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鄰里糾紛是小事 切勿觸法釀錯事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原告錢某一口咬定是因為被告李某推了自己,才導致自己舊傷復發,故向被告李某追討賠償;而李某認為,錢某的傷是因其之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與自己無關,且認為錢某提供的證據材料漏洞百出,拒不賠償。那麼,真相到底如何?

原告錢某與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錢某在家門前小河內養殖小魚,因河道打撈整治,導致錢某養殖的部分魚苗死亡。為了彌補錢某養殖的魚苗損失,村委會同意對因河道整治造成錢某的損失予以補償。被告李某認為河道是大家的,不應只賠償錢某一人,因此平日裡唇槍舌劍,就此結下了樑子。

2016年年底,錢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導致右鎖骨骨折,術後安了鋼板便在家休養。2017年5月14日,雙方又因為魚塘一事從口角升級到肢體衝突,在推搡中錢某不慎摔倒,遂訴至法院,這才發生了開頭雙方對簿公堂的一幕。庭審中,原告錢某提供了相關證據來支撐他的訴請,但其中一份落款時間是2017年5月28日的證明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該份證明載明的錢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工作情況與錢某申請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庭審中,承辦人多次向錢某釋明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對其無法自圓其說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承辦人向派出所調取了出警視頻及詢問筆錄,證實錢某在庭審時的陳述不實。在法院對錢某進行教育後,錢某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向法院作出檢討,並提交撤訴申請。

法官點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的虛假陳述、虛假訴訟不但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法院對當事人的虛假陳述一旦查實即可作出相應處罰,如果當事人仍執迷不悟,終將承擔法律責任。韓 丹 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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