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何認定“惡意串通行為”?

邱名幸子


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惡意串通行為”可依照日常經驗、行為習慣等,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予以判斷和認定。具體方式有:

1、以損人利己為目的的相互勾結;

2、彼此勾結,通謀不軌,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為結果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結果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最高法院2018年案例: 最高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無效。所謂惡意串通,通常是指當事人為了謀取私利,相互勾結,採取不正當方式,共同實施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第三人請求確認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無效,應由提出請求的第三人就惡意串通和利益受損這兩方面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由於惡意串通反映出當事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而第三人以此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較大,故法律上科以第三人較一般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更高的舉證證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就本案而言,重慶拓洋請求確認《質押合同》因當事人惡意串通而無效,本院認為其已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證明義務,可以確信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和第三人損害事實的存在。

李濤和五嶽公司訂立的《質押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重慶拓洋利益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質押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一審對此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李濤和五嶽公司基於無效的《質押合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的質押登記,依法應予撤銷。至於李濤辯稱的重慶拓洋自身未及時要求五嶽公司就擔保財產辦理登記存在過錯的問題,本院認為,重慶拓洋在貸款給五嶽公司時未及時要求對方辦理擔保手續,說明重慶拓洋當時對五嶽公司過於信賴,存在一定疏忽,但不能因為重慶拓洋存在疏忽就允許李濤和五嶽公司惡意串通去損害包括重慶拓洋在內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李濤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李思律師


原告律師把當庭拍下主要證據不保全,不鑑定,不提交法庭證明是偽造的,不告知原告是重要證據,主觀惡意。


用戶14911632991


蓋然推斷惡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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