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補發」疑難大案回顧九|陳某娣追償被騙“購畫款”糾紛案

「補發」疑難大案回顧九|陳某娣追償被騙“購畫款”糾紛案

巧施“暗度陳倉”計,追償不當得利款

被騙弱勢單身女,依法收回“購畫錢”

案情回放:

如今,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的現代大都市中,由於男性擇偶的年齡範圍、跨度較大,而女性擇偶的年齡大多就高不就低;加之,男性一旦自我地位有所提升,經濟條件有所提高,就免不了在風月場所流連戲蝶或在商場職場拈花惹草,每每導致家庭破裂……因此,大齡剩女和離婚少婦,以及落單的中年女性,不在少數。

這些單身女性大都滿懷難以排解的寂寞,寂寞讓這些女性的身心裡充滿了慾望,而慾望又讓一些心懷不軌的男人有可乘之機,會在她們這裡以各種各樣的藉口和手段騙財騙色。

隨手百度一下,各地、各層次、各年齡段女性都有被騙財騙色的,案例多到令人觸目驚心!而且,大多騙財騙色案的結果,都是被騙女性人財兩空、身心俱傷,卻難將騙徒繩之以法或追回被騙錢財!

2014年8月初,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汪騰鋒律師團隊接手了在深圳開小發廊的廣東河源女子陳某娣向山東滕州籍男子馮某軍追討15萬元購畫款的案件。案件很小,案情典型,令人同情、令人憤慨的案情卻激發了我伸張正義,懲惡揚善的情懷!

從陳某娣敘述的支付購畫款的過程來看,這是一樁典型的騙財騙色事件。不過,侵權者馮某軍很精明,除了陳某娣微信裡留下的幾段她和馮某軍關於購畫一事爭吵的信息和陳某娣通過銀行轉賬給馮某軍的憑證之外,馮某軍未給陳某娣留下任何紙質的合同或收據等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陳某娣以買賣合同糾紛將馮某軍告上法庭,可以說是無憑無據,肯定會被主審法官駁回,陳某娣追討回15萬的購畫款的目的幾乎不可能達到。

而從表面上來看,幾乎沒有什麼證據能確鑿地證明馮某軍對陳某娣進行了錢財欺騙和感情欺騙。這案子確實很難辦。

看到陳某娣哭紅的雙眼,想到她感情受了騙,錢財又遭受了對於她來說可謂巨大的損失,我們俠義情懷油然而生,覺得馮某軍這個男人非常不道德,我們決計爭取幫陳某娣把被騙的錢追討回來!

於是,經過用心琢磨,我們獨闢蹊徑,代陳某娣以追索不當得利為由,將馮某軍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馮某軍找到很多借口,什麼“雙方是戀愛關係”、“與陳某娣合作生意”、“ 陳某娣自願購買油畫”等千方百計證明陳某娣轉給他的15萬元並非其不當得利……

結果,我方用馮某軍的庭辯說辭及與涉案油畫相關人士的證言為證據,坐實了馮某軍與陳某娣存在買賣油畫的合同關係中存在欺詐與不公平的事實,引導出法官當場釋明法律提出允許陳某娣變更訴訟請求,我原告方順水推舟將案由改為買賣合同糾紛,接著,就以陳某娣是受到馮某軍的欺騙後才與之達成所謂油畫的買賣合同關係,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庭判令馮某軍返還購畫款人民幣15萬元……

最後,主審法官以馮某軍並未能向陳某娣提供真實、完整的關於涉案油畫的信息,是利用其專業優勢和原告沒有經驗,致使雙方達成的買賣合同明顯違反公平、等價的有償原則,應認定顯失公平。而完全判準我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責令被告馮某軍返還原告購畫款人民幣15萬元,並依法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至此,在我方實施的“暗度陳倉”的計策下,陳某娣追討15萬元購畫款案贏得了完勝!

儘管被渣男騙色的傷害需要陳某娣自己慢慢療治,但她被騙的鉅額錢財總算追討了回來,想必對她來說也算是一種安慰吧。

案件的原委是:客家女子陳某娣上世紀70年代初出生於廣東河源的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由於家境貧寒,她幼年、少年時期都未受到良好的教育,讀書不多。到她成年後,由於缺乏教育,文化水平不高,加之形象並不出眾,所以,只能從事普通打工一族的工作。

好不容易趁青春年華與一男子結婚成家後,陳某娣的小日子最初過得還不錯。她的丈夫是做生意的,一直順風順水,居然越來越發達……

陳某娣本以為自己從此就過上了有依有靠、衣食無憂的好日子,誰知不久,丈夫居然嫌棄她的形象和文化水平越來越跟不上其不斷攀升的人生軌跡,提出了離婚!

陳某娣自然不願意離婚,於是,丈夫就三天兩頭地與她吵鬧。2010年前後,由於丈夫家暴,陳某娣和丈夫分居了。從此,丈夫長期在外與情婦姘居不歸,以致兩人最終是勞燕分離。

丈夫與陳某娣離婚後,帶著孩子到另外的地方去居住了,留下陳某娣自己孤寂地生活在最初來深圳打拼時居住的小屋裡。

人到中年失婚的陳某娣,為了自保未來的生活,利用自己離婚時分得的並不豐厚的本錢,在住處附近盤下了一間不大的髮廊,經營洗頭美髮生意,當起了自得其樂的老闆娘……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年女子陳某娣滿臉沮喪地來到了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知明訴訟藝術研究中心找到汪騰鋒律師團隊,聲稱慕名前來求助。接著,陳某娣向我們接待的律師哭訴了自己被一年輕男子騙財又騙色的不幸遭遇。

原來,陳某娣中年與丈夫離異後,一個單身女子苦心經營著一間小發廊,日子儘管一般,但還過得去,衣食無憂。然而,天長日久,總覺得很孤單。因此,寂寞難熬的她,每每上網通過QQ或手機微信與人聊天打發時間。

一次,不經意間,陳某娣在網絡微信上通過雷達掃描認識了一個大齡青年男子馮某軍。兩人添加好友後一通熱聊,迅速接上了愛火。不久,兩人就相約見面。兩人見面聊天之後,彼此感覺良好,於是,感情急劇升溫,一對並不年輕的男女自然地發生了肉體情愛。

原來,兩人的住處相距不遠。馮某軍聲稱自己是老闆,開了幾間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和藝術品投資等生意。

馮某軍和陳某娣相熟以後,盛情邀請陳某娣參觀自己位於住宅樓中一間並不宏大的公司辦公室,欣賞自己陳列的藝術品,其中有些書畫等陳列品。

在兩人相戀相愛的濃情蜜意中,馮某軍於陳某娣不知不覺中,巧妙地與她周旋,將自己手中存留的一幅並不知名的畫作“推銷轉賣”給了陳某娣。

之後,馮某軍一面以談情說愛的方式與陳某娣相處,兩人相約一起去香港逛街購物,陳某娣還墊錢為馮某軍購買過項鍊首飾……一面又再三“引導”陳某娣與其一起“合夥”做生意,還讓陳某娣參與其公司的投資來賺大錢……為此,陳某娣先後支付“投資款”15萬元給了馮某軍。

這期間,馮某軍還反覆推薦陳某娣收藏書畫,宣稱以後可以升值賺大錢。陳某娣表明自己文化低,不懂書畫藝術品,馮某軍就改口說讓陳某娣代自己保管一幅油畫。

馮某軍煞有其事地大肆誇獎這幅油畫如何有升值潛力,還帶著陳某娣前去創作這幅油畫的畫家畫室參觀、瞭解畫作的相關情況。

相處一段時間之後,陳某娣既沒有看到馮某軍進行任何有意義的投資,又不見馮某軍退還自己與他投資合夥做生意的錢款。於是,陳某娣就產生了警覺,著急地向馮某軍催討合夥做生意的投資款。

不料,此時,馮某軍卻開始變臉耍賴,先是表示不願意與陳某娣談戀愛了,只合夥做生意,被陳某娣追討投資款數次後,就聲稱陳某娣所轉付給他的錢是買那幅油畫的款子,不存在退還的問題了!

至此,陳某娣才知道自己徹底上當受騙了!兩人所謂戀愛關係就此完全決裂。陳某娣追款無著,報警無助,迫於無奈,前來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求助於律師。我們接受了陳某娣的委託後,在沒有明確有力的證據直接證明陳某娣被騙、訴訟結果可能不利於陳某娣的情況下,策劃了一套迷惑對手,誘導對手在應訴過程中暴露實情,並將其自己暴露的情由直接作為事實證據,來印證我方的真實訴請的訴訟方案,將被告馮某軍訴至法院。

在法院的訴訟過程中,由於我的藝術訴訟方法把握精準恰當,陳某娣的訴訟請求終於成功地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可以說,整個案件的庭審過程完全是順著我方策劃好的思路發展的,最終陳某娣喜獲勝訴,完全追回了被騙的所有錢款。這樣的結果,在全國數不勝數的中年女子被騙財騙色案中應該是不多見的。

代理藝術:

本案中的精彩之處,是面對被告馮某軍設下的巧妙騙局,作為代理律師,我方為原告陳某娣精準地設計了一個更加巧妙的訴訟策略:既不以索要返還合夥投資經營款的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更不直接以索還被騙購畫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提起訴訟,而是先以付款憑據追討“不當得利”的糾紛案由提起訴訟,直接要求被告馮某軍返還其不當得利錢款。

一開始,我們為委託人——原告陳某娣擬定的起訴狀,只是概略地陳述了被告馮某軍獲取原告陳某娣15萬鉅款的事實,並未清晰地定性其行為是屬於合同違約或合同欺詐或顯示公平,但明確地強調馮某軍獲得陳某娣這15萬元鉅款既不具有事實理由又不具有合法性——這是一筆既非法定又非約定的錢款,憑什麼就從陳某娣的賬上白白地到了你馮某軍的賬上?

一大筆錢款的轉賬,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又沒有合理的事實約定,我簡單緊扣相關法條界定的不當得利屬性提起訴訟。從而,誘逼迫使被告馮某軍在應訴答辯中反覆陳述強調雙方認識交往的詳細經過,畫作“買賣”的真實情形。

及至審案法官調查審理時,我們緊追並鎖定被告馮某軍答辯時自認的與陳某娣系“戀愛”男女朋友關係,引導馮某軍自己清楚地陳述兩人互相交往的詳細事實與畫作買賣的經過事實,而後,在庭審調查中通過詳細質問明確馮某軍的教育背景,與陳某娣未受過任何高等教育,文化不高的事實,以這種對比突顯出被告馮某軍身為高學歷高智商之專業人士與原告陳某娣為低學歷無經驗之普通民眾之間的強烈反差,反襯出被告馮某軍“賣畫”之居心不良,及原告陳某娣 “買畫”之無知被騙的實情。加之,雙方所謂買賣畫作交易是在男女朋友關係交往中進行的這一特定的情形,當場清楚揭露出馮某軍騙財騙色的實質。

我方用這一鮮明的對比法渲染出被告馮某軍是一個道德敗壞、玩弄女性並且騙財騙色的宵小之徒的角色!因此,當場獲得審案法官對原告陳某娣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並對其訴求的認可,當場主動釋明法律,提出允許原告陳某娣變更訴請,將案由從“不當得利糾紛之訴”改為“買賣合同糾紛之訴”。

同時,通過上述馮某軍自辯過程中關於兩人繫戀愛朋友關係、一起投資合夥做生意的陳述,審案法官很快就推導出了,在本案所謂的油畫買賣合同糾紛案中,雙方的買賣行為明顯存在有一定的欺騙性,不是買方真實意思表示,顯失公平,屬於依法可予以撤銷的情形。

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起購畫案經法庭審理合議,作出了判令雙方買賣合同撤銷、被告馮某軍應全額退還原告陳某娣15萬元錢款的判決。

因此,一起由被告馮某軍處心積慮謀劃實施的騙色騙財案終於峰迴路轉,真相大白!受害的中年失婚女子陳某娣依法追回了被騙的錢財,避免了人財兩空的悲慘遭遇。

本案中,我方準確運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計:

這“不當得利”之訴請,就是我方明修的“棧道”。

而我方帶著陳某娣要“度”的“陳倉”,實際上是打“買賣合同糾紛”官司,將一個有意騙財的不公平的買賣合同關係解除,從而追回陳某娣付給馮某軍15萬元購畫款!

馮某軍為了對付我方明修的“不當得利”的“棧道”,無疑會詳述自己與陳某娣兩人實際上曾經是男女相戀相愛的情侶關係,兩人又是如何要一起投資做生意的過程……

經庭審調查,馮某軍的答辯,印證了陳某娣付給了他15萬元,我方則進一步表明馮某軍獲得陳某娣鉅額錢款系非法騙取,無理獲利,應予以返還;同時,我方刻意地淡化雙方複雜曲折的“買賣畫作”過程,逼迫並誘使馮某軍一心要表明其獲得的錢款是買賣畫作的兌價,而對雙方交往過程細節所做的詳細陳述。這就坐實了馮、陳雙方之間的錢財往來行為實際上是買賣合同關係,而其中顯然存在著明顯的不公平情形!

雙方的不平等的買賣合同關係坐實後,由此就充分暴露出了被告男青年馮某軍騙色騙財的醜惡嘴臉,因而從感情上引發了審案法官對馮某軍的憎惡,也引發了法官對原告陳某娣的深切同情。

我方的“明修棧道”,更巧妙地引導著法庭審判思維認同本案實質乃被告馮某軍實施的買賣合同欺詐,至少從表象上看,引誘一個根本不懂油畫的文化水平、受教育水平都不高的女士,花鉅款去購買一幅油畫作品,這買賣合同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是有很大欺騙性的。

而當我方“明修棧道”——判令馮某軍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庭訴訟博弈不斷深入地推進,我方便水到渠成地引導法官釋明法律並詢問,本案原告是否願意變更訴訟請求?這時,作為原告代理律師的我方律師當即順水推舟,即時請求變更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並鎖定表面買賣關係中存在著重大的顯失公平。由此,我方的“暗度陳倉”之計大獲成功,本案判決原告完全勝訴!

本案不失為一個“暗度陳倉”之計圓滿成功的經典案例!

陳某娣在追回了全部購畫款後,出於真誠的感激之情,專門製作了一面錦旗上門送到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表示對知明律師用藝術訴訟法救助了她的衷心感謝!

結案啟示:

這起陳某娣追討15萬元購畫款糾紛案,如果一開始就按照常規的訴訟技法,以原告陳某娣主動提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則無論原告陳某娣是選擇買賣合同欺詐,還是選擇買賣合同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這些具體情由中的任何一種,其結果都是因為證據不足,原告陳某娣根本不可能獲得勝訴,追討回15萬元購畫款都難以成功,陳某娣的冤屈就始終無法得伸!

因為,其一,原被告雙方根本沒有明確的“買賣”畫作合同協議或其他任何書面憑據可作證據,而且雙方之間也無任何正式或確定的可以印證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表明雙方“買賣”畫作的書面文書、錄音錄像或證人證言等),因此,看不出買賣雙方履行約定的是非對錯,法官只能依據事後的情形對照判斷。事後的履約情形表明:畫作已由賣方馮某軍轉交買方陳某娣收執,馮某軍已履行了交付義務;而錢款也已由買方陳某娣主動交付給賣方馮某軍,買方也已完成了支付“貨款”的義務,雙方都是正常履約完成了。其二,如果一開始以合同欺詐或顯失公平等案由起訴,則被告馮某軍必然早早就做好了反駁抗辯的種種準備,勢必美化雙方“買賣合同關係”的自願真實合法性,無需詳述雙方男女朋友相處的過程,也就很難暴露其假借戀愛欺詐推銷畫作的實情,自然就掩藏了他欺詐騙財的本質真相。

如果被告馮某軍早有防範,在法庭上就很難暴露出其“馬腳”或“把柄”,我方也便很難揭露其騙財騙色的醜惡嘴臉。

而且,如果我方一開始就以買賣合同糾紛的理由起訴馮某軍,原告方自然要事先精心收集並準備一些有關買賣油畫合同關係無效或可予以撤銷的所有直接、間接證據,而對此類證據如果被告不在法庭應訴中自我暴露原告自己本身是無法獲取的;而如果面對直接的合同之訴,被告方馮某軍自然也會全力反撲,辯駁雙方買賣油畫的合同完全合法有效。這必然導致法庭審理的重點,都直接聚焦在雙方買賣油畫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上面,而如果不能誘使被告馮某軍通過自辯而自我暴露其存在合同欺詐或合同顯示公平,則侷限於表象,審案法官是很難主動跳出侷限,更難於縱觀全局,看清被告方深藏的“騙財騙色”與原告方無知被騙的本質真相。從而也難於釐清事實真偽,難於判明法律是非!屆時,法庭審查的重點必然是買賣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而由於我們原告方是在證據並不完整的情況下提起的合同糾紛,被告已充分準備好自辯與反駁的證據與理由。在此情形下,針對買賣合同本身效力的分辨與爭論,自然不能引起主審法官對這一案件的本質與隱藏在案件表象背後的是非對錯的深刻認知和情感傾斜,自然更不能引起法官對原告陳某娣的深切同情及對被告馮某軍不道德且違法欺騙行徑的深切厭惡。因此,勢必在主審法官心目中形成既然雙方都是成年人,買賣物品行為當屬自願,而事後反悔,於法於理不合的印象;在這種認知下,原告陳某娣對15萬元購畫款的追討必然勝負難料,原告陳某娣敗訴很容易成為大概率情形,其敗訴結果自然難以避免!

幸運的是,原告陳某娣請到了我們知明律師事務所汪騰鋒團隊律師作為她的訴訟代理人,擅長藝術訴訟技法的我們,最終為原告陳某娣巧妙地策劃並運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訴訟計策,從而成功避免了常規訴訟技法很難避免的敗訴結果。

於是,藝術訴訟法又獲得了一個完美成功的經典案例!

附:陳某娣購畫案之相關材料

民事起訴狀

原告: 陳某娣,女,漢,身份證號:44160219740106XXXXXX

住址: 廣東省河源市XXXXXX

被告: 馮某軍,男,漢,身份證號:37048119850602XXXXXX

住址: 山東省某某市XX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5萬;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4年4、5月份,被告通過微信與原告相識,之後被告主動頻繁與原告聯繫。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被約至被告處見面,被告稱自己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老闆,並向原告展示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古董、照片畫冊等,還吹噓自己有投資做高科技、培訓班生意等很多賺錢的門路,誘導原告先將錢款存放在被告處,隨後再協商如何賺錢。於是原告當天便通過轉賬、取現存款、給付現金等方式將15萬餘元交付被告。過後,原告找被告瞭解具體的項目,並要求與被告簽定協議,被告卻含糊其辭,不明所以。原告見狀,便要求被告退款,卻屢遭被告拒絕。

綜上,被告無正當理由,強佔原告的鉅額錢款,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某娣

2014年8月18日

變更案由申請書

申請人:陳某某,女,漢,身份證號:44160219740106XXXX

住址:廣東省河源市XXXXXX

申請事項:將貴院受理的(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58號案的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

事實和理由:

貴院受理的(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58號案,申請人起訴時的案由是不當得利糾紛,現本案經過庭審的調查發現申請人起訴時的

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因此,申請人特申請將本案

的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望貴院允許。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陳某某

2014年10月23日

代理意見綱要

1、雙方並沒有達成所謂的買賣油畫的合意,所謂的買賣油畫完全是被告方單方陳述;原告給付被告的錢款一直是投資款,根本不是買油畫的錢;

2、被告方完全是利用原告的無知和男女戀愛關係誘騙原告支付投資款,後以所謂的買賣油畫名義強佔原告的錢款而騙取原告的財物,原告給付被告錢款的行為並非買賣油畫合同的合意,並非原告購買畫作的真實意思表示;

3、承諾書故意寫成馮某軍,而非其法定身份證上的名字,且其一直叫馮某軍也是被告單方稱述,沒有任何證據;

4、原告是一個文化學識低下的農家女,根本不懂得所謂的油畫,被告陳述原告買油畫是為了收藏升值,完全不合符情理,按常理原告要收藏升值,也要等一段時間,根本不會剛從被告處購買,還要被告幫助出售的道理,顯見是被騙後急於收回錢款的行為;

5、綜上,本案被告的作為實質上就是以所謂的男女關係為誘餌,打著所謂與原告有買賣油畫的關係為幌子,惡意騙取原告錢財的行為……

原告代理人:汪騰鋒、張青平

2014年10月23日

廣東省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85號

原告陳某娣,女,漢族,1974年1月6日出生,戶籍地:廣東省河源市XXXXXX,身份證號碼44160219740106XXXXX。

委託代理人汪騰鋒,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青平,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軍,男,漢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戶籍地:山東省XX市XXXXXX,身份證號碼:3704811985060XXXXX。

委託代理人柯某霞,上海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娣訴被告馮某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娣及其委託代理人汪騰鋒、張青平,被告馮某軍及其委託代理人柯某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娣訴稱,2014年4、5月份,被告通過微信與原告相識,之後被告主動頻繁與原告聯繫。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被約至被告處見面,被告稱自己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老闆,並向原告展示了公司的營業執照、古董、照片畫冊等,還吹噓自己有投資做高科技、培訓班生意等很多賺錢的門路,誘導原告先將錢款存放於被告處,隨後協商如何賺錢。於是,原告當天便通過轉賬、取現存款、給付現金等方式將15萬餘元交付被告。過後,原告找被告瞭解具體項目,並要求與被告簽訂協議,被告含糊其辭,不明所以。原告見狀,便要求被告退款,卻屢遭被告拒絕。後原告請求變更案由,認為其受到被告的欺騙後達成的關於購買油畫的買賣合同,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合同款15萬元人民幣: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原告在被告處以人民幣15萬元購買了一幅油畫,雙方是買賣合同關係,各自履行了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被告沒有任何欺詐行為,且不包不退。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稱,其是開理髮店,沒有收藏過藝術品;其與被告通過網絡認識;2014年6月30日第一次見面,當時被告稱雙方可以做知心朋友,也做合夥生意,雙方發生了性關係;同年7月1日至7月2日,被告就讓原告與被告合夥做生意。被告主張,雙方是普通朋友關係,原告有追被告的意思;被告目前是做淘寶生意,賣電子產品同時也有收藏藝術品的愛好,之前做過文化工作,對文化產業有一定的瞭解。原告陳某娣庭審中出示了其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顯示,被告曾稱“我不敢和你談戀愛了,你的樣子好恐怖”,“我們可以只合作做生意不戀愛嗎?做普通朋友好嗎?一起賺錢!”

2014年7月3日,原告陳某娣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馮某軍交付人民幣15萬元。原告主張,15萬元是其與被告馮某軍合夥做生意的投資,後來被告將一幅油畫放在原告處,原告並沒有買畫的意思,但被告稱15萬元作為買畫的錢,不願意還錢;被告並稱該油畫是羅某的作品,升值空間大,因此其後來去找羅某鑑定油畫的真假。被告稱,油畫是楊某培委託其出售的,楊某培是羅某的工作搭檔,故油畫應該是真實的;被告同時稱其不能保證油畫的真實性,因為只是一個普通商品的買賣關係;原告購買油畫是為了投資。另查,原告提交的其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多次提及其朋友炒地皮如何賺錢的信息,並稱可以幫助原告;原告在聊天記錄中稱,“我不理你的那幅畫是真還是假根本就不是我買的,你為什麼我投資的錢跟你是合夥做生意你不給我寫協議,還要逼我銀行轉賬給你的錢當買那幅畫呢?你良心何在”。被告在聊天記錄中回應稱,“你簡直放屁!你投資畫不是錢啊??沒升值啊??現在行情至少50萬以上。你上了拍賣會你就知道了!!鼠目寸光!!眼光短潛!”。原告另稱,“我不想等,你儘量快點賣出去,照我買價錢就可以,謝謝!”。

2014年7月18日,原告陳某娣在被告書寫的一份保證書上簽名,該保證書內容如下:陳某娣向馮某軍保證以後,不再騷擾馮某軍,如有任何影響馮某軍的生活、工作等,陳某娣要承擔所有責任。如有纏著馮某軍不放,陳某娣承認是違法行為,即日起陳某娣自願與馮某軍絕交。陳某娣從馮某軍手購得羅某油畫((15萬元),委託馮某軍出售。原告陳某娣主張,其在該份保證書上簽名時,最後一句話是“陳某娣要承擔所有責任。”其餘內容均是被告事後自行添加。經查,該份保證書從形式上看,最後一句話“陳某娣從馮某軍手購得羅某油畫(15萬元),委託馮某軍出售。”與陳某娣書寫的落款日期過於靠近,不符合一般的書寫習慣,有添加的嫌疑;從內容上看,最後一句話與“保證書’的其他內容放一起顯得生硬、不自然。

證人羅某在第一次庭審中出庭作證稱,2014年8月初上午,原告開車到某美術館門口讓其鑑定一幅油畫是否是其作品;原告稱是從被告處花15萬元人民幣購買的,當時其沒有給原告做鑑定,所以其不知道原告購買的該幅油畫是否是其真跡;其並告訴原告,如果是真跡,原告花15萬元購買,就佔了便宜,因為國家鑑定價格大約40多萬元;原告所購買的油畫大約有3幅,但是沒有送過給被告或者楊某培及其家人。在第一次庭審後,被告向本院另外提交了一份羅某的書面證言,該證言稱本人羅某確定原掛在辦公室的那幅畫不見了,由於本人長期不在辦公室,一直在美術館,所以對這幅畫什麼時候被拿走的不太清楚,後來得知楊某培把這幅畫從辦公室拿到了家裡後來交給了馮某軍。

證人楊某培在第二次庭審中出庭作證稱,2014年7月份,被告與原告到其家裡詢問油畫的價錢,其感覺原告來的目的就是買畫的,被告馮某軍稱原告付了2萬元定金;被告原先在其單位工作了6年,是某研究院的市場部經理,油畫是其委託被告幫忙出售;油畫是羅某送給其佈置辦公室的,因公司資金短缺就讓被告代售;因為本案官司的問題,被告暫時沒有將畫款給楊某培;羅某的油畫市場價大約40萬元。

被告主張,其曾告知過原告藝術品市場的收藏風險,也曾想幫助原告聯繫過買家出售油畫,但是沒有人買;畫的市場價值遠超雙方的成交價,之所以不同意原告退款還畫,是因為當時被告急用錢做生意。

以上事實有轉賬記錄、微信聊天信息、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案原告陳某娣向被告馮某軍交付人民幣15萬元用於購買一幅油畫的事實,有證人羅某、楊某培的部分證言、轉賬及取款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陳某娣稱15萬元是用於其他投資,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納。

涉案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交易對價達15萬元的油畫,並非一般的商品,被告明知原告購畫目的是用於投資,且原告是並不具備較高的藝術鑑賞能力和藝術品投資經驗的普通自然人,被告作為曾經的文化藝術品工作者,相對於原告具有專業知識和信息優勢,被告有義務提供比較完整的藝術品來源、市場價值、市場風險等信息。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形式和內容上存在瑕疵的保證書能夠認定,原告對所購油畫的信息並不具有把握,所以才會在發生交易後不長時間內反覆認證、交涉,直至向法院起訴。另被告馮某軍庭審中明確表示其不能保證油畫是否屬於羅某本人所作;羅某出庭作證的關於涉案油畫是否是其作品的內容與庭後提交的書面證詞明顯存在矛盾之處;被告主張的油畫市場價值遠遠超出雙方當事人實際成交價,結合雙方訂立合同時的戀愛關係,被告不能合理解釋為何不願意原告退貨還款,其辯稱因急用錢的主張與楊某培作證稱是其委託被告出售的證言,存在矛盾。綜上,本院認定被告並未能向原告提供真實、完整的關於涉案油畫的信息,被告是利用其專業優勢和原告沒有經驗,致使雙方達成的買賣合同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原告訴請被告退還購畫款,可以視為其要求撤銷買賣合同的主張,該撤銷主張有理有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要求被告退還人民幣15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亦可向原告主張退還涉案油畫。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

款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退還原告陳某娣購畫款人民幣15萬元。

付款義務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和訴訟保全費1270元,合計29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逕行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幅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某人民法院。

審判長:杜某某

2014年11月18日

書記員: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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