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對於被執行人連高鐵二等座都做不了怎麼看?

Vodke


同時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也有區別,區別在於失信二字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 徵信系統 ,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 辦理信用卡 ,被限制高消費等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從規定上來其實太輕了,主要目的是限制其出行,但是真是要出行必須向法院申請,在我考慮火車等屬於公共設施,你損害了公共人的利益,所以不能讓他那麼舒服的生活,也讓他知道中國法律是保護我們百姓的,

被執行人是耍賴,跟老賴差不多,應該儘早處理,這樣也實施了法律的效力,也保護了平常人的利益,限制出行只是一種方法,最好能不讓他出門,不等住賓館,不能做汽車,只能坐公交車,以後就不觸犯法律了


藍楓聊家常


個人辦案經驗總結,失信被執行人處罰還是太輕了,當然國家在努力打造信用中國,讓失信人員寸步難行,倒逼大家遵守誠實信用。

一、關於回答中有人提到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問題?我來跟大傢俱體分析下:

1、黑名單與被執行人的異同

相同:

都是被執行人。但情況不一,主要有兩種情況A、有些是履行不能,實在沒錢,想還還不了。B、另一種是有錢,壓根不想還,刻意隱瞞或轉移財產。

不同:

A、正常履行法院的財產申報情況,如實跟法院溝通,不會列入黑名單。法院一般會終結本次執行。有錢了自己主動履行或者申請人(原告)申請恢復執行。

B、直接黑名單。還錢後申請法院移出黑名單。

二、關於有人說黑名單處罰太重的問題?禁止人的出行,影響掙錢還錢?

這完全沒搞懂概念。1、不是未履行債務即列入黑名單。具體可以看第一個問題的回答。2、並不完全限制出行,限制的是高消費的出行,比如飛機、高鐵、動車軟座及火車軟臥。火車硬座甚至硬臥均可乖坐。我覺得該限制還是比較合理,你這邊說沒錢還,那邊高消費,這不開玩笑嗎?

三、關於本律師覺得處罰太輕的問題?

因列入黑名單是有條件的,法院應加強執行力度,比如給老賴電話設置成老賴鈴聲,甚至應該限制老賴乘坐硬臥等等。

法律依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黑名單)。

A、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義務的;

B、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C、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D、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E、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F、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後總結:基於有些條友開口就噴糞,特意再強調一次,並不是所有的被執行人都會列入黑名單,如實在沒錢在執行階段要積極配合法官如實做財產申報,一定要如實申報,(躲或者不管不顧是不行的,要不法官哪知道你有錢沒錢)。如確屬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情況是不會列入黑名單的。一旦列入黑名單(老賴),就要讓老賴無處循形,我們現階段確實還做得遠遠不夠。下面評論為老賴點贊或噴糞的(太惡毒的評論基本被我刪除屏蔽了),我不知你們是何心態。對號入座下你是有上述六種情況的哪種情況被列為了老賴的。

如大家覺得回答滿意,可以關注寶君律師,普法一直在進行!



寶君普法平臺


首先得搞懂什麼叫老賴,老賴,法律上叫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大家看好了,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人,不是窮的沒錢履行的人,窮的沒錢履行的人不叫老賴,也就不會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不會被限制做高鐵。

至於說法院保護高利貸,高利貸是違法的,有明文法律規定,所以借高利貸你可以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至於最後法院怎麼判,你都要遵守,你不能覺得借高利貸就不用還了。

有人說利息比銀行高,太黑了,我就不想還。只要利息在合法範圍內,你借了就要還,利息高低是你在借錢時就知道了的,你借的時候願意,不能還錢的時候就不願意了。

有句話叫亂世用重典,現在信用被這些老賴弄的毫無信任可言,借錢不還,借錢的人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還有的財產轉移,之前有一個老賴從樓上衛生間跳下來逃跑,跳下來之前還發信息給他老婆,讓他老婆趕緊把銀行的錢都取出來。

所以,法律的權威必須得到體現,法律判決你還錢,你就應該還錢,不服法律判決,可以上訴,但不能以你個人的主觀感覺,覺得不公平就不想還。

所以限制老賴坐高鐵,是一個很合適的方法,再提醒一下,沒錢還的不叫老賴,不限制坐高鐵,有錢但不還的才叫老賴。那沒錢還怎麼辦,不要逃跑,不要失聯,和債權人商量怎麼解決,比如每個月儘量還一些,讓債權人看到你的努力。

所以不要同情老賴,成年人,自己借的錢,就要自己承擔。


劉權林


坐不了車=失去自由

現在國家法律越來越規範,不可能讓哪一個人會逃出法律的制裁,坐不了高鐵,飛機,火車等等出行工具,這只是簡單的限制了你的出行。像老賴,信譽不好的,假釋人員,酒駕出事故等等,這些人都不能隨便出行,乘坐高鐵,飛機。一旦你被限制了,那等於限制了自由有什麼區別呢?


提醒大家

不要做越軌的事情,不要懷疑中國警察的實力,不要懷疑法律的權威,要踏踏實實,誠信做人,做一個良好公民,才是硬道理。

大家有更好的想法,歡迎在下面留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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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村俺家


對於法院執行問題,一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畢竟我們打官司最終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在法院加強執行力度也確實扭轉了執行難得問題。

一、法院強制執行並非一味採取懲戒措施,首先會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並報告財產,執行法官也會組織雙方協調來解決如何償還債務。對於那些被限高、上黑名單的人,多數是有執行能力卻不履行,或者是還不了錢也沒有一個解決問題的態度的人,對於這樣的人就應該採取嚴厲措施。

二、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確實困難的被執行人,比如創業失敗、發生意外的人。對於這種情況,法院也會考慮具體情況的。畢竟,這些措施針對的是有錢不還的賴人。

換一個角度想,借給你錢的人並沒有錯,也許也是等著這些錢急用的。總不能讓別人為你的理想買單,還要看你的臉色吧!

三、法律是嚴肅的,生效的判決任何人都是有義務去履行的。法院執行生效的判決,也無可厚非,關鍵是執行過程中應該靈活把握,以解決問題為目的,才能達到更好的問題。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我為什麼會成失信人員?

經常在想,我們活在這個世界上到底是為了什麼?是為了永遠也花不完的錢?是為了不惜一切代價去獲得自己所想?但是這些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東西真的就值得我們去成為一個不斷觸碰自己道德底線的人嗎?這些年的經歷讓我感觸頗深,讓我感受到深入骨髓的世態炎涼,人這一輩子要結結實實地栽個大跟頭才會知道誰才是真正的朋友。

2008年我開始接觸投資生意,當時中國整個的經濟市場呈現好的發展,因此也就在投資這一塊掙下了很多錢。當時身邊的親戚朋友看著我的發展越來越好,就很信任的把自己閒置的錢交給我,讓我來幫他們投資。在這些年當中,一切都是風生水起,大家互利共贏,彼此之間的相處也十分融洽,互相關心,互問冷暖,就好像這個世界不會有憎惡的面孔展露在我的面前。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2015年。

2015年對我來說是一個轉折點,當時整個中國的經濟情況都急轉直下,我所涉及的投資也出現了大崩盤的情況,自己的幾千萬被套牢在一個項目上面,所有的厄運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剛開始的時候,周圍的朋友會很關心的過來詢問具體情況,並且給予我幫助,告訴我不要灰心,一切都會好起來的。後來時間長了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抱怨,甚至拳腳相加。他們開始撕破所有偽裝的友好的面孔,不斷地起訴我,來找我的麻煩。更有甚者,為了這些錢拋開幾十年的友情、親情,叫來黑社會的人,對我進行暴力收債。最讓我寒心的是,我最信任的朋友,為了儘快收回自己的錢,想方設法把我車子都騙走。在上一個月,另外一個發起訴訟的朋友讓法院強制沒收我的房子,到現在,我家也沒有了,什麼都沒有了,一切都要重新再來。可是,在他們這些訴訟我的人當中,為了錢,將我拉至失信人員名單,即使我想要東山再起,也一定是困難重重。

投資本來就是一件風險性極高的事情,誰也不能保證絕對的收益。但是為了讓身邊的親戚朋友都能夠趕上中國經濟市場這股熱潮,我真的盡己所能幫助他們受益。有一件事情讓我感到人心真的可畏,當時一個投資一百萬的朋友,早在幾年前就已經通過我投資將自己的成本收回,可是他仍舊在不斷的起訴我,根據法院所判定的本加息償還,我所要賠償這位朋友的,加起來至少有七八千萬。而我已經身無分文了,看著我變的落魄,他們竟像蝗蟲一樣榨乾我的血肉。

這是我生命當中最黑暗的幾年,我堅信黎明就在不遠的前方!我一定會咬牙走下去。我就是要給那些人看,就是要給自己爭一口氣,畢竟人活在這個世界上,不能僅僅是因為錢,還要有自己的原則和底線。在這次的人生大低谷中,我也明白了其實還有一些人是真正地相信我,關心我,支持著我,特別是我的家人和身邊一直幫我頂著扛著的好兄弟!和2014年才認識的新朋友們!他們告訴我不要放棄,人生總會有大起大落的,正確地去對待它,在能夠淡然處事,遇事不驚。那些陪著我一起經受風雨的親人朋友,為了他們對我的信任和支持,我也一定不會讓你們失望!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永不放棄。畢竟,這個時代需要的是眼界和膽量,我相信這些都具備,我相信我一定會再次走上頂峰,讓那些見風使舵的人明白:人活在這世上,絕不僅僅是為了錢,人要有道德,有真正關心的人,來人間一趟,才稱得上值得。


777大卡


不好說,什麼事都有好有壞!傷害一部分人,保全一部分人,總有一個平衡!也許這是個過度期吧!所以說你不是一個在戰鬥,而是千千萬萬人在戰鬥!相互影響,好人變壞人,壞人變好人!其實,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不管,那樣就沒人敢借了,畢竟他知道了法律不保護他,那他是沒有任何膽子敢去碰哪些做高利貸的人!因為所有人都知道,他們做事的狠辣!法律一介入,違法行當的搞到最後成變成了合法行當了!而借款人卻覺得有法律保護,安全了!膽子都大了,越搞越亂!


進化的人生


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現在可以上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這兩種方法呢都可以限制做高鐵二等座。但是這種限制在司法實踐中來看其實並沒有什麼好的效果。

第一個案例,被執行人長期來往兩省之間做生意,需要經常出差坐高鐵,法院將其限制高消費,導致其幾經周折回到了本省,回來後,第一時間找到了法院,主動履行了法定義務,問其原因,被執行人表示對於比較小的標的來說把他限制高消費後會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只能履行義務,無案一身輕,自由自在。

第二個案例,被執行人想要出差因為被限制高消費了所以不能買飛機票,找到法院瞭解情況後就賭氣不走了,就這樣一個標的不算太大的案件,因為被執行人的不滿更加不配合執行工作,拖延了很長時間。

高鐵坐不了,飛機坐不了,旅遊不了,孩子不能上貴族學校等等,這是國家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一個步驟,雖然實際效果並不是多麼好,但路是一步步走的……


法律小先鋒


我承認當今社會形形式式的人都有,也不是沒有真正的老賴,但必竟是小數,我相信絕大數欠錢人心裡都是想還的,但有太多事不是個人能力能控制的,市場經濟就是你欠我,我欠你,還有太多確實是這幾年大的行情影響,讓一些中小企業無法生存,勝至國有企業都活不下去了,那它有國家養著。但中小私企想活著就有點困難了,私企老闆,經商人員欠債就成了被追打,限制的對象,我相信他們也曾經輝煌過,也為國家,社會做了很大貢獻,如果因為欠債被國家限制出行,這有欠人道和公平,他不能如期出行怎麼賺錢還錢,人要臉,樹要皮,法律也是人制定的,這樣好嗎?


沈備戰


[cp]出賣國法保護詐騙罪犯 濫用職權踐踏百姓權益 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長賈小龍利用國家賦予的公訴權,想方設法採取三次退查辦法,把姜濤詐騙犯罪涉案金額103萬元降低到70.8萬元,將罪犯姜濤10年以上刑罰減低到10年以下,公訴要求法院在5年至7年範圍內從輕處罰,使其達到法院判處罪犯姜濤6年有期徒刑從輕處罰。 賈小龍從四個方面出賣國法 一是把姜濤利用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詐騙王成等人涉案金額103萬元,刑罰10年以上的詐騙犯罪,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依仗手中公訴職權降低到涉案金額70.8萬元,刑罰10年以下的詐騙犯罪; 二是把受害人王成強制扭送到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公訴時謬稱為“自首”,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三是把罪犯姜濤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公訴期間,拒絕交代犯罪事實,面對受害人王成等人舉報的犯罪事實,故意編纂犯罪情節與事實,公訴時卻謬稱為“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具有從輕觸犯情節。 四是把罪犯姜濤拒絕退還受害人被其詐騙所得贓款的犯罪事實,公訴時繆稱為“能夠積極退還贓款,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賈小龍濫用職權的事實依據 第一、賈小龍在公訴姜濤利用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詐騙王成案件時,濫用職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在2018年7月18日區法院對罪犯姜濤詐騙案公開開庭審理期間,擅自將罪犯姜濤詐騙王成涉案金額35萬元篡改為25萬元,最終把姜濤詐騙犯罪涉案金額103萬元降到70.8萬元,幫助罪犯姜濤從刑罰10年以上的詐騙犯罪減低到10年以下,公訴意見要求法院在5年至7年範圍內處刑。最後造成法院在2018年8月14日依照賈小龍公訴指控罪行,對罪犯姜濤以涉嫌詐騙犯罪70.8萬元判處了有期徒刑6年。 賈小龍違紀問題暴露後,受害人王成當即向檢察長師蒙提出強烈抗議。就當檢察長責令副檢察長汪永剛向區法院提起抗訴後,賈小龍為了掩飾其違法違紀問題,一方面無可奈何地向法院遞交了抗訴書,另一方面責成詐騙犯姜濤的父親姜瑞生主動找到受害人王成退還賈小龍掩飾姜濤詐騙犯罪涉案贓款10萬元。(該事實有姜瑞生交到檢察院賈小龍處和法院辦案人楊英處受害人王成出具給姜瑞生的“10萬元收款字據和諒解書”和姜瑞生出具給王成代替姜濤退換10萬元“退款字據”可以佐證。期間,姜瑞生在百米大道二期《品茗苑》茶室,為了要求王成給其出具“諒解書”,多次提到“如果你不給我寫這份諒解書,我沒有辦法給賈小龍交代,你寫這個東西我要給賈小龍看呢。”) 第二、賈小龍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罪犯姜濤“自首”的情況下,擅自罪犯姜濤由受害人王成強制扭送到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公訴時篡改為“自首”,要求法院從輕處罰。 該事實有2016年4月12日公安機關立案記錄在卷存查。 第三、賈小龍濫把罪犯姜濤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公訴期間,故意編纂犯罪情節與事實,拒絕交代犯罪事實,卻以“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為由,要求法院從輕處罰。 賈小龍負責公訴的姜濤詐騙犯罪事實 第一次詐騙犯罪是在2016年8月9日,罪犯姜濤以自己在延安市房產管理局,可以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受害人王成加大在麗融大廈所有的門面房面積房產登記手續為誘餌,詐騙王成現金10萬元(有曹忠基在案訊問筆錄等可以作證)。 第二次是在第一次成功詐騙王成三天後的2016年8月11日,罪犯姜濤在曹忠基的極力引薦並擔保下,用自己名下虛假擁有的位於寶塔區《城合大廈》延市135251號住宅房一套出售給王成為誘餌,連續性地再次詐騙受害人王成現金25萬元。 王成與曹忠基和罪犯姜濤一同到鳳凰法律服務所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王成在二道街大東門農行取來25萬元現金放到辦公桌上。曹忠基看到錢後,就對王成說“你現在買了,到年底我妹妹生意週轉資金回來一定會以40萬元從你手裡買回來的,你就大膽地放心吧。”說完就把王成放在辦公桌上的其中20萬元現金拿起說“我還給姜濤在薛延軍那裡擔保了20萬借款到期了,薛延軍還在樓下等這個錢呢”,邊說邊就走了。罪犯姜濤把剩下的5萬元現金拿上一同與曹忠基走了。之後,王成通過延安市房產局的房產登記網查明“王成買姜濤的房屋產權屬楊清蘭所有”,方才發現被曹忠基和姜濤詐騙了。 2017年3月12日,曹忠基在薛延軍擔保下,給王成出具25萬元的借條字據。 對此,賈小龍至今沒有絲毫證據能夠證明罪犯姜濤詐騙王成獲得35萬元贓款的真實去向,拒絕受害人王成數次提出調取贓款銀行流水的合法要求。無視受害人王成提供的證人證言和影像資料等證據,故意偏聽偏信罪犯和曹忠基本人謊言,有意不追究25萬元贓款去向。幫助其逃脫刑罰處罰。 第四、賈小龍對罪犯姜濤從第一次詐騙王成10萬元現金至第二次詐騙王成現金25萬元,拒絕退還贓款的犯罪事實不但不查,反而向法院公訴稱“能夠積極退還贓款,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上述情況均有證可查,呼籲各級黨組織和各新聞媒體給予廣泛關注。[/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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