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工程造價」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認價規則

「工程造價」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認價規則

三種確定工程價款方式的認定規則:

一、固定價格之認定規則

就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如果當事人因此發生爭議,則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當事人對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進行約定的,則應按約定的方法來認定。對此是固定價以外的部分,應當另行確定工程價款。

二、可調整價格之認定規則

可調整價格就是雙方在合同約定價格調整的方法。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調整方法來認定工程價款當無異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對價格調整的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是不是就直接適用上述示範文本中規定的調整因素而認定工程價款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之規定進行解釋能夠認定的則應根據補充協議、對合同進行體系解釋的結論及雙方的交易習慣來認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認定的情況下,方能根據第62條第2項指引適用下列的規則來認定工程價款,即市場價格,或者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由此看來並不能當然適用這些規定來認定工程價款。而只能適用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市場指導價。但在司法實踐中則不是如此操作,其操作方式為: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據此,如果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之確定不能達成一致,則直接適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來認定工程價款。對於固定價格確定工程價款以外的工程價款的認定也可以適用這種認定規則。

三、成本加酬金之認定規則

工程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個部分,成本一般包括直接費和間接費兩個部分,酬金一般指利潤。由雙方在合同具體約定。如果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合同中的約定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之認定規則同上述可調整價格之認定規則。

在上述第一種情形中固定價以外的部分以及第二種、第三種工程價款的確定方式中,由於當事人雙方達不成一致,換句話說,在約定非常清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就是不認可這種結果應當如何處理?對此通常的做法是由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其審核結論就應當成為工程價款認定的依據。但是對於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審核結論不予認可,如何認定工程造價?一是可以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即當事人雙方確定了審核結論,則該審核結論就是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不予認可,則當事人一方則只能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認定工程價款,不論是仲裁或訴訟程序中認定工程價款的方法一般是通過司法鑑定來實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應的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3條還規則,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該條中的鑑定當然包括工程價款鑑定。

「工程造價」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認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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