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残联、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2018年—2019年度为重度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
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我区确定由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承保,为具有我区户籍并且持有于2018年3月1日以前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为2018年6月30日到2019年6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意外身故、再次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
保险金额为:
意外身故3万元/人
再次残疾3万元/人
意外伤害医疗3500元/人。
保险费用为2018年度保费每人25元
参保人员所需保费由自治区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今后将逐步提高。
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提高保障标准,提标扩面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自行解决。同时,我区要求各地不得以提高标准为由向残疾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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