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徵地拆遷遇侵權,如何取得國家賠償你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實踐中,伴隨著違法強拆行為,多會出現滿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定事由的情形,如為達到強拆作業目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等;以及明顯侵犯被拆遷人房屋財產權利的行為。

在該類徵地拆遷侵權案件中,被拆遷人應當取得的就不僅僅是拆遷方施捨般給予的少量拆遷補償,還有針對拆遷方的侵權行政行為依法可主張的國家賠償。但說到主張國家賠償,很多被拆遷人往往有些卻步,擔心自己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怎麼可能“向國家要賠償”。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從法律角度出發,帶領被拆遷人一步一步瞭解,當遭遇徵地拆遷侵權時,被拆遷人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取得自己應得的國家賠償(行政賠償)。

第一步 確認請求賠償的依據

徵地拆遷遇侵權,如何取得國家賠償你知道嗎?

根據本文開頭所舉法條內容大家可以明確,在徵地拆遷中,大家主張國家賠償的依據是自己的房屋財產權利(有時伴隨著人身權利)受到了侵犯,而侵犯被拆遷人相關權利的是強拆過程中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當這些侵權行為滿足《國家賠償法》中對行政賠償範圍的規定情形的,被拆遷人就有了取得賠償的權利。

京尚拆遷律師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行政機關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未超出合法範圍的,那麼就不滿足我們所說的侵犯被拆遷人權利的前提了。

如市縣級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僅依法對房屋實施騰空強拆的,不屬於侵犯被拆遷人房屋財產權利,被拆遷人不能僅就依法實施的強制執行行為主張行政賠償。但此時被拆遷人仍可以主張合理的拆遷補償。

第二步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確認徵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後,被拆遷人就需要了解第二個問題——由誰來賠。“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是很寬泛的概念,大家想要真正取得補償,就要知道具體向哪個部門提出賠償主張。

徵地拆遷遇侵權,如何取得國家賠償你知道嗎?

概括理解《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大家可以這樣確定:其一,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侵權,誰侵權誰賠償;其二,受權機關侵權,受權機關賠償;其三,受委託機關侵權,委託機關賠償;其四,根據以上原則確認的賠償義務機關已被撤銷的,要麼由繼續行使該行政機關職權的機關賠償,要麼由撤銷該機關的行政機關賠償。

根據《行政賠償法》第八條規定,京尚拆遷律師要特別向大家強調的是,如果被拆遷人曾就相關侵權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決定造成損害加重的,除由原行政機關承擔賠償義務之外,複議機關也要為損害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步 主張行政賠償

實踐中被拆遷人真正要提出行政賠償主張,有三種不同的途徑。第一種是在針對強拆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第二種是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要求賠償;第三種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遇阻時,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一種路徑中京尚拆遷律師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此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大家申請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當複議機關或訴訟機關依法決定撤銷、變更案涉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支持被拆遷人的賠償請求。

第二種路徑中,被拆遷人在起草賠償申請書時,要寫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京尚拆遷律師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的是,根據《行政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被拆遷人一定不要忽視該憑證。

另則,被拆遷人遞交賠償申請後,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期限被拆遷人應當關注,牢記“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十日內(製作賠償決定書或不予賠償決定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送達賠償請求人)”、“(處理期限屆滿或不服處理決定的)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三個重要期限。

第三種路徑較為特別,大家應當注意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已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確認相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二是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未予處理。未達到這兩個前提的,實踐中將被認定為不滿足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定條件。

第四步 確認賠償的範圍

徵地拆遷遇侵權,如何取得國家賠償你知道嗎?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其中關於“直接損失”的範圍確定,實踐中一直存在廣泛爭議。由於行政侵權行為往往事發突然,很多當事人取證不及時,在主張行政賠償的過程中很難完整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也是大家申請國家賠償卻難以得到完整賠償的重要原因。

尤其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許多無良拆遷方往往仗著房子被推倒後補償對象即湮滅,被拆遷人就難以拿出證明被徵收房屋的實際價值的證據,慣例性地先行強拆再拼命壓低補償價格,讓被拆遷人吃啞巴虧。

對此,京尚拆遷律師稍前曾為大家解析過最高院的一則相關判例,在該案例的審判意見中最高院指出,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國家賠償法》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國家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對“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如被拆遷人的房屋重置成本價),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有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如被拆遷人本應得到的充分、合理的拆遷補償)。

但需注意的是,被拆遷人要想獲得充分的賠償,一定要注意取證的重要性,對於無法證明因賠償義務機關違法行政職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部分,實踐中想要取得賠償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另則,對於因被拆遷人自身行為導致損失擴大的,如在遭遇行政機關人身權利侵害後出現自傷自殘等傷害加重行為的,實踐中通常會被認定不屬於直接損失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的機制既然存在,被拆遷人就一定要好好利用起來,不必要自行承擔行政機關違法侵權行為帶來的損害後果。隨著徵地拆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被拆遷人更應該樹立起充分的信心,主動學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如果有被拆遷人有更多徵地拆遷相關法律疑惑的,可以關注京尚拆遷律師的公眾號、頭條號,通過後臺私信留言諮詢,也可以直接來電或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一對一的溝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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