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半数以上业主要求物业撤离,可物业死活不走该怎么办?

洪福财富


半数以上业主要求物业撤离。如果民意属实,还必须是组织行为,而且履行了合法手续,物业公司就应该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手续后撤离小区。

如果是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并授权业委会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了物业公司。同时将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资料,和业主大会关于辞退现任物业公司的书面决定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物管科备案。

这时,物业公司就必须要走。

如果坚持不走,就是违法行为。住建局有权对该物业公司进行处罚、责令退出。

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去法院,起讼物业公司侵犯业主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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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在小区存在,小区业主是没有发言权的,在我国,说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实际上,没有几个小区能够成立合格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在小区是否存在是由物业后面的保护伞说了算。物业公司与保护伞达成一致,即使小区业主大多数人都不同意也白费,物业照样堂而皇之的在小区赖着不走。物业有后台,又有起诉业主胜诉的把握,他们就会在小区任意欺压百姓了。世界上再也找不到这样一个服务行业,强行要你的钱,强迫管理你。从事物业的人还假装委屈,觉得自己的工作不被别人理解。我倒想问问:你觉得委屈,可以撤离小区,为什么赖着不走,不还是觉得有利可图吗?物业不是政府行政机关,不是税务局,应该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按市场规律办事,百姓愿意买服务,物业就提供服务,百姓不愿意买,物业就上一边呆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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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签了物业公司合约,你就相当於放弃啦很多业主的权益,大家细看物业协议会发现有很多连环坑。发现没有,当你看到关键点时,工作人员就会各种打扰,使你分心,难已深思!我近来拒签云南俊发物业公司的协议!我在大理买了房,收房时402房子里有两滩浠屎,物业经理不承认,害得我低头去看屎,差点没臭晕我!让我在另外五个女业主面前丢脸丢大发啦!物业公司以我不签物业协议为由,强行从我手上夺走401的钥匙,我再次无助的丢脸!现在我行走各种部门投诉,不是我不去法院起诉物业,而是我跟本起诉不了物业!我一次性在同一小区买了开发商的两套房,我不签物业协议,我没有合同关系,我起诉不了物业公司!我签了物业协议,我也起诉不了物业公司,因为签啦,就是我受权给它,我就放弃啦自己的权益!建议你回家,细读亲手签的物业协议合同,在以后的日子里,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象被打脸!可笑的是,这还是自己授权给物业打自己耳光的!


愿中国更富强


我住的是九十年代末的单位自建楼,独楼一栋十户,没有物业,每当有公共事务发生,统一思想是相当的难,我管过一个时期,观点是大乱大治,逼到每户却思想通了再去落实,因为你没有公权力、没有资源,仅靠苦口婆心,不行。也有统一了的,因当时(建楼时)没大修基金,约定楼顶和下水道是全楼的,出了问题,相关户共同承担(供排水分两侧),但由于多年后房子转手,新户就不遵守约定,顶楼修房顶了不给钱,你什么办法都没有。

现在的小区越来越大,业主也很多,在没有公权力介入前,赶走物业,业主自治,由业余的业委会管理,你可以试试,保管坚持不了多久。我们这里有个小区,部分业主以种种看似有理的原因拒交物业费,又不断鼓噪,导致大多业主不交费,物业坚持不下,撤离,不到一月,小区不成样子,又由几个上年纪的业主出面沟通,请回物业。

业主和物业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有问题了,找主管部门协调,实在不行,走法律途经,公权力未介入前,把物业一赶了之,问题会更多。互相沟通、相互理解才行。管窥之见,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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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白己所做为己经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为什么会一出现这一局面,首先是私有制使物业在失去做人的本性只看重利益,他们不顾业主利益只顾自己多闹钱,为了钱不惜损人利己制造予盾把业主推向政府的对立面,私订名目把属于业主大家公用绿地,订为车位强行买卖物业已经成为不做为乱作为,激起业主的强烈不满这下去业主与物业的予盾只能更加激化,一个服务行业失去自己的职责,必将为自己的所做所为付出代价,即然不能受到业主的满意那只能是退出市场,因为业主请的不是做威作福的老爷我们不需要供着,让他们在我们小区耀武扬威,只有真心服务于业主才能受到广大业主的欢迎,现在的物业很难让业主接受只有使予盾更加激化。


沧海一声笑149993456


首先,假如确实半数以上业主都希望物业走,那就已经具备条件了,这事肯定可以办。

怎么办?

五户业主联名向街道办申请组建业委会筹备小组,领表格,填写完毕,拿到筹备组备案。回来小区张贴公告,收集资料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进行物业公司公开选聘工作,另选一个口碑好的物业公司。

整个过程居委会和街道办必须全程无条件指导和监督这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资料可以要求街道办勒令物业公司提交转交给筹备组。

业委会成立是趋势。

物业公司只能用服务换收益,不能做小区霸王。

维权不要只在口头发牢骚,去做吧。


ericpri08


小区业主经“双过半数决”一致决定后,有权解聘现有物业和另行聘用其他物业。如果现有物业拒不搬离的,则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来提供服务的。如果物业的服务质量让小区业主不甚满意,那么业主可以经表决程序解聘物业。业主如果要解聘物业,一般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专有面积占总面积一半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便可以解聘现有业主。这一表决规则因为要“双过半”,所以称之为“双过半数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如果题目中所述的“过半数以上业主”符合上述的“双过半超准”,则他们有权要求物业搬离小区。如果物业拒不搬离,则小区业主可以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物业服务协议》,并且物业公司办理小区。因为“双过半”的业主有权解聘物业,所以法院会判决业主胜诉。

如果获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后,物业仍不搬离的,则业主可以凭借该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物业公司便会被法院的执行人员给强制赶走。


冰焰


国家尽快出台取销物业这个寄生虫吸血鬼违法乱纪剝削业主的黑社会组织的行业,还业主安宁详和的生存环境。


用户8254672074803


你确定你们的程序没有问题吗?

物业撤离一般两种方式,自愿撤出,或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你们小区应该是后者。

在街道或社区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大会解聘的程序如下:

1、小区成立业委会,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业委会可先征求业主意见,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谈判,谈判结果以会议纪要向全体业主公示。此步骤也可不做,主要目的是修正原来的合同,或暴露物业公司的贪婪,告知全体业主即将召开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委会的,应该可以发起20%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但目前这个制度是缺失的,很多地方可能不支持,这也是物业公司有恃无恐的原因。


2、拟定新物业选聘方案备选。内容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标、招标公司选择、评标办法、评标人等,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3、公示表决内容15天(北京的规定)。表决议题包括“是否同意续聘原物业继续为本小区服务(谈判结果作为原合同的附件)并授权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不同意续聘原物业,是否同意授权业委会按新物业选聘方案”。

4、公示期满后,组织全体业主表决,过程接受社区监督,表决结果接受社区核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通报给原物业企业。

5、如表决结果同意解聘原物业,按招标方案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招标过程上报给街道和社区更好,以争取后期物业交接的协调监督。

6、按投标企业的评分结果排名,提交给业主大会表决,确定选聘哪家物业公司(业委会直接与评标第一名签订合同,有法院判例被确定为不合法)。

7、在街道和社区协调下,组织双方物业交接,书面签署交接记录。

8、如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可提供以上的过程记录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会对原物业处罚金并记入企业信用系统,但行政部门不能强制物业退出。

9、如原物业依然拒不撤出,可提供以上的过程记录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

解聘物业是个比较麻烦的过程,程序不合法、业主大会表决不真实、选聘程序有问题,可能都会成为与物业有关系的业主攻击的理由,甚至可能功亏一篑。

题主提的半数以上业主要求撤离,不知道只是口头上,还是有书面记录的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自行对照吧。

希望本人的回答对小区会有所帮助。

本人希望通过多个小区的经验教训,思考物业问题的原因,与您一道,寻求解决物业问题的方案,共创和谐小区。欢迎关注、交流、拍砖。


姜姜聊物业


这就知道为什么全国人民都像打狗一样想打它们了吧!你以为它们是想为人民服务吗?它们就是想喝百姓血的团伙,强烈要求取缔,由政府统一管理小区,怎么干活也是雇人,最起码政府不会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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