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广东省兴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副所长,中共党员。2016年4月,在参加尹某某赌博线索的处置过程中,为了从中牟利,违规去尹某某店铺查赌、并将其带回调查。
余某以弄虚作假方式,以只要交钱就仅作批评教育处理而不录入警综系统等方法要挟,迫使尹某某送款1万元。
尹某某拒绝给钱,并进行举报,余某接受了组织审查。但他面对相关视频资料证据时,仍拒不配合、欺骗组织,不主动交代。
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2017年6月,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閱讀更多 儀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