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当回想起2020年这个春节假期,我们都会公认过了个假“春节”。除了公职人员不能休息,就是普通老百姓也天天提心吊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哪有点“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的喜庆。这是没办法的事,疫情当情,大家都得忍耐。

今天是春节假期正式开工第一天。也就是说,原来“呆在家里、躺在床上睡觉也是为国家作贡献”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于是,许多行业不得不面临着一些人与人的接触,怎么接触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感染机会,这可是个大问题,因为目前尚没有最佳方案。

作为法律人士,就拿我们法律界的事来说。

已经有许多法院将原定这二天(因为假期按国务院通知临时延长了两天)的法院开庭予以取消或者不定期延后了。这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实践,值得肯定。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我叫祝某某,在贵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一案。因武汉新型肺炎太严重,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在关键时刻不给国家添麻烦,我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离婚起诉。并尽量搞好夫妻关系,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同度过难关。灾难过去之后如果实在无法重新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再考虑起诉离婚的事宜。敬请批准!2020年1月30日”。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2020年1月31日,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站集法庭庭长张晓红与原告祝某某的手机短信记录迅速在朋友圈刷屏。被网友称赞为“撤诉小姐姐”的祝某某面对疫情不给国家添麻烦、主动撤诉的胸怀感动了岂止豫东小城,干脆是全国的法律界。

这样的撤诉焉有不同意之理,法官大人自然是:准,准,准了!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当然,这只是对已经受理的案件。

还有一些没有受理的案件,节后将陆续来到法院。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无不发出通知,建议尽量网络立案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减少人员接触。说来,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啊。

这里有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太熟悉的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 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简单说,您过了诉讼时效,哪怕您再有理,法院都不会保护您的实体权益,除非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这自然是天方夜谭了,如果人家愿意履行,还用到法院打官司?这里还有个小知识点,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但规定是规定,有些时候中国的事你懂的,我不多说了,说多了招人骂。

大多数老百姓包括一些法律人都不知道的是,政府也有个部门涉及到时效的问题。这就是行政复议机构,这是个非司法、非执法、非立法也非普法的“四非机构”,就是许多政府机关的人也不一定了解。原来政府层面这个部门设在法制办,2019年机构改革后法制办与司法局重组,这个机构设在了司法局内部,但属于替政府层面承担的工作。

我注意到,许多行政复议机构、包括国务院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行政复议司)也在2020年2月2日发出了《司法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除了提倡邮寄、传真受理、网上立案、调解、听证等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无疑给天下拟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一颗定心丸,也给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以明确指引。

向司法部复议司表示致敬,因为在疫情期间,在假期中,牺牲假日加班加点出台这样的通知,这是行政复议人的一种坚守和奉献!

这里卖弄点知识,行政诉讼(复议)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时效制度的区别。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说来,我当年由于把关不严,也犯过这样的低级错误,脸红ING!

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而且当事人可以自愿放弃诉讼时效抗辩。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疫情当前,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很重要,怎么样保护最好?


在我负责行政复议工作期间,创立了“宽受理”“严审查”“强监督”“促和解”的禅城模式,从来没有主动审查过起诉期限,严格讲这当然是违法的,但我认为这更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理由后述)。

年前,在一家单位搞了个小范围的讲座,讲了讲自己12年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体会。这样的地方自然要自吹自擂一下自己的功绩,我“

作为政府职业被告(代理人),这么多年来从来不在行政应诉中答辩原告起诉期限问题”。这只是我的一个小习惯,或者说我违法之处,没想到居然引起在座的诸位强烈反响。三位点评嘉宾在点评环节都特别提到这一点,一位专门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中发文感慨:如果天下的政府代理人都这样就好了!一位点评嘉宾曾经任广州法院的行政庭长,她则表达了不同观点;另一位则是赞赏有加,认为这才是政府法律人的风骨。这是我没有想到的,不就是个答辩习惯么?

我为什么不提起诉期限?一方面是我对这个制度研究不够,不专业的事我不愿意做,不专业的话我自然不愿意讲或者干脆回避。

更重要的是,我认为人家老百姓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在寻求法律途径,我们一方面讲让人家“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现在人家按法来找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了,你先来个超过了起诉期限,等于把人家关到了门外,这怎么行,这怎么能激发民众寻求法律渠道的热情?

再说,我认为大多数起诉、复议的老百姓还是有理的,人家往往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你上来就来个程序上的问题,虽然许多法官甚至行政复议人趋之若鹜,因为这样好解决案件,从程序上裁驳了,但当事人的问题却并没有解决。

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凡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老百姓都是守法的良民,都值得我们法律人尊重,他们没有选择信访,没有选择暴力,而是选择了法定途径,通过这个渠道我们平等对话,听取老百姓的意见,有些甚至可以在法院的主导下协商解决,这是多么好的事啊?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用起诉期限,把当事人挡在法定渠道之外,然后让他们不得不去申诉、信访、滥用信息公开甚至还有些极端的,在矛盾激化后杀害政府公职人员,这都是法律渠道不畅通而引发的悲剧啊!在这个意义上,我一直想对这么多年法庭上的对手表示感谢,毕竟不杀之恩也是一种恩。

工作第一天,回归到主题,我认为除了对行政复议诉讼指引当事人运用网络、邮寄等方式提出诉求,更重要的还是要考虑一下实质化解官民矛盾问题。因为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疫情一定会过去,而且肯定会过去,但老百姓和政府的矛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却将永远存在,解决不好会出现大问题的。


2020年2月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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