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南漳一路段遺落的障礙物致使行人騎車摔傷,誰來負責?

南漳一路段遺落的障礙物致使行人騎車摔傷,誰來負責?

南漳一路段遺落的障礙物致使行人騎車摔傷,誰來負責?

工程施工時,在道路上遺撒的泥土、沙石和鋪設的管線導致他人騎車經過時摔倒受傷。

南漳一路段遗落的障碍物致使行人骑车摔伤,谁来负责?

近日,法院經一、二審審理,判決湖北某公司對楊某因摔倒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楊某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2163.90元。

據悉

湖北某公司在南漳縣九集鎮施工時,為方便施工機械用電,在事發公路路面鋪設了一根管線,部分管線露出路面,同時,施工車在轉運渣土時在事發路面遺撒了泥土、沙石,未及時清掃。

2018年4月12日,正值下雨天,楊某駕駛摩托車載他人經過事發路段時,由於路面凹凸不平、泥濘溼滑,致使楊某摔倒受傷。之後,楊某住院治療並遵醫囑花費1900元購買外展支架。2018年7月,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楊某的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

楊某受傷後,曾與在事發路段旁邊施工的湖北某公司派駐該工地工作人員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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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湖北某公司在施工時,在事發的鄉村道路上遺撒的泥土、沙石和鋪設的管線,妨礙了楊某正常通行,導致楊某騎摩托車經過時滑倒受傷。湖北某公司存在過錯,應當賠償楊某因受傷導致的經濟損失。

同時,因楊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減輕湖北某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湖北某公司對楊某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湖北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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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南漳縣人民法院

製作:南漳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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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590期 | 案件快報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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