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來啦


工資、社保、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來啦

1、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不能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對於隔離期結束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應該如何發放工資?答: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3、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該如何發放工資?答: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4、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復工又無法安排遠程辦公的企業如何發放工資?答: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又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5、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如何發放工資?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6、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繳納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答:根據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7、疫情防控期間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有什麼政策規定?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社保部門應加強與財政、金融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協商,探索通過網上受理、初審待遇申領,按月預發養老保險待遇,確保參保人權益。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要做好相應風險防控,減少系統外經辦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統中做好新領取待遇人員標識、預發待遇記賬及財務處理,疫情穩定後及時進行審核、結算和相應業務稽核內審。


8、由於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辦理資格認證的退休人員怎麼領取養老金?


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


9、企業職工是否可以延期辦理退休申報?答: 可以。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1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何安全辦理社保業務?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經辦大廳是經辦機構疫情防控的最大風險點,要做好經辦大廳的疫情防控工作,保護辦事群眾和窗口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各地應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要結合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普及“掌上社保”服務,方便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開通社保微信等公眾服務,實現網上申報繳費、移動支付;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平臺,加快實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移網上申請全覆蓋,取消郵寄紙質憑證,做到網上辦理、順暢銜接。要依法及時做好網辦業務的受理、處理和反饋,抓好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的應用,改善群眾網上辦事體驗。全面優化和暢通系統運維工作,確保網上服務的安全、穩定、高效。


11、由於疫情影響沒有及時辦理社保業務怎麼辦?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12、疫情防控期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有什麼優惠政策?答:根據醫保發〔2020〕6號,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徵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13、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是否可以減半徵收?答:不能。根據醫保發〔2020〕6號第五條,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徵收措施。


14、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交納醫保費,會影響員工享受醫保待遇嗎?答:根據國家醫保局的回覆,對於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等部分醫保的經辦業務,實行非急事項“延期辦”,明確參保單位和個人可以延期緩繳醫保費,緩繳期不影響享受醫保待遇。


15、對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地區和企業,有什麼樣的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答:根據建金〔2020〕23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認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自主確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不能按時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會視為逾期嗎?答:根據建金〔2020〕23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1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支付房租壓力比較大的職工,有什麼住房公積金的支持政策?答:根據建金〔2020〕23號,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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