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邻里纠纷是小事 切勿触法酿错事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钱某一口咬定是因为被告李某推了自己,才导致自己旧伤复发,故向被告李某追讨赔偿;而李某认为,钱某的伤是因其之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与自己无关,且认为钱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漏洞百出,拒不赔偿。那么,真相到底如何?

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钱某在家门前小河内养殖小鱼,因河道打捞整治,导致钱某养殖的部分鱼苗死亡。为了弥补钱某养殖的鱼苗损失,村委会同意对因河道整治造成钱某的损失予以补偿。被告李某认为河道是大家的,不应只赔偿钱某一人,因此平日里唇枪舌剑,就此结下了梁子。

2016年年底,钱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右锁骨骨折,术后安了钢板便在家休养。2017年5月14日,双方又因为鱼塘一事从口角升级到肢体冲突,在推搡中钱某不慎摔倒,遂诉至法院,这才发生了开头双方对簿公堂的一幕。庭审中,原告钱某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撑他的诉请,但其中一份落款时间是2017年5月28日的证明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该份证明载明的钱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工作情况与钱某申请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庭审中,承办人多次向钱某释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对其无法自圆其说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人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视频及询问笔录,证实钱某在庭审时的陈述不实。在法院对钱某进行教育后,钱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院作出检讨,并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点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法院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一旦查实即可作出相应处罚,如果当事人仍执迷不悟,终将承担法律责任。韩 丹 赵丹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