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沈阳4岁孩子被“继父”灌60度白酒并殴打致死!你怎么看?

Vivian219593145


看到这样的事件我还是非常吃惊的,为孩子可怜的同时也想狠狠的骂这个“继父”一句“你真是个禽兽不如的东西”,真是想不到这个“继父”如此的狠毒。



事件回顾:

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男童昊昊(化名,实际只有4岁)死在男子于某家中。昊昊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医学司法鉴定显示,昊昊死前至少喝下78.5毫升的60度白酒,身体损伤九十余处。2016年9月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杀害昊昊的于某一审被判死缓,并被限制减刑。

一审判决

2016年9月8日,法院宣读一审判决:被虐待的男孩年仅4岁,于某迫使其喝下高度白酒后,使用器械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给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结合被告人于某系累犯,杀害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人身危险性大等情节,为罚当其罪,故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6729元。

审判结束后,于某的母亲表示会申请上诉,她对于男孩的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同时认为于某是属于自首。

对孩子突然离世,生父唐先生表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27日,孩子一直都是其抚养的,其间孩子身体健康,就是说话费劲,但都听得懂,也没喝过酒,他曾请求对于某从重处罚。

二审开庭

沈阳市中院一审对于某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后,昊昊的父亲唐先生不服判决,请求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对于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公诉人提出5点抗诉意见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的刑事抗诉书从五方面给出抗诉意见。

第一,被告人于某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证据证明案发时于某强迫年仅4周岁的被害人喝下至少78.5毫升60度白酒,并用台球杆、拳脚殴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躯干、四肢等处,造成被害人全身损伤九十余处。被告人于某对幼儿施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将作案工具台球杆及被害人所穿衣物予以焚毁,并阻止被害人母亲张红报警。

第二,于某没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且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第三,于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基本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自行喝下高度白酒,被害人死亡后果系自己失手造成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

第四,本案没有达成民事和解,没有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第五,法院以“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有别于社会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作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理由。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子同居期间发生,但被害人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没有能力选择或拒绝这种同居状态,并且被害人母子与被告人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因此该判决理由不当。

公诉机关认为,应对于某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庭审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昊昊父亲唐先生,临时决定放弃民事赔偿请求,要求“杀人偿命。”

被告人否认灌酒、阻止报警

在法庭质证环节,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一些问题,被告人于某以“记不清了”回答。在最后陈述环节,于某强调两点,一是自己没有逼迫昊昊喝酒,二是自己没有阻止张红报警,并表示对于孩子的死亡,自己很后悔,对昊昊亲属表示歉意。

于某辩护人意见为,于某有自首情节,应维持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看到这里心里相信每个人的心里也许会好受点,这个“继父”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法律终究会给孩子父亲一个交代,我只想对孩子说“天堂里没有苦难,愿你一切安好,阿门”。


豫尚美食


近日,有媒体爆料,早在2015年3月,在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女子张某和男朋友于某在饭店喝了不少酒。两个人回到于某的住处时,又喝了不少的白酒。随后张某因为喝的太多,直接睡着了。她的男友于某强迫张某4岁的孩子喝下60度的白酒,并且对孩子拳打脚踢,甚至还用半截台球杆殴打孩子头部、面部、背部、臀部等处,直接导致孩子“小孩系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在2016年的时候,法院其实已经做出了判决,认定“继父”于某有故意杀人罪,当时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单是孩子生父唐某表示不服,坚持上诉。

就在前几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岁男孩在家中身亡”一案进行重审宣判,被告人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于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唐某人民币31574元。

当我了解整件事的来龙去脉之后,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面对于某令人发指的行为感到瞠目结舌。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于某和张某喝多了也就算了,于某还强迫孩子和白酒,难道当时没想到孩子的身体会无法承受吗?最可气的是,于某还将孩子殴打致死,就算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也不能做出如此禽兽的行为呀!

在我看来,于某既然是孩子生母张某的男朋友,那就应该接受并负起“继父”的责任。然而,于某却用最残忍暴力的手段,将孩子杀害......我想,不用我过多的去抨击,大家心中自然有是非曲直。

最后,我觉得自己说“于某应该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这种官话,也没什么意思。都说孩子是爱情和婚姻的结晶,但是失败的婚姻和失败的父母,对于孩子来说何尝不是一种痛苦的经历和折磨?

说了这么多,还是希望天下的父母在做事之前,先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对得起“父母”两个字!

以上是我的答案,欢迎评论!


沈阳网


事发2015年3月。当事“继父”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难道只有我觉得判轻了吗?不然看看案情,这么虐待孩子,为什么还要缓刑?

2015年3月,男孩母亲刘某与酒桌上认识月余后同居的于某一起喝酒。刘某喝多睡了,于某用60°白酒灌4岁男孩,之后用棍棒等殴打男孩,据尸检,男孩嘴上还有指甲掐的伤痕。孩子喝下78.5ml白酒,属酒精中毒,但还不致死,死因为醉酒基础上殴打致硬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而且第二天刘某发现儿子死亡,于某说他是喝了酒在大盆里淹死的,并一再让刘某喝酒消愁,并将她看管起来,不允许她报警,还试图直接将孩子埋掉。

被看起来两天后,刘某借上厕所的借口偷偷找到于某的弟弟,让他报警说孩子死了,于某才被绳之以法。

据刘某说于某不止一次殴打虐待4岁男童。

像此种给4岁孩子强迫灌60°白酒并殴打虐待致死的,这么恶劣,还缓什么缓?

另外,母亲刘某在男孩不止一次遭虐待的情况下依然与于某醉生梦死,是否也应追究监管责任?

我是爱儿童心理和绘本的二宝妈,曾经的英语老师,现在的育儿达人,欢迎和我一起共同探讨科学育儿。

晨光微晓


一、事件经过:于某与张某2013年认识后同居,4岁的昊昊系张某和唐某之子。2015年1月,张某与唐某离婚诉讼期间,昊昊及张某住在于某的住处。

3月28日,于某和张某、昊昊在饭店吃饭,于某和张某饮酒。回到住处后,于某与张某继续饮酒,张某醉酒后睡觉。于某强迫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头面部、背部、臀部等处,致昊昊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硬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二、法院审理情况

沈阳中院一审认定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昊昊的父亲唐某提出上诉,沈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检察院予以支持,辽宁高院撤销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月31日,沈阳中院当庭宣判: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某限制减刑,于某赔偿张某、唐某人民币31574元。

三、判决结果为何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裁判理由:沈阳中院认为,于某殴打年仅4岁的孩子,并强迫其喝下高度白酒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鉴于本案系在于某与张某母子共同居住期间发生,于某系家人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其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能够供述杀害昊昊的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四、作为执业时间较长、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的老律师,郭广吉律师认为这样的裁判理由有值得商榷之处

看沈阳中院的判决,于某被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主要原因在于于某家人报警及到案后能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这样的情形能否构成于某的“自首”?

答案是:不构成!自首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于某没有如实供述其杀害昊昊的经过。

于某供述:在东屋用手打昊昊后背两下,昊昊被打后就往中间屋走,于某到中间屋门旁边拿的台球杆,朝着昊昊后背、屁股打了两下。昊昊一躲,于某就打到昊昊后脑上了,昊昊直接倒在地上,头还磕在地上,于某把手放在昊昊的鼻子下面感觉没有呼吸了。

看于某的供述,他要打屁股,因为昊昊躲闪才误打昊昊的后脑,他要反映的是他误伤了昊昊,而昊昊口唇周围及下颌多处有外伤。昊昊倒地,当时就没有呼吸了。可见于某击打的力量有多大!而其供述又多么的轻描淡写。

2、于某没有如实供述昊昊体内大量白酒的来源

于某是始终否认其曾强迫昊昊喝酒的。

可裁判者不能将强迫喝酒和打人的行为分开,这两个行为是同时进行的。昊昊胃内容物中酒精含量为1366.7mg/100g,一个四岁的孩子,是喝不下去这么多白酒的。灌酒和打人都是伤害行为,避重就轻就不是如实供述。

3、究竟是于某报警的,还是其家人报警的

看判决,是于某家人报的警,而不是于某本人。

但如果是张某报的警,那就不能说是于某的家人报警。张某是昊昊的母亲,是被害人的家属,而不是被告人于某的家属。张某与于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即使被害人不是昊昊,那张某自己报警,也不属于于某自动投案。

不是自动投案,就不会涉及自首的问题。

4、一个成年人长期殴打、虐待一个儿童,直至将其打死,何其残忍!

一个限制减刑不能堵住悠悠之口!

法院认定了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首先考虑的是死刑,在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就应该处于死刑。

如果有可考虑可不考虑的情节时,就应该说明为何考虑了从轻的情节,这样的从轻情节能否站得住脚。

因为在死于不死之间必有其界限。

本文由郭广吉律师原创,如有疑问,可关注后在评论里留言。


郭广吉律师


天台观宁波决不地域黑!本人所认识的东北汉子不喝酒可以称为汉子,但一喝高,不敢恭维!谁都有喝酒喝高的时候,头发痛胸闷恶心呕吐之后,人要睡着之前,反正我心中明镜一样,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心中有底,就算我要借机发酒疯,我也是故意而为之!

孩子母亲张某与男友于某在外已喝醉,回到张某住所,俩人接着继续喝,可见俩人确实喜欢喝酒。在张某不胜酒力睡着之后,于某,此时的身份应该称为继父,开始用60度白酒灌4岁男孩,这不是开玩笑!作为一个普通人,天台观宁波还真没见过这么玩的。于某接下来的手段证明他不是在开玩笑:于某对小男孩拳打脚踢之外,还用半截台球棍不住击打小男孩的头部、背部、手部、下肢各部。造成小男孩在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面部及躯干、四肢受到纯器性外力作用,引起脑膜下血肿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而死亡。

多么悲惨的场面!

近日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天台观宁波的理解是于某如在接下来二年安心改造,可改判无期徙刑,但要限制再次减刑,就是要于某把牢底坐穿的节奏。但这一切挽回不了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只有让我们祈祷小男孩在天堂不再有伤痛,让快乐永伴随!

人哪,千万别把酒当挡箭牌,喝酒误事也是借口哇!


天台观宁波


对他人的放心或者对自己的放纵能导致一个人喝的烂醉 。但却把孩子放置于险境。男子倒是未必有杀人的想法,但是孩子确实是在他虐待下死亡。

交朋友至少得先看看对方是什么人!一个能下如此毒手的男子,平时就看不出一点蛛丝马迹?这警惕性哪里去了?

女子和男友在饭店喝酒后又回到男子住处继续喝,生活自然有难处,也有“酒逢知己千杯少”这样的话,岂不知“借酒消愁愁更愁”,“知人知面不知心”?

不清楚是二人已经同居还是女子带着孩子去吃男子家,总之,事情没有像女子想到那么随意和美好。

女子醉睡过去,但男子没有,他强迫4岁小儿喝下60°的白酒,但还不够,还对孩子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这是怎样一种折磨!

不能对喝酒的人有偏见,但是经常酗酒的人总让人放心不下,所以提醒女性在交友时,留个心眼。

对他人的放心或者对自己的放纵能导致一个人喝的烂醉 。但却把孩子放置于险境。男子倒是未必有杀人的想法,但是孩子确实是在他虐待下死亡。最后其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泊图泊途


离婚了带着孩子生活多好,为什么非得要再嫁?第一段婚姻不成功,虽说一巴掌拍不响,离婚因为性格不合等各种原因,可你能保证第二段会比第一段婚姻幸福?所以,无论男女只要离婚特别是还带着孩子就不要轻易涉足婚姻了!因为你再也不会遇见一个对你孩子如亲生的人了!痛心的事很多,血的教训不得不吸取,除了孩子的爸爸或者妈妈,还能相信谁?所以,为了孩子们不再婚,比之婚姻,男人(女人)孩子们的幸福快乐才是做母亲(父亲)的幸福!好好活着,当初不幸福才离婚,既然离婚带着孩子就不要再趟浑水,不想让孩子受苦,要克服一切!为了孩子们可好?





佟星


孩子,孩子没了,多么沉重的话题,最亲的人,亲生母亲,外加一个继父,既然容不下一个孩子为什么不把孩子留给孩子的父亲,选择这么残忍的方式把孩子折磨死,遭受了这样非人伤害,最后一刻孩子想什么一拳一脚的打丧心病狂,应得的下场女的挖掉双眼砍其头颅,男的挖心割肉,一定要报复才能给孩子一个公道!恨死你们这些人渣!


静谧而安37


看了这则新闻,使我不得不义愤填膺这是怎样禽兽不如的继父,能干出这样泯灭人性的勾当,给4岁的孩子灌高度白酒,并暴力相向,使一朵含苞待放的花蕾就此陨落。这是一个有着何等卑劣行径的人,简直是心理变态,人格的裂变,一个只有四岁的孩童,你怎么就能下此毒手呢?他还涉世未深,懵懂无知,你稍有一点点善心你都下不了这个手,你的所做所为必受国人所唾弃,这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岂容你肆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一个离异家庭的悲剧,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悲剧,我们不得不沉思孩子的路在何方?大人的世界孩子无从知晓,可做为有行为能力的父母,可不可以为孩子撑起一片属于他们自己蔚蓝的天空呢?生他就要为他付责任,他是你们爱的结晶,不是你任意践踏的包袱,更不是你们爱的牺牲品,所以请为人父母能好好的为孩子考虑,你爱的呵护是孩子温馨港湾,是他的保护伞,请你好好的爱你的孩子,爱他就是爱我们自己!因为他承载了你的希望和未来,他是你品行和素养的再现,是你爱的延续!



宁静以致远SFY


看到这样的报道很吃惊,更多的是心痛!这么幼小的孩子,经受多大的痛,更可怜孩子的无助,痛苦的死去,制造这事件的俑者,竟是继父,畜牲不如的人,我的看法是,活剥他的皮,挑断他的筋,都不解恨,那么幼小的孩子,试问他怎么下的了手,不佩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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