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讓投資更美好:投資者教育系列節目】之二十二

【核心觀點】

1、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索賠相當困難。

2、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投資者提供索賠的渠道,來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歡迎大家收看今天的《財經觀察家》,我是西南證券的張剛。我今天演講的主題是:主持人被罰金億元。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新聞背景】

近日,證監會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期在上海某電視臺知名財經欄目擔任嘉賓主持人的股評專家廖英強,利用其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推薦前使用其控制的賬戶組買入相關股票,並在薦股後的下午或次日集中賣出。證監會決定對廖英強沒收違法所得4310萬元,並處8620萬元罰款。證監會處罰書披露的信息顯示,廖英強先後操縱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通過先行建倉、公開薦股、反向賣出系列行為,操縱市場,非法獲取鉅額私利,嚴重損害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這位廖英強先生,從他的履歷上來看,他曾經也是證券從業人員,但是在2008年的時候,他就開始擔任一些媒體的重要嘉賓。而2012年的時候,他脫離了他的證券行業的職業生涯,正式擔任節目主持人一直至今。這裡有一個問題了,依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辦法》當中的規定,接受諮詢服務,以及舉辦報告會、分析會,以及在媒體上通過電臺、電視臺來提供相關的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等等,這都屬於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內容範疇。

但是大家注意到這一條:從事相關的業務,必須要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又在媒體上公開地對股票投資、期貨投資作出分析和判斷,他必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諮詢資格。大家注意,而證券從業投資諮詢資格,只有是在證券公司工作的部分工作人員才能夠獲得,作為一個普通的節目主持人,他不是在證券公司工作,或者也不在其他的投資諮詢公司工作的,他是不能夠獲得相關資格的。也就是說,他不能夠從事相關的一些投資諮詢這些工作內容的。結果廖英強先生首先就違反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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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主要的,他在擔任嘉賓主持人的時候,廖英強先生利用媒體的高收視率的優勢,也在一些網絡媒體上,對相關的一些節目進行推廣和宣傳。而且他也舉辦了多場的、現場的培訓講座等等來擴大他的知名度。他在高收視率的證券節目和網絡上,積累了較多的人氣和關注度之後,他馬上就要進行什麼?違法的操縱市場行為了。從中國證監會所處罰的公告的決定書的內容來看,這位廖英強先生,他是利用他在知名證券節目主持人的影響力,在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而且進行違法的買進和賣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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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英強先生承認他控制本人及13個其他自然人的這些賬戶,而且委託所使用的mac地址,與他賬戶所使用的mac地址高度重合,通過他的電腦的技術特徵,基本上是判定了,他實際上就是一個人控制13個賬戶的事實。控制這個賬戶幹什麼用呢?他操縱了包括佳士科技在內的,共計是39只股票。怎麼來操縱的呢?一個就是發表薦股內容的博客,而且在微博當中的話,也包括一些視頻節目當中,公開地進行推薦。在推薦前的時候,他又買入,在推薦之後,當天或次日再做賣出,違法所得達4300多萬元。

這是廖英強先生違法操縱股票的名稱,以及他買入的時間點,對於他操縱市場這個套路,可以歸納為12個字,就是:先行建倉,然後就是公開薦股,最後反向賣出。說白了就是什麼?利用媒體的知名度或收視率,吸引或者鼓動這些觀眾,或者網民,跟隨他去買這隻股票,等到大家眾志成城一買進,把股價一推高,他隨後就反向賣出。說白了就是讓這些普通投資者,做了接盤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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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近期,中國證監會連續召開了幾次會議,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餘先生,主持會議並發表了講話。其中在談到幾項工作重點的時候,其中一項就是,完善資本市場新聞輿論相關制度,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行為管理,堅決打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網絡黑嘴”,還有努力營造清朗的資本市場網絡空間。相當於這個案件,正好是處於風口浪尖上的一個典型案例。對於這種網絡黑嘴,或利用新聞輿論來操縱市場行為的話,將會進行什麼?嚴厲的處罰措施。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新聞背景】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廖英強追究的是操縱證券市場,進行處罰的依據為《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在此前類似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例中,並沒有投資者起訴索賠成功的先例,如曾被輿論廣泛關注的汪建中案。汪建中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罰沒2.5億元。隨後股民王某起訴汪建中,稱因其誤信汪建中發佈的證券諮詢投資報告內容,造成虧損共計10萬餘元,要求賠償,但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無法認定王某的虧損,與汪建中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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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種行為,中國證監會就開出了億元的罰單,一個沒收他的違法所得4300多萬元,同時又處以兩倍的罰款,也就是8600多萬元的罰款,合計下來就變成了多少了?就變成了一億一千多元的罰金了,處罰也是相當之重。中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所認定的,操縱市場的這種行為的內容,包括單獨和合謀或集中資金優勢,來利用信息優勢,連續買賣、操縱證券市場的價格和交易量,還有和他人串通,以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價格和交易量,還有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來進行證券交易,影響價格和交易量,以及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作為廖英強先生,他適用的是第四條,叫做“其他手段”,這是一個什麼手段呢?就是利用媒體優勢來鼓動大眾,來誤導大眾,來進行操縱市場的這種行為。而且大家注意這條: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說是投資者遭受損失的,你可以進行索賠,相關的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大家知道,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索賠相當困難。困難在哪呢?一個就是舉證困難。什麼意思呢?就是在操縱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當中,舉證的規則仍然是傳統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投資者來舉證。作為普通投資者,我覺得缺乏相應的金融知識,也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甚至不具備進行證據收集的能力。

張剛:名主持操縱股票罰款過億?讓股民索賠更重要!

還有一個叫做因果關係難認定,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於行為人操縱證券市場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難認定。因為作為相關的行為人,比如說像廖英強先生,他在先期建倉的時候,以及後續他賣出的時候,往往是有一個週期的。這麼多的投資者,他的買進的時點是各不相同,而隨後的賣出時點,也不盡相同。而涉及到被違法操縱的證券,它市場的走勢,有它自身公司基本面的因素,也有整體市場波動的因素。這樣的話如果出現損失,如何來點對點地進行界定?這個很難。還有一個,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就是對於行為人承擔賠償的責任的數額範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始終沒有出臺。如何來進行精確的數據的計算?現在無法可依,這就是難點。

目前來看,涉及到違法行為,現在只有虛假陳述的索賠,有成功的案例,其他的包括像內幕交易,包括像操縱市場,也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沒有成功的民事索賠的案例出現。2011年的時候,股民王某在起訴汪建中的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當中,北京市二中院還開庭進行了審理,但是最終還是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原因就是法院說的,就在於無法認定王某的虧損與汪建中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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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個案件,我覺得給廣大投資者的一個啟示就是:如何來甄別來自於錯綜複雜、渠道不同的這些投資證券的這些建議?哪些是假的?哪些是不靠譜的?作為廖英強先生,他只是個節目的主持人,他不具備證券期貨投資諮詢資格。

證券投資諮詢資格是對相關從業人員他的一個資質的肯定。同時也對他自身也是個法律的約束。你可不能胡說八道,你可不能說一些沒有客觀、準確的依據的話,也不能忽悠投資者,他自己會有很多的緊箍咒。

所以說當務之急恐怕還是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投資者一個索賠的一個渠道或者方法,能夠一方面來打擊證券市場的這種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也通過給中小投資者以法律上的保障,以對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根本上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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