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這種貨可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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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漳縣人民檢察院將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訴,移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理。經審理,南漳縣人民法院參考南漳縣人民檢察院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建議,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7年入冬以來,牛羊肉生意越發紅火,王某在菜市場附近租了一個門面經營牛羊肉生意的王某打開大門做生意,只要有人送貨上門都收。

注意啦!這種貨可不能收!

2017年12月的一天中午,劉某,徐某二人將起盜竊的一隻山羊銷贓給王某,王某將山羊收購併支付給二人440元。2018年元月,劉某,徐某再次將盜竊的兩隻山羊銷贓給王某,王某收下給二人900餘元。

自此之後,劉某,徐某二人都是晚上或深夜盜竊山羊得手後立即銷贓給王某,就這樣王某先後收購價值8000多元山羊十多頭,並支付給劉某,徐某銷贓款6000餘元。

在這裡有人可能就有疑問了,王某又沒有偷東西,只是收了幾隻山羊怎麼就違法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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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裡,王某就是明知山羊是賊贓而收購,故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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