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是對女性不公平嗎

首先大家常說的所謂“新婚姻法”,實際上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條款進行詳細展開說明和補充,與法律條款有同樣的效力。而且大家說的新舊婚姻法沒有太多質的差別,對於保護財產、保護婚姻中雙方權益的規定是一致的。新的司法解釋只是更細節的展開了部份條款,有了更細緻的執行依據。

比如說關於婚前婚後財產分割,婚姻法中第十八條對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不分割。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釋展開的部份對於很多可能出現的情況也做了說明。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是對女性不公平嗎


其中大家最關心的婚前房產財產風格問題司法解釋的條款也很清晰: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就是上面最後這條的引起的輿論爭議最大,也是很多人提出所謂“新婚姻法不利於女性,對女性不公平”的觀點的重要依據。其實法理不會偏向某個性別,如果某個法規讓你覺得不公平,也許是你原來享受到的恰恰是一種不公平的狀態,當法理的公平來替代這種不公的時候,你會感到改變了因此而誤以為這是一種不公。

法理不等於情理,婚前購房也好,很多人因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開始在婚前要求對方先把自己名字加到房產證上,一方願意在房產證上增加未來配偶的名字也沒任何問題,這是感情和個人財產風險的問題,具體到個人有具體的取捨,法律只是基礎保障而不是論辨情理的準繩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是對女性不公平嗎


如果通俗的對上述司法解釋進行“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幾個簡單的初衷:

1、尊重法律的基本公平,不與其他法規衝突,婚姻之中首先要保證的是人的基本權益。而這些不以性別為區分對象,恰恰是法律該主張和倡導的。而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以後很多的自媒體和個人在一邊倒的論述新婚姻法對女性如何不利,這種論調是錯誤的,誰規定婚前或者婚後購房的就一定是男性和男性的父母呢?尤其是80、90後很多的獨身子女,女性自己購房或者父母給女兒購房的情況非常多,保護人的財產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法律和法理上根本不可能去帶有性別偏見來立法。

同時婚姻法的法理基礎是與社會發展相符合的,在多年前婚姻法制定的時候房產問題並沒有像後來在婚姻家庭關係中佔據那麼大的比例,影響那麼大;我國的婚姻法是1950年頒佈的,後來經過1980年、2001年兩次修訂,之後也進行了司法解釋的修訂補充。在最新的司法解釋補充中就重點解釋了關於婚前房產、婚後父母購房贈與子女、婚前貸款購房等情況,尤其是婚前貸款購房婚後夫妻財產共同還貸的也是近二十年才出現的,之前哪裡有啊。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父母的權益保障進行規定。由於房產對於很多家庭而言是重要的資產,買房往往耗盡普通家庭的多年積蓄,尤其大量的父母為子女購房是動用了養老的資金的,而子女本來與父母是獨立的個體或者兩個家庭。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正是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下,對父母權益的保障。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是對女性不公平嗎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處置和一方個人房產有貸款的情況怎麼解決?這一點是新司法解釋的重要修訂。首先婚姻法本來就保護婚前財產,不是新法才有的,要糾正很多人這個誤區。婚前購房有貸款,婚後必然牽扯夫妻共同財產用於還貸,這裡面有兩個前提:

(一)、婚後夫妻收入還房貸無論是哪一方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共同財產用於償還房貸,因此這塊共同還貸的財產要有明確處理,不能讓一方以共同財產還貸了但沒有利益保障;(二)、房屋產權不可分割,只有所有權和共有權,而且房產權屬以產權登記為準。這就造成婚姻財產風格無法將房子一分為二兩部分各自拿走,那麼必然一方獲得產權,並對另一方的出資進行補償,同時增值部分也計入了補償。

這個付出和收益非常對等,怎麼會存在部份輿論中所說的對夫妻中某一方不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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