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遵義市中心城區道路停車收費管理秩序,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貴州省停車場管理辦法》《遵義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佔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設施;不得將道路停車泊位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
■二、管理單位應公示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舉報電話等內容。管理人員應佩帶統一標識,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使用稅務統一發票,並主動出具票據給停車人。嚴禁亂收費、討價議價、不出具收費發票等行為。對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實行免費停放。管理公司要抓緊建設智能停車收費系統。
■三、停放機動車輛,應當遵守車輛停放管理規定,服從指揮,有序停放。嚴禁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嚴禁在停車泊位外停放機動車輛。
■四、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擅自施劃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佔道路停車泊位進行查處;轄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擅自改變停車位用途、亂收費等行為依法處理。
■五、本通告適用於遵義市中心城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道路停車管理。
■六、請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通告規定,維護道路停車秩序,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有序、和諧的城市道路交通環境。
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遵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3月18日
編稿:楊應舟
製作:貴州天逸軒新媒體中心
審稿:王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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