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补发」疑难大案回顾九|陈某娣追偿被骗“购画款”纠纷案

「补发」疑难大案回顾九|陈某娣追偿被骗“购画款”纠纷案

巧施“暗度陈仓”计,追偿不当得利款

被骗弱势单身女,依法收回“购画钱”

案情回放:

如今,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的现代大都市中,由于男性择偶的年龄范围、跨度较大,而女性择偶的年龄大多就高不就低;加之,男性一旦自我地位有所提升,经济条件有所提高,就免不了在风月场所流连戏蝶或在商场职场拈花惹草,每每导致家庭破裂……因此,大龄剩女和离婚少妇,以及落单的中年女性,不在少数。

这些单身女性大都满怀难以排解的寂寞,寂寞让这些女性的身心里充满了欲望,而欲望又让一些心怀不轨的男人有可乘之机,会在她们这里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和手段骗财骗色。

随手百度一下,各地、各层次、各年龄段女性都有被骗财骗色的,案例多到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大多骗财骗色案的结果,都是被骗女性人财两空、身心俱伤,却难将骗徒绳之以法或追回被骗钱财!

2014年8月初,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接手了在深圳开小发廊的广东河源女子陈某娣向山东滕州籍男子冯某军追讨15万元购画款的案件。案件很小,案情典型,令人同情、令人愤慨的案情却激发了我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情怀!

从陈某娣叙述的支付购画款的过程来看,这是一桩典型的骗财骗色事件。不过,侵权者冯某军很精明,除了陈某娣微信里留下的几段她和冯某军关于购画一事争吵的信息和陈某娣通过银行转账给冯某军的凭证之外,冯某军未给陈某娣留下任何纸质的合同或收据等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娣以买卖合同纠纷将冯某军告上法庭,可以说是无凭无据,肯定会被主审法官驳回,陈某娣追讨回15万的购画款的目的几乎不可能达到。

而从表面上来看,几乎没有什么证据能确凿地证明冯某军对陈某娣进行了钱财欺骗和感情欺骗。这案子确实很难办。

看到陈某娣哭红的双眼,想到她感情受了骗,钱财又遭受了对于她来说可谓巨大的损失,我们侠义情怀油然而生,觉得冯某军这个男人非常不道德,我们决计争取帮陈某娣把被骗的钱追讨回来!

于是,经过用心琢磨,我们独辟蹊径,代陈某娣以追索不当得利为由,将冯某军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冯某军找到很多借口,什么“双方是恋爱关系”、“与陈某娣合作生意”、“ 陈某娣自愿购买油画”等千方百计证明陈某娣转给他的15万元并非其不当得利……

结果,我方用冯某军的庭辩说辞及与涉案油画相关人士的证言为证据,坐实了冯某军与陈某娣存在买卖油画的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与不公平的事实,引导出法官当场释明法律提出允许陈某娣变更诉讼请求,我原告方顺水推舟将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接着,就以陈某娣是受到冯某军的欺骗后才与之达成所谓油画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判令冯某军返还购画款人民币15万元……

最后,主审法官以冯某军并未能向陈某娣提供真实、完整的关于涉案油画的信息,是利用其专业优势和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的有偿原则,应认定显失公平。而完全判准我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冯某军返还原告购画款人民币15万元,并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至此,在我方实施的“暗度陈仓”的计策下,陈某娣追讨15万元购画款案赢得了完胜!

尽管被渣男骗色的伤害需要陈某娣自己慢慢疗治,但她被骗的巨额钱财总算追讨了回来,想必对她来说也算是一种安慰吧。

案件的原委是:客家女子陈某娣上世纪70年代初出生于广东河源的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由于家境贫寒,她幼年、少年时期都未受到良好的教育,读书不多。到她成年后,由于缺乏教育,文化水平不高,加之形象并不出众,所以,只能从事普通打工一族的工作。

好不容易趁青春年华与一男子结婚成家后,陈某娣的小日子最初过得还不错。她的丈夫是做生意的,一直顺风顺水,居然越来越发达……

陈某娣本以为自己从此就过上了有依有靠、衣食无忧的好日子,谁知不久,丈夫居然嫌弃她的形象和文化水平越来越跟不上其不断攀升的人生轨迹,提出了离婚!

陈某娣自然不愿意离婚,于是,丈夫就三天两头地与她吵闹。2010年前后,由于丈夫家暴,陈某娣和丈夫分居了。从此,丈夫长期在外与情妇姘居不归,以致两人最终是劳燕分离。

丈夫与陈某娣离婚后,带着孩子到另外的地方去居住了,留下陈某娣自己孤寂地生活在最初来深圳打拼时居住的小屋里。

人到中年失婚的陈某娣,为了自保未来的生活,利用自己离婚时分得的并不丰厚的本钱,在住处附近盘下了一间不大的发廊,经营洗头美发生意,当起了自得其乐的老板娘……

2014年8月的一天,中年女子陈某娣满脸沮丧地来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找到汪腾锋律师团队,声称慕名前来求助。接着,陈某娣向我们接待的律师哭诉了自己被一年轻男子骗财又骗色的不幸遭遇。

原来,陈某娣中年与丈夫离异后,一个单身女子苦心经营着一间小发廊,日子尽管一般,但还过得去,衣食无忧。然而,天长日久,总觉得很孤单。因此,寂寞难熬的她,每每上网通过QQ或手机微信与人聊天打发时间。

一次,不经意间,陈某娣在网络微信上通过雷达扫描认识了一个大龄青年男子冯某军。两人添加好友后一通热聊,迅速接上了爱火。不久,两人就相约见面。两人见面聊天之后,彼此感觉良好,于是,感情急剧升温,一对并不年轻的男女自然地发生了肉体情爱。

原来,两人的住处相距不远。冯某军声称自己是老板,开了几间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和艺术品投资等生意。

冯某军和陈某娣相熟以后,盛情邀请陈某娣参观自己位于住宅楼中一间并不宏大的公司办公室,欣赏自己陈列的艺术品,其中有些书画等陈列品。

在两人相恋相爱的浓情蜜意中,冯某军于陈某娣不知不觉中,巧妙地与她周旋,将自己手中存留的一幅并不知名的画作“推销转卖”给了陈某娣。

之后,冯某军一面以谈情说爱的方式与陈某娣相处,两人相约一起去香港逛街购物,陈某娣还垫钱为冯某军购买过项链首饰……一面又再三“引导”陈某娣与其一起“合伙”做生意,还让陈某娣参与其公司的投资来赚大钱……为此,陈某娣先后支付“投资款”15万元给了冯某军。

这期间,冯某军还反复推荐陈某娣收藏书画,宣称以后可以升值赚大钱。陈某娣表明自己文化低,不懂书画艺术品,冯某军就改口说让陈某娣代自己保管一幅油画。

冯某军煞有其事地大肆夸奖这幅油画如何有升值潜力,还带着陈某娣前去创作这幅油画的画家画室参观、了解画作的相关情况。

相处一段时间之后,陈某娣既没有看到冯某军进行任何有意义的投资,又不见冯某军退还自己与他投资合伙做生意的钱款。于是,陈某娣就产生了警觉,着急地向冯某军催讨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

不料,此时,冯某军却开始变脸耍赖,先是表示不愿意与陈某娣谈恋爱了,只合伙做生意,被陈某娣追讨投资款数次后,就声称陈某娣所转付给他的钱是买那幅油画的款子,不存在退还的问题了!

至此,陈某娣才知道自己彻底上当受骗了!两人所谓恋爱关系就此完全决裂。陈某娣追款无着,报警无助,迫于无奈,前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于律师。我们接受了陈某娣的委托后,在没有明确有力的证据直接证明陈某娣被骗、诉讼结果可能不利于陈某娣的情况下,策划了一套迷惑对手,诱导对手在应诉过程中暴露实情,并将其自己暴露的情由直接作为事实证据,来印证我方的真实诉请的诉讼方案,将被告冯某军诉至法院。

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由于我的艺术诉讼方法把握精准恰当,陈某娣的诉讼请求终于成功地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可以说,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完全是顺着我方策划好的思路发展的,最终陈某娣喜获胜诉,完全追回了被骗的所有钱款。这样的结果,在全国数不胜数的中年女子被骗财骗色案中应该是不多见的。

代理艺术:

本案中的精彩之处,是面对被告冯某军设下的巧妙骗局,作为代理律师,我方为原告陈某娣精准地设计了一个更加巧妙的诉讼策略:既不以索要返还合伙投资经营款的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更不直接以索还被骗购画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而是先以付款凭据追讨“不当得利”的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直接要求被告冯某军返还其不当得利钱款。

一开始,我们为委托人——原告陈某娣拟定的起诉状,只是概略地陈述了被告冯某军获取原告陈某娣15万巨款的事实,并未清晰地定性其行为是属于合同违约或合同欺诈或显示公平,但明确地强调冯某军获得陈某娣这15万元巨款既不具有事实理由又不具有合法性——这是一笔既非法定又非约定的钱款,凭什么就从陈某娣的账上白白地到了你冯某军的账上?

一大笔钱款的转账,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没有合理的事实约定,我简单紧扣相关法条界定的不当得利属性提起诉讼。从而,诱逼迫使被告冯某军在应诉答辩中反复陈述强调双方认识交往的详细经过,画作“买卖”的真实情形。

及至审案法官调查审理时,我们紧追并锁定被告冯某军答辩时自认的与陈某娣系“恋爱”男女朋友关系,引导冯某军自己清楚地陈述两人互相交往的详细事实与画作买卖的经过事实,而后,在庭审调查中通过详细质问明确冯某军的教育背景,与陈某娣未受过任何高等教育,文化不高的事实,以这种对比突显出被告冯某军身为高学历高智商之专业人士与原告陈某娣为低学历无经验之普通民众之间的强烈反差,反衬出被告冯某军“卖画”之居心不良,及原告陈某娣 “买画”之无知被骗的实情。加之,双方所谓买卖画作交易是在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中进行的这一特定的情形,当场清楚揭露出冯某军骗财骗色的实质。

我方用这一鲜明的对比法渲染出被告冯某军是一个道德败坏、玩弄女性并且骗财骗色的宵小之徒的角色!因此,当场获得审案法官对原告陈某娣不幸遭遇的深切同情,并对其诉求的认可,当场主动释明法律,提出允许原告陈某娣变更诉请,将案由从“不当得利纠纷之诉”改为“买卖合同纠纷之诉”。

同时,通过上述冯某军自辩过程中关于两人系恋爱朋友关系、一起投资合伙做生意的陈述,审案法官很快就推导出了,在本案所谓的油画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的买卖行为明显存在有一定的欺骗性,不是买方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属于依法可予以撤销的情形。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起购画案经法庭审理合议,作出了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撤销、被告冯某军应全额退还原告陈某娣15万元钱款的判决。

因此,一起由被告冯某军处心积虑谋划实施的骗色骗财案终于峰回路转,真相大白!受害的中年失婚女子陈某娣依法追回了被骗的钱财,避免了人财两空的悲惨遭遇。

本案中,我方准确运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

这“不当得利”之诉请,就是我方明修的“栈道”。

而我方带着陈某娣要“度”的“陈仓”,实际上是打“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将一个有意骗财的不公平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从而追回陈某娣付给冯某军15万元购画款!

冯某军为了对付我方明修的“不当得利”的“栈道”,无疑会详述自己与陈某娣两人实际上曾经是男女相恋相爱的情侣关系,两人又是如何要一起投资做生意的过程……

经庭审调查,冯某军的答辩,印证了陈某娣付给了他15万元,我方则进一步表明冯某军获得陈某娣巨额钱款系非法骗取,无理获利,应予以返还;同时,我方刻意地淡化双方复杂曲折的“买卖画作”过程,逼迫并诱使冯某军一心要表明其获得的钱款是买卖画作的兑价,而对双方交往过程细节所做的详细陈述。这就坐实了冯、陈双方之间的钱财往来行为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其中显然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情形!

双方的不平等的买卖合同关系坐实后,由此就充分暴露出了被告男青年冯某军骗色骗财的丑恶嘴脸,因而从感情上引发了审案法官对冯某军的憎恶,也引发了法官对原告陈某娣的深切同情。

我方的“明修栈道”,更巧妙地引导着法庭审判思维认同本案实质乃被告冯某军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至少从表象上看,引诱一个根本不懂油画的文化水平、受教育水平都不高的女士,花巨款去购买一幅油画作品,这买卖合同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是有很大欺骗性的。

而当我方“明修栈道”——判令冯某军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庭诉讼博弈不断深入地推进,我方便水到渠成地引导法官释明法律并询问,本案原告是否愿意变更诉讼请求?这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我方律师当即顺水推舟,即时请求变更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锁定表面买卖关系中存在着重大的显失公平。由此,我方的“暗度陈仓”之计大获成功,本案判决原告完全胜诉!

本案不失为一个“暗度陈仓”之计圆满成功的经典案例!

陈某娣在追回了全部购画款后,出于真诚的感激之情,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上门送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表示对知明律师用艺术诉讼法救助了她的衷心感谢!

结案启示:

这起陈某娣追讨15万元购画款纠纷案,如果一开始就按照常规的诉讼技法,以原告陈某娣主动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则无论原告陈某娣是选择买卖合同欺诈,还是选择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这些具体情由中的任何一种,其结果都是因为证据不足,原告陈某娣根本不可能获得胜诉,追讨回15万元购画款都难以成功,陈某娣的冤屈就始终无法得伸!

因为,其一,原被告双方根本没有明确的“买卖”画作合同协议或其他任何书面凭据可作证据,而且双方之间也无任何正式或确定的可以印证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表明双方“买卖”画作的书面文书、录音录像或证人证言等),因此,看不出买卖双方履行约定的是非对错,法官只能依据事后的情形对照判断。事后的履约情形表明:画作已由卖方冯某军转交买方陈某娣收执,冯某军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而钱款也已由买方陈某娣主动交付给卖方冯某军,买方也已完成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都是正常履约完成了。其二,如果一开始以合同欺诈或显失公平等案由起诉,则被告冯某军必然早早就做好了反驳抗辩的种种准备,势必美化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自愿真实合法性,无需详述双方男女朋友相处的过程,也就很难暴露其假借恋爱欺诈推销画作的实情,自然就掩藏了他欺诈骗财的本质真相。

如果被告冯某军早有防范,在法庭上就很难暴露出其“马脚”或“把柄”,我方也便很难揭露其骗财骗色的丑恶嘴脸。

而且,如果我方一开始就以买卖合同纠纷的理由起诉冯某军,原告方自然要事先精心收集并准备一些有关买卖油画合同关系无效或可予以撤销的所有直接、间接证据,而对此类证据如果被告不在法庭应诉中自我暴露原告自己本身是无法获取的;而如果面对直接的合同之诉,被告方冯某军自然也会全力反扑,辩驳双方买卖油画的合同完全合法有效。这必然导致法庭审理的重点,都直接聚焦在双方买卖油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上面,而如果不能诱使被告冯某军通过自辩而自我暴露其存在合同欺诈或合同显示公平,则局限于表象,审案法官是很难主动跳出局限,更难于纵观全局,看清被告方深藏的“骗财骗色”与原告方无知被骗的本质真相。从而也难于厘清事实真伪,难于判明法律是非!届时,法庭审查的重点必然是买卖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由于我们原告方是在证据并不完整的情况下提起的合同纠纷,被告已充分准备好自辩与反驳的证据与理由。在此情形下,针对买卖合同本身效力的分辨与争论,自然不能引起主审法官对这一案件的本质与隐藏在案件表象背后的是非对错的深刻认知和情感倾斜,自然更不能引起法官对原告陈某娣的深切同情及对被告冯某军不道德且违法欺骗行径的深切厌恶。因此,势必在主审法官心目中形成既然双方都是成年人,买卖物品行为当属自愿,而事后反悔,于法于理不合的印象;在这种认知下,原告陈某娣对15万元购画款的追讨必然胜负难料,原告陈某娣败诉很容易成为大概率情形,其败诉结果自然难以避免!

幸运的是,原告陈某娣请到了我们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团队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擅长艺术诉讼技法的我们,最终为原告陈某娣巧妙地策划并运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诉讼计策,从而成功避免了常规诉讼技法很难避免的败诉结果。

于是,艺术诉讼法又获得了一个完美成功的经典案例!

附:陈某娣购画案之相关材料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陈某娣,女,汉,身份证号:44160219740106XXXXXX

住址: 广东省河源市XXXXXX

被告: 冯某军,男,汉,身份证号:37048119850602XXXXXX

住址: 山东省某某市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5月份,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相识,之后被告主动频繁与原告联系。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被约至被告处见面,被告称自己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并向原告展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古董、照片画册等,还吹嘘自己有投资做高科技、培训班生意等很多赚钱的门路,诱导原告先将钱款存放在被告处,随后再协商如何赚钱。于是原告当天便通过转账、取现存款、给付现金等方式将15万余元交付被告。过后,原告找被告了解具体的项目,并要求与被告签定协议,被告却含糊其辞,不明所以。原告见状,便要求被告退款,却屡遭被告拒绝。

综上,被告无正当理由,强占原告的巨额钱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娣

2014年8月18日

变更案由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身份证号:44160219740106XXXX

住址:广东省河源市XXXXXX

申请事项:将贵院受理的(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58号案的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58号案,申请人起诉时的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现本案经过庭审的调查发现申请人起诉时的

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因此,申请人特申请将本案

的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望贵院允许。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陈某某

2014年10月23日

代理意见纲要

1、双方并没有达成所谓的买卖油画的合意,所谓的买卖油画完全是被告方单方陈述;原告给付被告的钱款一直是投资款,根本不是买油画的钱;

2、被告方完全是利用原告的无知和男女恋爱关系诱骗原告支付投资款,后以所谓的买卖油画名义强占原告的钱款而骗取原告的财物,原告给付被告钱款的行为并非买卖油画合同的合意,并非原告购买画作的真实意思表示;

3、承诺书故意写成冯某军,而非其法定身份证上的名字,且其一直叫冯某军也是被告单方称述,没有任何证据;

4、原告是一个文化学识低下的农家女,根本不懂得所谓的油画,被告陈述原告买油画是为了收藏升值,完全不合符情理,按常理原告要收藏升值,也要等一段时间,根本不会刚从被告处购买,还要被告帮助出售的道理,显见是被骗后急于收回钱款的行为;

5、综上,本案被告的作为实质上就是以所谓的男女关系为诱饵,打着所谓与原告有买卖油画的关系为幌子,恶意骗取原告钱财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汪腾锋、张青平

2014年10月23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某某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陈某娣,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XXXXXX,身份证号码44160219740106XXXXX。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青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军,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XX市XXXXXX,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060XXXXX。

委托代理人柯某霞,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娣诉被告冯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娣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张青平,被告冯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柯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娣诉称,2014年4、5月份,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相识,之后被告主动频繁与原告联系。2014年7月3日上午,原告被约至被告处见面,被告称自己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并向原告展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古董、照片画册等,还吹嘘自己有投资做高科技、培训班生意等很多赚钱的门路,诱导原告先将钱款存放于被告处,随后协商如何赚钱。于是,原告当天便通过转账、取现存款、给付现金等方式将15万余元交付被告。过后,原告找被告了解具体项目,并要求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含糊其辞,不明所以。原告见状,便要求被告退款,却屡遭被告拒绝。后原告请求变更案由,认为其受到被告的欺骗后达成的关于购买油画的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合同款15万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在被告处以人民币15万元购买了一幅油画,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各自履行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被告没有任何欺诈行为,且不包不退。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是开理发店,没有收藏过艺术品;其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6月30日第一次见面,当时被告称双方可以做知心朋友,也做合伙生意,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同年7月1日至7月2日,被告就让原告与被告合伙做生意。被告主张,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原告有追被告的意思;被告目前是做淘宝生意,卖电子产品同时也有收藏艺术品的爱好,之前做过文化工作,对文化产业有一定的了解。原告陈某娣庭审中出示了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被告曾称“我不敢和你谈恋爱了,你的样子好恐怖”,“我们可以只合作做生意不恋爱吗?做普通朋友好吗?一起赚钱!”

2014年7月3日,原告陈某娣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冯某军交付人民币15万元。原告主张,15万元是其与被告冯某军合伙做生意的投资,后来被告将一幅油画放在原告处,原告并没有买画的意思,但被告称15万元作为买画的钱,不愿意还钱;被告并称该油画是罗某的作品,升值空间大,因此其后来去找罗某鉴定油画的真假。被告称,油画是杨某培委托其出售的,杨某培是罗某的工作搭档,故油画应该是真实的;被告同时称其不能保证油画的真实性,因为只是一个普通商品的买卖关系;原告购买油画是为了投资。另查,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提及其朋友炒地皮如何赚钱的信息,并称可以帮助原告;原告在聊天记录中称,“我不理你的那幅画是真还是假根本就不是我买的,你为什么我投资的钱跟你是合伙做生意你不给我写协议,还要逼我银行转账给你的钱当买那幅画呢?你良心何在”。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回应称,“你简直放屁!你投资画不是钱啊??没升值啊??现在行情至少50万以上。你上了拍卖会你就知道了!!鼠目寸光!!眼光短潜!”。原告另称,“我不想等,你尽量快点卖出去,照我买价钱就可以,谢谢!”。

2014年7月18日,原告陈某娣在被告书写的一份保证书上签名,该保证书内容如下:陈某娣向冯某军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冯某军,如有任何影响冯某军的生活、工作等,陈某娣要承担所有责任。如有缠着冯某军不放,陈某娣承认是违法行为,即日起陈某娣自愿与冯某军绝交。陈某娣从冯某军手购得罗某油画((15万元),委托冯某军出售。原告陈某娣主张,其在该份保证书上签名时,最后一句话是“陈某娣要承担所有责任。”其余内容均是被告事后自行添加。经查,该份保证书从形式上看,最后一句话“陈某娣从冯某军手购得罗某油画(15万元),委托冯某军出售。”与陈某娣书写的落款日期过于靠近,不符合一般的书写习惯,有添加的嫌疑;从内容上看,最后一句话与“保证书’的其他内容放一起显得生硬、不自然。

证人罗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2014年8月初上午,原告开车到某美术馆门口让其鉴定一幅油画是否是其作品;原告称是从被告处花15万元人民币购买的,当时其没有给原告做鉴定,所以其不知道原告购买的该幅油画是否是其真迹;其并告诉原告,如果是真迹,原告花15万元购买,就占了便宜,因为国家鉴定价格大约40多万元;原告所购买的油画大约有3幅,但是没有送过给被告或者杨某培及其家人。在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向本院另外提交了一份罗某的书面证言,该证言称本人罗某确定原挂在办公室的那幅画不见了,由于本人长期不在办公室,一直在美术馆,所以对这幅画什么时候被拿走的不太清楚,后来得知杨某培把这幅画从办公室拿到了家里后来交给了冯某军。

证人杨某培在第二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2014年7月份,被告与原告到其家里询问油画的价钱,其感觉原告来的目的就是买画的,被告冯某军称原告付了2万元定金;被告原先在其单位工作了6年,是某研究院的市场部经理,油画是其委托被告帮忙出售;油画是罗某送给其布置办公室的,因公司资金短缺就让被告代售;因为本案官司的问题,被告暂时没有将画款给杨某培;罗某的油画市场价大约40万元。

被告主张,其曾告知过原告艺术品市场的收藏风险,也曾想帮助原告联系过买家出售油画,但是没有人买;画的市场价值远超双方的成交价,之所以不同意原告退款还画,是因为当时被告急用钱做生意。

以上事实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原告陈某娣向被告冯某军交付人民币15万元用于购买一幅油画的事实,有证人罗某、杨某培的部分证言、转账及取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陈某娣称15万元是用于其他投资,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易对价达15万元的油画,并非一般的商品,被告明知原告购画目的是用于投资,且原告是并不具备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艺术品投资经验的普通自然人,被告作为曾经的文化艺术品工作者,相对于原告具有专业知识和信息优势,被告有义务提供比较完整的艺术品来源、市场价值、市场风险等信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瑕疵的保证书能够认定,原告对所购油画的信息并不具有把握,所以才会在发生交易后不长时间内反复认证、交涉,直至向法院起诉。另被告冯某军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不能保证油画是否属于罗某本人所作;罗某出庭作证的关于涉案油画是否是其作品的内容与庭后提交的书面证词明显存在矛盾之处;被告主张的油画市场价值远远超出双方当事人实际成交价,结合双方订立合同时的恋爱关系,被告不能合理解释为何不愿意原告退货还款,其辩称因急用钱的主张与杨某培作证称是其委托被告出售的证言,存在矛盾。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并未能向原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关于涉案油画的信息,被告是利用其专业优势和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购画款,可以视为其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主张,该撤销主张有理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亦可向原告主张退还涉案油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陈某娣购画款人民币15万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和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幅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某某

2014年11月18日

书记员: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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