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 查考趙氏牌坊,揭出一樁濱州歷史上的通天大案(下)

前面我們說了,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二月,統領京師禁衛的綿恩已將被山東巡撫長麟奏達乾隆皇帝的“搶奪人犯毆傷官差”的嫌犯、濱州舉人薛對元,在北京拿獲,並審出與原告全不相符的供詞。乾隆皇帝諭示要“詳悉究訊”,若查實薛對元是“希圖狡賴”,“奪犯毆差各情節審訊得實,……必當加倍從重治罪。”

然而,該案後來的發展卻完全轉向了對被告有利的方向,由最初的指定由山東巡撫審理杜宜豐狀告薛對元“奪犯毆差”暴力抗法案,轉換成了審理步軍統領衙門奏報的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杜宜豐等誣告其兄薛對元“率眾搶劫糧鋪,毆差奪犯”案,整個案情出現了大反轉。

在《清實錄•乾隆朝實錄》中,我們可查到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五、廿三、廿四和十月十三日乾隆皇帝關於此案的四次諭示,基本釐清了案件原委以及乾隆皇帝對涉案官員的處置意見。

由於實錄官記錄的乾隆皇帝這四次諭示長達近四千字,在這裡謹約略複述一下案情的前後變化:

山東濱州武生薛樸元控告杜宜豐等人在本州誣告他與堂兄薛對元等率眾搶劫糧鋪的東西,讓官差把他們緝拿後,杜宜豐等又賄買差役趙同善等,捏稱薛對元等毆差奪犯,希圖向死裡傾陷,以致他兄長被問成“擬絞候”(即緩決的絞刑)的重罪。但其兄薛對元已經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從自家起身,於當年正月到京會試,濱州州衙何以捏稱正月二十日在原籍毆傷官差,所以原案實屬冤抑。而官府初步調查核實並呈奏給乾隆皇帝的案情是:經過調取薛對元到京居住齊魯會館的帳簿查閱,並嚴訊看館之人,都證明薛對元實系當年正月十五日到館,則稱其在正月二十日在本省犯事,地方官顯有誣捏情弊。

在這裡我們必須特別注意乾隆皇帝在對此案的諭示中說的一段話:“奪犯毆差惡習最為可惡,即在無知鄉愚亦應從重究辦,以儆刁風。前據長麟審擬,薛對元率領族人薛宗孟等,赴杜宜豐家捽毀器物。經杜宜豐呈控該州差拘薛宗孟等到案,薛對元遂商謀奪犯,糾集多人喊令毆差。朕以為該犯身列賢書藐法逞兇情罪更重,是以令刑部歸入本年秋審情實案內辦理(按:按清朝法律,被列為“情實”案的都是秋審中罪行最重的罪犯,一般會被勾決,執行所判絞刑)”。可見當初杜宜豐所控告薛對元等“毆差奪犯”,是足以要了薛對元命的嚴重罪行。

然而,由於該案有原控、反控,並上奏到皇帝成為御案,所以隨著案件審理的逐步發展,該案中一些明顯的問題也逐次被揭出來,以至於讓閱盡世事滄桑的乾隆皇帝也不由地發出“此案大奇,實為從來未有之事”的慨嘆。

一是關於薛對元“搶奪人犯毆傷官差”的日期,據山東巡撫長麟原奏是正月二十日,後經過乾隆皇帝指派刑部尚書胡季堂(嘉慶時參倒和珅的第一人)和刑部侍郎穆精阿主持再審,確定為上年臘月二十六日薛對元赴京會試之前。

二是案中各嫌犯供詞多無畫押,且破綻百出,明顯違反最起碼的審案程序。而且存在案件審理者為自圓其說任意更改日期等違法行徑。

三是在審理薛樸元的反訴案時,查出了杜宜豐通過時任山東按察使甘定進以前的部下郭德美賄賂濱州知州方應時,以及衙役杜桐等,還有“李姓高姓曾為杜宜豐關說,送給方應時銀三千兩”,一位叫李元鵬的人具體關說方應時接受杜宜豐的訴狀為之出氣的案情。

四是關於薛對元本人是否真的有“奪犯毆差”情節,據當時的衙役稱,其只是聲言,並未動手。而有位叫薛德的“毆差之處”,卻是“眾證確鑿”。至於是否受薛對元主使,還得再查。

……

筆者翻閱卷帙浩繁的《乾隆朝實錄》,也為此案的種種周折而感覺頭大。目前翻閱完乾隆五十六年的實錄,仍未查到對該案原訴以及反訴各案犯的最終判決結果,或許這將有待於今後從清代乾隆朝刑部或山東相關司法檔案中尋找答案了。但在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廿四日乾隆皇帝的諭示中,可以看到,當乾隆皇帝從刑部尚書胡季堂的奏報中得知先前地方官在審理此案過程中的各種違法和失職行徑後,即對涉案的山東各級官員做出了以下處理:

一、山東巡撫長麟“即著革職,留于山東辦理城工事務,效力行走。”

二,時任山東按察使甘定進(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已調京轉任“五品京堂”)“著革職,交軍機大臣就近訊供後,解(山)東質審。”

三、濱州知州方應時,“著革職交胡季堂等提集犯證,嚴行審訊。”

四、與本案有牽連的新授平陽府知府杜安詩,“亦著留於(山)東省,聽候質訊。”

與此相關聯,還對其他省部官員進行了調整:長麟被革職後的山東巡撫員缺,著惠齡(當時已由正黃旗滿洲副都統授湖北巡撫,正在赴任途中)調補。惠齡的湖北巡撫員缺,著陝西布政使福寧補授,此時先著湖廣總督畢沅兼署。惠齡未到山東之前,著先行在山東審案的刑部尚書胡季堂暫理山東巡撫事務。

此案牽涉之大,於此可見一斑。

綜觀乾隆五十四至五十五年發生於濱州北鎮的這一起通天大案,我們可以看出,乾隆末年,吏治和司法的腐敗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

儘管看上去,乾隆皇帝還是非常勤政,對案件的審理還比較縝密,但在處分他一貫信任和倚重的滿族大臣長麟的諭示中,可看出他對連續兩次在轄區辦錯事關人命大案的長麟,仍認為其向來“辦事尚屬勤奮”,“居官操守自屬謹飭”,是“在督撫中尚堪任使之人,將來或外擢總督,內用尚書皆不可知”,此番“辦理薛對元一案,將犯事月日任意更改,挪前作後,且於問擬死罪人犯,不令其畫供過堂,荒唐草率,一至於此”,只不過是“恃朕恩眷,以滿招損,遂至福薄災生,天奪其魄”。

而從長麟被革職後不久又被起復為江蘇巡撫這一點上看,說明乾隆在選人用人上,標準實在也不咋地。一方面說明了乾隆本人也任人唯親,另一方面或也證明了當時朝廷缺乏真正堪用之才。這也註定了當時的政治腐敗。

另從乾隆皇帝對“奪犯毆差”案情的重視程度和堅持要“從重究辦”的態度也可看出,當時朝廷對百姓統治之嚴酷,而這種嚴酷恰恰說明了封建統治者對人民反抗行為的高度敏感和極端恐懼,應能折射當時社會階級矛盾的尖銳狀況。

再從案件的起因看,根據《乾隆朝實錄》記載的步軍統領衙門和刑部尚書胡季堂前後奏報的案情大致為:“薛對元家道貧,……侯永萼、杜宜豐皆屬豐富之家”,在蒲臺鎮(按,即北鎮)為大集集場的事情,“杜宜豐與薛對元,不過以語言譏誚,口角微嫌,遂爾恃富欺壓,有“破著二三千兩銀子,就可給薛姓沒臉之語”,由此便生出了杜宜豐賄賂地方各級官員誣告薛對元奪犯毆差,致其被“擬絞候”並歸入當年刑部秋審情實案內,險遭絞刑的大案。可嘆鄉里鄉親之間,雖非一族一姓,對彼如此恨狠陰毒,也算到了極點!

常言道,人生要謹防酒、色、財、氣四種傷害,而以上案例就是最典型的因財、因氣害人害己的人生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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