受第二年的年休假,這同樣也是人性化管理,職工同樣不應該有什麼意見才對。

事業單位請事假被從公休假中扣除天數,並被扣職效工資,是否合理

機關事業單位對職工休假、請假,相對來講都比較寬容,職工不應該在這上面和單位對著幹。這和企業不一樣,企業員工只有努力工作為企業創造利潤,才能享受相差的權益。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請假只要不影響大局,不影響工作運轉,單位都不會為難職工。即使是扣薪、抵扣年休假,要麼是為了職工著想,要麼是因為請假事宜衍生事項,對職工做出懲罰,職工更應該理解才對。

事業單位請事假被從公休假中扣除天數,並被扣職效工資,是否合理

單位不會無緣無故想歪主意為難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以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制度為主要依據,即使扣發職工工資,也需要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共同協作,才能扣得下來,並不是單位想扣就扣的,而且所扣的工資、績效等,單位也用不了一分一文。只要不是職工違規太過明顯,單位不會在職工工資上做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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