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混淆内外销收入,险触偷税“暗礁”(经典税收筹划分析)

因案例分析具有时效性,本文案例税收政策为案例发生时适用政策,文章主要提供分析逻辑,不影响分析,现行实际情况根据实际税收政策实行。

某印染厂原是一家大型地方国有企业,拥有年产印花匹布1000万米的生产线5条和年产染色匹布1000万米的生产线4条,是当地较大的出口创汇企业。2001年12月该企业被浙江省某私营企业主张玉东一次性买断全部资产,变为一家私营企业。该企业当月即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久,该厂重新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收政策。2002年该企业销售印花棉匹布4600万米,其中外销800万米,内销3800万米;销售染色棉匹布3900万米,其中外销1300万米,内销2600万米。实现销售收入63557万元,其中外销收入18600万元,内销收入44957万元。2002年缴纳增值税1502万元。2003年该企业销售印花棉匹布4980万米,其中外销4100万米,内销880万米;销售染色棉匹布3890万米,其中外销3090万米,内销800万米。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80702万元,其中外销收入68600万元,内销收入12102万元,当年取得出口退税42.66万元,当年缴纳增值税84万元,年终留抵进项税额23万元。

2004年元月,该企业的老板张玉东面对财务人员刚刚报来的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情况,心里颇为满意。但对这两年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特别是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情况,着实心里不够踏实。于是,张玉东赶紧将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的弟弟张晓阳叫到办公室,询问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张晓阳肯定地回答说:应该不会有问题!但张玉东还是不放心,急忙告诉弟弟:“赶快请税务师事务所来人帮咱们审查一下吧。不然,今年的这个春节都过不好!”于是,张晓阳特意从上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请来了4位税务师,为本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特别是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当几位税务师来到该公司对其2002年度和2003年度以及改制前的200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在改制后的2002年度比改制前的2001年度的出口产品有较大的增长,而2003年的出口比重更有突飞猛进的增加,且2003年度全年缴纳的增值税仅84万元。这不能不令税务师对该公司内销与外销的划分可能出现问题产生疑问。

于是,税务师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出口业务均进行了逐笔核对。核对过程中,税务师发现该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间,常常有将已作出口销售的业务在以后的月份又转作内销处理的现象。询问其原因,财务人员只说是因在出口后的6个月未能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故而转入内销处理。但税务师通过对这些先作出口销售后又转入内销处理的每笔业务的跟踪调查,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销售业务最终也没有收齐各种出口退税单证,而是干脆就一直作为内销货物进行了账务处理。再仔细对照那些已作内销处理的业务,其在作外销处理时的月份,公司均有增值税的实现,正是由于这部分销售收入作了外销,才使其当月实现的增值税大大减少。因此,税务师断定该公司有故意将内销收入混入外销收入,从而达到调节增值税应纳税款的目的。

经统计,两年内该公司共调节增值税701.22万元。另外,税务师们还发现该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间,共有7笔出口销售业务总收入额为2073万元一直未能收齐出口退税单证(全部超过6个月),而没有转入内销收入,更没有补提销项税金。因此,建议其赶紧转入内销处理,补提销项税额。不过,对该公司的这一现象,税务师非常郑重地告诉张玉东:“这属于‘偷税’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你们以后已经补记了收入,但你们当时(当月)的偷税行为是存在的,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你们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希望你们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求能给予从轻处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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