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青海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強化審判監督管理

——青海高院成立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並出臺《監督規定》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是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關鍵性重大改革舉措,對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決定性作用。加強審判管理與監督,既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也是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落實司法責任制的保障,是一項具有基礎性、關鍵性和長期性的重要工作。

青海法院作為中央確定的第一批司法改革試點法院,按照中央、最高法院和青海省委關於落實司法改革工作部署和具體要求,積極推進各項改革內容,目前,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改革均已基本完成,新型辦案機制正在形成,司法職業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改革紅利不斷釋放,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續提升。同時,對於司法責任制改革,一些法院幹警在認識上還有一定偏差,實踐中也存在一些誤區,部分院庭長對審判權、審判管理權和監督權的邊界認識不清,不願管理、不善管理、不會管理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省高級法院黨組高度重視,並專門研究,成立由省高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陳明國擔任主任,省高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喬健,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小哲分別擔任副主任,各院級領導為成員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審判管理和信息技術處,杜小哲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審判管理與信息技術處處長楊海雲任副主任,在省高級法院黨組領導下,組織全省法院實施“全面、全員、全流程從嚴管理”,開展完善審判執行工作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司法責任等與審判管理與監督相關工作。同時,為推進全省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高院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督規定》)。

“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推動全省法院實施“全面、全員、全流程從嚴管理”,推進完善審判執行工作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司法責任,促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法院立案管理、審限管理、結案管理、長期未結案管理、存案管理、案件質量管理,促進司法規範化;組織實施案件質量評查、庭審評查、裁判文書評查,提升案件質效;強化審判流程監督,運用案件質量評估、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為黨組決策提供依據;健全客觀科學的審判績效考核機制,嚴格審判責任追究。

《監督規定》從審判權運行的事先、事中、事後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監督管理規定,強化信息化應用,對“四大類案件”自動跟蹤管理,將案件信息主動推送給院庭長監督管理,讓院庭長落實監督管理職責找到抓手。要求強化事前監督,規範立案行為、優化分案,落實二次分案情況公示;做好事中監督,做到個案審判流程信息和庭審的同步公開,院庭長切實履行對案件的審判流程監督和程序事項的管理審批,獨任法官和合議庭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和實體處理負責,使院庭長與合議庭的權責明晰;加強事後監督,做好案件評查工作,促進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效提升。明確正確處理放權與監督的關係,要推動院庭長個案審批向宏觀管理轉變,並依託信息化手段實現審判質效的全過程監管,做到監管有據、有序、有度,全程留痕、失職問責,切實落實司法公開,讓審判權在陽光下運行。

《監督規定》主要內容一是準確定位“去行政化不是去管理,更不是去監督”,規定審判管理與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二是要準確把握“放權與監督的關係”,監督應定位於支撐和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為基礎,監督形式不能再是“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控制文書籤發”。三是要推行院庭長“靜默式”監管,院庭長通過網上辦案系統查閱個案審判流程信息,通過審判態勢分析,進行宏觀管理。四是明確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等“四大類案件”的範圍,承辦法官要主動接受監督。五是規定“院庭長通過編入審判組織,直接參與審理案件方式指導監督個案”,並推行院庭長辦案定期通報、公示制度。六是明確專業法官會議的地位,防止其從“諮詢機構演變為決策機構”,並突出專業法官會議提供諮詢意見作用,重點解決裁判標準不統一問題。七是深刻認識“類案檢索和關聯案件檢索”對案件實體權利處分中的參考作用,規定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必須同時提交類案檢索報告,強力推行“類案檢索和關聯案件檢索”報告制度,並通過信息化手段跟蹤管理“長期未結訴訟、久押不決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等。八是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明確評查主體職責,規範評查程序,嚴格落實評查結果應用,為員額退出、懲戒機制落實提供依據。同時,《監督規定》積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將涉及企業家訴訟案件作為“四大類案件”之一,積極保護企業家合法訴訟權益。

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作出戰略部署,提出了“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大要求。省高級法院“監督委員會”的成立也屬全國高院首創,“監督委員會”的成立和《監督規定》的出臺,是省高級法院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推進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全省法院審判執行活動,促進提升隊伍素質,促進提升案件質效,促進提升司法公信力一項重要舉措。將對全省法院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起到強有力的推助作用。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成立相應機構,以統籌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進一步提高審判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

為保障《監督規定》落實到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將充分發揮組織推動作用,將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強化審判管理監督作為“一把手工程”,配套制定和完善《青海省法院法官錯案認定和追究辦法》《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網上辦案權限管理細則(試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網上結案管理辦法(試行)》,修訂《青海省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全省法院案件質量評定標準(試行)》《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若干規定》等18項制度機制,促進全省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不斷提升全省法院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全省法院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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