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證券法修訂草案今日“四審”六大修改意見出爐

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此次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報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見,包括了:

一是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准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

二是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統一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等具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的管理辦法,規範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

三是契約型品種(股指期貨)可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期貨法,將來可納入期貨法調整。據此,證券法可不再就證券衍生品種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四是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五是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是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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