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有哪些?

上海律師杜繼業


離婚時,若夫妻雙方婚內有共有房產,則雙方需要進行離婚析產。那麼,辦理析產的流程是怎麼樣的?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一、析產的概念

析產又稱房屋財產分析,是指房屋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法律原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共有房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的行為。析產一般發生在離婚、分家、繼承和共買房產等民事關係上,最常見的是夫妻之間的析產。

夫妻之間的析產分兩種情況,婚內析產以及離婚析產。婚內析產是在婚內對於房屋財產進行梳理。離婚析產是指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僅限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始於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於分割。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後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佔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

二、離婚析產所需材料

1、協議離婚

若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在辦理離婚析產時需要雙方一起到房地產交易所交易申請辦理,辦理時需要提交雙方身份證明、離婚證、離婚協議、產權證。

2、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若夫妻雙方為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在辦理離婚析產時需要單方到場(法院調解或判決書上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辦理時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法院調解或判決書、產權證。


三、離婚析產的流程

1、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果在離婚判決或離婚協議(民政局備案)中已經約定了房屋歸屬的,可以不再辦理析產公證);

2、辦理抵押權銀行規定的相關事項;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徵契稅申請;

4、到房管局辦理離婚析產登記手續並繳登記費;

5、領取新房產證和他項權證。

四、離婚析產的注意事項

1、辦理離婚析產時需要繳納印花稅以及登記費。印花稅為網籤價的萬分之五,登記費住宅為80元/套;非住宅為550元/套。

2、雙方就房屋財產達成協議後到相關民政部門辦理析產即可,除此之外還要注意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產過戶手續按照正常買賣程序辦理。

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並提交房產證、身份證明及複印件。除此之外,協議離婚的還需要提交離婚證及複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若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則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複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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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對離婚時房產的規定\n眾所周知,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許多原本難以分割的房產糾紛也逐漸清晰化了。下面將對“新婚姻法”中房產的規定進行解釋。\n根據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n(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n(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n(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n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n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n由於房屋購買時出資方式多種多樣,離婚時房子的分割方法,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n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n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並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n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一般認定為向雙方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n因為房子是一方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所以這部分首付款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這一方付按揭的部分,雖然是一人進行還貸,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變現後除去首付款部分,雙方平分。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其還貸資金是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婚後還貸部分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n7、夫妻雙方共同付首付和按揭,房產證只寫了一方的姓名,\n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是先由雙方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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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為離婚後房子產權分割,以及結婚前,因為房子問題鬧得不可開交的情侶也不在少數。接下來,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19年3月,小A和男友交往近5年,準備一起存錢付首付買房結婚。

然而,突然有一天,男朋友拿出一份購房合同出現在她面前,原來男友的父母已經幫他買了套房,給他們當婚房。

之前,兩人曾商量好一起付首付,婚後一起換貸款;現在房產證上寫著他的名字(房子是他的),小A卻要跟著一起還貸款。

小A內心是奔潰的,“為何買房前不和我說一聲?既然不想加我的名字,那為何不全款買?”

建議:

首先我們得明確什麼是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所以買房的先後順序就顯得尤為重要。

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婚後買房,哪怕對方沒有出過一分錢,有可能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哦!

小A的情況屬於婚前一方付首付,只寫付首付人的名字,且婚後兩人一起還貸款。

如果兩人婚後,不管是男方一個人還款還是兩人一起還,期間的所賺的錢已經不屬於某一個人的了,日常的吃喝開支加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除這樣的產權問題,還會有其他一些情況出現,比如“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友要求加名字”,“婚前首付男方/女方父母出,卻只寫女方/男方的名字”等。

其實,在討論婚房加不加名字這件事情上,大家沒必要過分擔心把這件事情說出來會影響雙方感情。如果把利害說清楚,選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何樂而不為呢?

這樣做既保證了自己的利益,又不至於撕破臉。

此外,未婚情侶共同貸款買房,一般有三種情況:

a.雙方各自出資,共同支付首付和貸款

b.由一方單獨支付首付款,貸款共同承擔

c.雙方或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子女共同還貸


那情侶婚前買房/婚後買房,房子又是屬於誰的呢?


注:表中的A和B為一對夫妻

婚前買房

婚後買房

父母出資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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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涉及離婚問題而進行的財產分割需要遵循最基本的三項法律原則,即協議約定優先原則、婚前婚後財產區分原則、婚後財產共同分割原則。簡要陳述,以供參考。


一,協議約定優先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雙方可以協議有關財產的處置,雙方當事人自願進行,法律予以支持。

二,婚前婚後財產區分原則。對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果涉及離婚案件,有關房產的處置方案需要結合房產的有關情況確定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三,婚後財產共同分割原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購房,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夫妻出資為父母參加房改等有關情形進行了規定,關於本原則,是司法實務中處理難點與關鍵所在,很多離婚案件中都會涉及,因此需要重點關注與研究分析。

婚姻不是博弈,沒有輸贏。但夫妻關係一旦破裂,情感不再,唯有信賴證據與理性。


柳基偉律師


夫妻離婚,是萬不得已的結果。作為一個家庭的重大財產,因價值較高,房產的分割非同小可,離婚時一定要妥善處理,讓雙方滿意。

然而,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非常複雜,並不是兩人平均分配那麼簡單。涉及到婚前雙方的投資大小、離婚一方誰離家等問題。如果有孩子,分配的方式又不一樣。下面從分割流程及各種情形等方面作一梳理和分析。

一、離婚房產分割前,首先要辦理的就是對現有房產進行價值評估,請評估師評公司對現有房產的市場價值出評估,並具評估報告。因為現在的房價已不等同於當時購買時的價值,一般有溢價增值部分。

二、如果是婚前雙方投資的房產:

1、在沒有孩子的前提下,以評估價值為基數,按出資比例分割,協商無異議後,在離婚協議中明確。

2、已有孩子,則擁有孩子的一方因有扶養的支出,分割權重則要高些。分配方式以雙方協商為主,在離婚協議中明確。

三、如果是婚前單方投資的房產:

1、沒有孩子時,另一方可以放棄分割,淨身出戶。但也可以協商分割。

2、有孩子時,如判決不帶孩子,另一方既可以放棄分割,淨身出戶,也可以協商要求分割。

3、有孩子時,如判決帶孩子,則正當明份地要求分割。

四、如果有貸款,則要在財產分割協議中明確債權債務的承擔方、承擔金額與支付方式。

五、因感情受到重大傷害而離婚,如外遇或出軌,或第三者插足等等,無論是否出資購房,可能由於感情一時衝動或義氣之舉,有一方會在房產面前有過分要求或者全面放棄等特殊情形發生的先例。遇到這種情況,均需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以防後悔。

總之,夫妻雙方離婚後,房產的分割的問題十分複雜,雙方在離婚時應充分協商,理智並妥善處理,達成分割協議,在離婚協議中加以明確。如協商不成,則需通過調解、訴訟裁決。


妙手物語


結婚買房,在大多數人固定思維裡都是必要搭配,結婚就必須有房,結婚買房的方式有很多種,有婚前就買好的房、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買的房、還有父母出資買的房……

這些情形,怎麼認定房子的歸屬?離婚時,又該怎麼分割呢?

婚前買房

一、一人出資買房的情況

1.結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

房屋屬個人財產,無權分割。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結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尚未償還完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4.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

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5.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二、雙方出資買房的情況

1.房屋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婚後買房

一、一人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

1.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1)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2)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2.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二、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1)房屋落在雙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2)只是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3)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有撫養方暫時管理。

其實房產分割並不是隨便幾句話,一篇文章就能解決的。此文只是告訴您房產分割的基本情況,瞭解本文至少不會在房產分割上由於不懂而吃虧。

具體得到如何分割還是律師比較在行,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可以找個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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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


鍾延成律師:近年來離婚案件高發,其律師團隊每年都要接受到離婚訴訟案件上千起的諮詢,離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離婚的焦點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目前以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對於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處理:

(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於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採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於都想拿房的前提意願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於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於男方所報的價格,基於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願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託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週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以上是法院日常時間過程中,對房產的一般分割方法,現向大家做一個介紹,供大家一起交流學習。


南京律師鍾延成


看到您的問題說一下個人看法!(能不離就不離婚)

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買房,但是房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則雙方對房產按份共有;雙方共同出資全款購房,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該情形按照出資的比例雙方可以協議約定按份共有,如無約定且無證據各自的出資的比例,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共同出資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實踐中對出資貢獻較大一方可適當多分一些。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購買房產,房產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房,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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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那麼,2018新的規定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呢?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製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裡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裡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係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後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採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裡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係可認定為借貸關係,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麼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製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製。《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由此可見,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幾個特徵: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於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起點談房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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