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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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看有些人的回答不太对,他们以为民政部门认可的是离婚证。其实,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是两个概念,离婚证是民政部门对解除婚姻的夫妇发放的证件,而离婚协议书是通过合意达成离婚的人对同意解除婚姻的意思表示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所做的一份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认可的。

被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再想反悔,是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种情形下,一方想重新对财产分割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法院就不再受理。

但是并不是法院只要受理了就会重新对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不会撤销。

至于离婚协议书为什么得不到到房管局的认可,是因为这个协议书仅是个人之间的合意,民政局没有做实质性的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审查。而房产是重大财产,交易过户都需要履行严格的手续,是一个实质性审查过程,所以对离婚协议书难以认可。

如果想要房管局对协议认可,需要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手续。而如果是经法院判决对房产做出的分割,法院是通过实质性审查做出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所以房管局会认可法院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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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实质就是双方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双方签字后就有法律效力,与民政部门认不认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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