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河北规定工业园区污水须集中处理,设施不到位将被撤销

近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发布,规定园区应规划、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否则将依规撤销园区资格。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对涉及排放工业废水的园区和企业,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可能造成的水污染,进行明确规定防治,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从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措施、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监督管理、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防治。其中,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发布十条禁令,如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严禁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

河北规定工业园区污水须集中处理,设施不到位将被撤销

《条例》要求,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同时,《条例》规定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中国化工报驻河北记者 赵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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