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 結婚仨月感情不和出走 彩禮導致窮困離婚可索

肖某與賈某於2017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3月17日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導致婚後夫妻感情不和,結婚僅三個月肖某便離家出走。2017年11月22日,肖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賈某提出因婚前給付彩禮致其生活困難,要求肖某退還全部彩禮並賠償婚禮花銷。

近日,經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法官耐心細緻的調解,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自願離婚,肖某親屬代其當庭退還了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婚前按照本地習俗給付彩禮並導致其生活困難的,給付人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肖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賈某請求肖某返還彩禮,經查證,賈某系婚前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彩禮,並確實導致其婚後生活困難,故賈某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獲支持。

法官提醒,戀愛雖易,婚姻不易。婚姻的幸福和穩固應以相互瞭解包容為基礎,從而建立美滿溫馨的“小家庭”,融入和諧社會“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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