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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當事人都會想當然地認為,
只要官司打贏了,
然後按程序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款,
自己只要坐等著法官把錢“送上門”就好。
而當法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
他們就會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
儘管法院已經窮盡手段反覆查找,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
是因為很多人都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點,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等等。一個案子的執行難,其產生原因往往是綜合性的,並不能單純歸咎於法院。
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然有財產但在法律上無法執行或是被執行人沒有收入來源,沒有償債能力等等,法院採取了所有可以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好比一個病人,已經病入膏肓,幾近彌留,再高明的醫術此時也是迴天乏力。
覺得很抽象?
沒關係,看看下面這個小案例:
老鄭(化名)和老李(化名)是一對老友。幾年前,老鄭為做生意向老李借了20萬,但是後來老鄭卻沒有如約還款。為了拿回借款,老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官司雖然贏了,但是老鄭卻始終沒有支付任何款項。遲遲拿不到錢的老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一番調查,法院發現老鄭幾年前因為生意失敗,已經欠了一屁股債。就在半年前,因為欠錢不還,他被幾名債主告上法院,後來還被處司法拘留。現在,老鄭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老李也無法提供其他財產線索,案子就這樣陷入了執行不能。面對這樣一個“赤條條”的人,即便法官能耐再大,也無法憑空變出錢來。
法官有話說
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受理這樣的案件並竭盡所能地去執行,這是法院工作職責所在。然而,法院和法官並非萬能,很多時候,法官們竭盡全力,東奔西走地查控、追索,一場忙碌最後只是證明了這個案子屬於“執行不能”。
看到這篇文章的人,
真心希望大家能夠對法院執行工作
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理性認知 “執行不能”,
理性看待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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