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河北規定工業園區汙水須集中處理,設施不到位將被撤銷

近日,新修訂的《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發佈,規定園區應規劃、配套建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否則將依規撤銷園區資格。

《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對涉及排放工業廢水的園區和企業,以及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可能造成的水汙染,進行明確規定防治,並依法實行排汙許可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從水汙染防治標準和規劃、措施、事故的預防與處置、區域水汙染防治協作、監督管理、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方面進行規定防治。其中,對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發佈十條禁令,如嚴禁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嚴禁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嚴禁排放未經消毒處理且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汙水;嚴禁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等。

河北規定工業園區汙水須集中處理,設施不到位將被撤銷

《條例》要求,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管網,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未按照規定完成的,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含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防止汙染環境。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同時,《條例》規定化學品生產、存儲、運輸、銷售企業以及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工業固體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汙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汙染水環境。(中國化工報駐河北記者 趙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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