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从而导致被害人错误作出同意其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的“承诺”的,则因该项“承诺”并非出自被害人真实意志,故而不能构成可以阻却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即便在行为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请求其为自己医疗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同意并不包括对非法医疗行为可能引致的伤亡结果的承诺,也不能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性;甚至,在行为人已告知患者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请求其为自己医疗,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对公共卫生这一社会法益并无承诺权限,其承诺仍然是无效的,仍不能因此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曾因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行政处罚。某日,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孕妇王某亲属邀请,为王某接生。当晚23时许,周某用手触摸检查后感到胎动,认为有生产迹象,并为被害人王某注射了催产素。次日凌晨,周某用手触摸检查后,告知王某及其家属胎儿孕妇均正常,可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王某在家属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胎儿已死于腹中。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认定,王某胎儿系在脐带、胎盘病变基础上,因注射催产素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在宫内窒息死亡。

二、主要问题:患者自愿求医的,能否阻却非法行医罪的成立?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患者有可能是误认为行为人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也可能是明知对方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求医。在患者自愿、主动求医情况下,能否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被害人承诺有效性的问题。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阻却犯罪的成立,属于非法定的犯罪排除事由。

一般来讲,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才可能排除犯罪性。而在其他一些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条件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性。

具体而言,被害人的承诺只有齐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第一,承诺只能是对自己具有处分权限的利益承诺他人侵害;第二,承诺者必须具有承诺能力;第三,承诺必须基于承诺者的真实意志;第四,基于承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得超过承诺这的处分权限,也不能违反法秩序。

三、裁判结果: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成立

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即使行为人非法行医时得到患者的承诺,也不能阻却其犯罪成立。

其一,非法行医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侵害的是社会法益,任何人对社会法益都没有承诺权限,故患者的承诺是无效的。

其二,对治疗行为的承诺,只能是一种具体的承诺,而且这种承诺只是对医疗行为本身的承诺,不包括对不当医疗行为致死致伤结果的承诺。患者求医当然是希望医治疾病,因此不可能承诺对自己造成伤亡。所以,非法行医者致患者伤亡的行为,也不可能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成立。

其三,在许多情况下,患者是因为不了解非法行医者的内情才去求医的,即非法行医者或者谎称自己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或者谎称自己具有高明的医术,使患者信以为真,从而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向非法行医人求医。这显然不能认为是患者的真实意志。由于患者求医是

基于误解,因而其承诺也是无效的。

其四,非法行医行为违反了法秩序,即使非法行医行为取得了患者同意,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综上所述,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从而导致被害人错误作出同意其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的“承诺”的,则因该项“承诺”并非出自被害人真实意志,故而不能构成可以阻却行为人犯罪性的承诺;即便在行为人已告知被害人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请求其为自己医疗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同意并不包括对非法医疗行为可能引致的伤亡结果的承诺,也不能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性;甚至,在行为人已告知患者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被害人仍然同意或请求其为自己医疗,并明确表示自愿承担医疗风险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对公共卫生这一社会法益并无承诺权限,其承诺仍然是无效的,仍不能因此阻却行为人非法行医行为的犯罪性。

最终,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更多观点,请关注公号:“刑辩人在路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