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这种货可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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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移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南漳县人民法院参考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建议,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入冬以来,牛羊肉生意越发红火,王某在菜市场附近租了一个门面经营牛羊肉生意的王某打开大门做生意,只要有人送货上门都收。

注意啦!这种货可不能收!

2017年12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徐某二人将起盗窃的一只山羊销赃给王某,王某将山羊收购并支付给二人440元。2018年元月,刘某,徐某再次将盗窃的两只山羊销赃给王某,王某收下给二人900余元。

自此之后,刘某,徐某二人都是晚上或深夜盗窃山羊得手后立即销赃给王某,就这样王某先后收购价值8000多元山羊十多头,并支付给刘某,徐某销赃款6000余元。

在这里有人可能就有疑问了,王某又没有偷东西,只是收了几只山羊怎么就违法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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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王某就是明知山羊是贼赃而收购,故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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