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小夥被騙入傳銷組織反抗時涉嫌捅死一人,法院以證據不足判其無罪,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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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關人的自由和生命,有的人認為打官司靠關係,這孩子無罪是因為背後有人,有的人認為是靠人情,這孩子太可憐法官判無罪。我認為,打官司靠的是證據。


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被告人魯某在被傳銷人員控制,人身權利遭受侵害,其試圖反抗,用刀刺死一人,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可以判死刑。

法院認定:魯某的確有最大的犯罪嫌疑。

刑事案件,應該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法院認為,本案中相關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死者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殺人的刀的確是魯某購買的

可以確認的是,捅人的刀是魯某的。但這不能代表魯某就一定殺了人。他買刀、持刀都有合理的理由,是因為意識到自己可能陷入了傳銷組織,為了防止自己遭受不法侵害,買刀自衛。

刀到底是誰捅的?無法確定

本案中,刀的確是魯某隨身攜帶,但是根據參與控制魯某的一名傳銷人員賈某的證言,三人(賈某、李某、張某)將魯某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負責控制魯某的右手,另兩人控制左手、捂嘴。意思就是說,被告人魯某是被三個人控制,而且其雙手被按住。根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當時發生衝突是在夜間室外,漆黑一片,即便在場的目擊者,也很難判斷李某就是被魯某捅死的,他們提供的證言真實性也存疑。

刑事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因為事關一個人的自由和生命,我們可以想一想,如果李某不是魯某所殺,那麼,魯某不僅不是兇手,他還是傳銷組織意圖控制的受害人,那讓他走上審判席本身都是錯誤的,判決他有罪那就是更大的錯誤。

因此,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法院判決魯某無罪,合理合法。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我讀大三的時候,暑假被高中同學騙到傳銷。她是我的高中同桌,跟我在一個市讀大學。後面看朋友圈動態,好像沒有讀書了,自己創業,創業項目是新能源電池。 暑假需要找份工作,她說她哪裡有,讓我過去,一個月給四千。我就信了。接著,我的倒黴之路就開始了。 首先,第一天下午到的。下了火車站,她們開車接的我。我以為是豪車,結果是共享汽車。因為之前看她動態賺了很多錢。把我帶到一個高檔小區,二十三樓。進門之後發現有一個男的,然後加上我同學和她媽還有兩個女的一共五個人。房間很大,三室,二衛,一廚,一廳,一陽臺。剛到,比較累,就吃了個飯,真的是大魚大肉,生活相當可以。接著休息,睡了幾個小時。晚上叫出去看電影。三個人,我,同學,個另外一箇中年婦女,看的神偷奶爸。晚上回來和那個男的睡,晚上聊天他說他之前是牙醫,後來接觸了這個項目賺了很多錢之類的。 第二天早上七點起的床,八點收拾好了,就剩我,我同學,還有那個中年婦女。我同學說咱聊會天,九點出去上班。到了九點之後,她們把我帶到了另外一個高檔小區,她說給我介紹她的一個朋友,拓寬我的人脈資源。到了她朋友家,是一個二十五六歲的女生。通過交流,她說她之前是做設計的,後來的一個機會接觸了一個叫做連鎖經營的項目。這個項目是從國外引進的,旨在為中國培養下一代優秀商人。接著重點談了一下這個項目的來源,歷史,發展,前景等等。 一直談到十點半,然後就就結束了。我以為完了。結果下了樓,我同學又給另外一個朋友打電話,把我帶了過去。這次是個三十多歲的女性,據她說是江西某財經學院畢業的。接著她給我講這個項目剛開始投資3600元三年收穫360萬,我就知道遇見傳銷了,但一直沒反對。她說什麼問我信不信,我都說信。什麼五級三晉制,什麼連鎖經營,一大堆。 到了中午,帶我回去吃飯,也是大魚大肉。吃完飯我準備回房睡覺,過了一會我同學就過來了,就自己躺到我睡的床上,準備和我聊天。我說不好吧,這你媽看見不得打我?我同學說沒事,咱又不幹啥。接著講了講她自己的故事。什麼高中給縣長寫信提意見,什麼和當兵的男朋友分手自己傷心欲絕,什麼自己小時候差點被拐賣,什麼自己還是處女之類的一些問題。估計是為了降低我的警惕吧。 下午三點多,她叫我去客廳。說是介紹一個朋友給我認識,男的,以前經歷過傳銷,直銷。他要給我講講傳銷,直銷以及我們正在做的連鎖經營的區別。在他講的時候,我問了一個問題。我們賣什麼?他說沒有商品,我們是投資人,這使我更加確定這就是傳銷了。聽他講完以後,我本以為今天就完了。結果我同學還打電話叫人過來給我做工作。她說這個項目比較麻煩,我需要四天才能完全瞭解。我一想,這還得了,天天給你洗腦,萬一成功了怎麼辦?在說,十六隻蒼蠅天天在你耳邊嗡嗡直響,也煩的很,我就想溜了。 下午那個人來了,一個年輕人,一口檳榔一口煙的開始給我洗腦了。中途我說要上廁所,到了衛生間,我查了一下今天回市裡的火車票,發現還有票。我在微信上給同學發了定位,並告訴他讓他等一會給我打個電話,不要說話,不要掛,並且把手機號備註改成媽。然過了一會,電話如期而至,我掏出手機,我同學坐在我的右手邊,我給她看了一下來電顯示,我說我媽打了電話,我接一下。當著她們的面,上演了一齣戲,電話內容是我五姨心臟病突發過世了,我媽讓我回家看看。(我五姨的確是心臟病突發過世,只是過世了三四年)我硬是擠出來幾滴眼淚,泣不成聲告訴了我同學這個消息。並且告訴她我馬上回家。然後就跑到了自己的房間開始收拾東西,過了一會她跟了進來說今天估計沒票了,明天回吧。我當著她的面搜火車票,告訴她還有,然後就定了票。接著就出門了。她和那個中年婦女一個跟著,中年婦女說你等一下,等我同學的母親回來,讓她們開車送你。我說不用了,我自己滴滴打車。打上車後。她們也跟著上了車,一直到了火車站。當我要進站的時候,中年婦女問我是不是覺得這是傳銷?是不是覺得我同學在騙我。我說不是,這個項目很好,只是我家裡的確有事。她說那你回去不要亂說,容易給我同學造成不好的影響,我答應了。 回來以後,我一直留著我同學的扣扣號,想著那一天她進局子裡面了,我去看看她。後來她把我刪除了。 我一直覺得這麼低級的騙局怎麼會有人上當,過年的時候聊天我么舅他們也被一個親戚拖進了傳銷。那個親戚投資了,主要是他看著別人投,他也跟著投。然後說不求賺個幾百萬,只求賺個二十多萬。被騙。主要是從眾心理和貪婪心理。我舅他們也跑出來了,在一次轉移過程中,車壞了停到了公安局門口,我舅他們就下車站到公安局門口不走了,人家不敢強行帶走,就脫離了傳銷。 總之,抵制傳銷,人人有責。


厭筆書生今猶在


根據新聞中事件的描述,法院判決是合理的。

本案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於,死者李某是否是被魯少卿刺死的。

廊坊市檢察院認為,魯少卿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少卿衛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是防衛過當。

但廊坊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魯某被扎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懷疑。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是,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因此,廊坊中院判處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而被告魯少卿表示,自己拿刀的手被別人控制,之後,到被別人拿走。

況且,當時發生衝突是在屋外,漆黑一片,很難判斷李某就是被魯少卿捅死的,最多隻能是懷疑。由於沒有足夠的證據,依據法律上“疑罪從無”的原則,判魯少卿無罪,並無不妥。

隨後,死者家屬又提出喪葬費、生活費等諸多民事賠償請求,均被廊坊中院駁回。

最後,終審維持魯少卿無罪的判決。

廊坊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得到了眾網友的一致好評與支持,紛紛點贊乃正義的評判!大快人心!

在此,勸誡傳銷人員能夠迷途知返,自我拯救!

你對此判決有什麼感想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傳銷組織以傳銷為名,實際很多行為已公然違背了法律,墮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騙人錢財,拘禁人質,傳輸非法信息。本問題中的魯少卿就是被人騙去入夥時,因反抗致死騙人者趙謀的。趙某為了發展下線,騙魯少卿入夥,可能當時魯反抗,趙硬來,發生了衝突,據在場的人講,是魯捅的。但,法院以證據不足判魯無罪,並無賠償之責。在有的人看來,似乎和以往案例大有不同之處。不過我們想,僅憑傳銷組織內部人的作證,恐怕也是證據不足於採信的原因之一。

這種情況類似於正當防衛,不過比以證據不足處理更乾淨利索。法律無非是為了保護正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硬搬死套反而會走入死胡洞。早年曾有一個案例,一個婦女打死了自己的丈夫,因為她的丈夫常年虐待她,並讓他賣淫,她一氣之下打死了他。後來被視為為民除害,無罪釋放。我想本問題也和這種事的性質沾點邊。

生命可貴,但一個人作惡多端,與人類為敵,就應該天誅地滅。不過,一定要注意,個人是不允許私刑執法的,雖然我們常常在說到某人罪大惡極,罪不可赦,人人可以得而誅之,這不過是句氣憤話。但是,當自己的生存,安全,生命受到危害,卻又得不到救助時,是可以奮起反抗的。法律不是無情物,公正可能遲來,但一定不會缺席。該案可能特殊點,但本質上保護正義,打擊犯罪確實做的明明白白。


天太2


生命是可貴的,我們在看待案件的同時,也該為這個為傳銷組織而丟了性命的受害者深深惋惜。

老樣法律知識不是很好,我就不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待這個問題。我們從傳銷組織的角度來分析一下他們當事人的行為和思想。


死者李某進入傳銷五個月後,才邀請魯某過來傳銷組織,這說明李某已經成為了傳銷組織的一員,腦袋也基本被洗得差不多了。他之所以邀請魯某過來,第一是為了發展下線,第二也多少有點情分在裡面,想著讓曾經的好朋友過來一起發財。(這是進入傳銷一年內的人單純的想法,他們瞭解內幕較少,所以也屬於受害者,心智被矇蔽了。

李某邀請他過來後,也是同樣一個過程給魯某洗腦,只不過魯某屬於那種傳銷組織號稱的“鐵腦殼”。一時半會洗不乾淨腦袋,所以李某才會單獨跟他聊聊。想用兄弟情為藉口,讓他好好去考察這個行業。

魯某可能由於聽到過很多關於傳銷的傳言,十分害怕自己會跑不掉,也擔心傳銷分子會對他怎麼樣。於是偷偷藏個武器也是正常行為,以便自衛。(我曾經也遇到過這樣的新人,他跑到廚房提著菜刀,說不給他走就同歸於盡。後來我把他菜刀奪過來,打發他走了。)

李某在和魯某單獨交流的時候,肯定有過爭執,魯某也肯定說過讓李某送他走的話。而此時的李某一心想著:我千里迢迢把你叫過來,你卻連幾天考察的機會都不給嗎?我們之間的情分難道就那麼淺嗎?魯某的心思則是:如果我要是走不了,別逼我犯傻。

這二種心思碰撞在一起,爭吵難免,推搡之下,後續就無法想象了。

這是老樣對雙方心理活動的分析,我曾經也是經歷過的人,當過李某的角色,也跟很多像魯某這樣的人交流過。在我送他們上車離開傳銷的時候,我都會問他們到底怕什麼?他們有些會告訴我,有些還是不敢說。

親眼見過為逃離傳銷組織,縱身從三樓跳下來的。也見過一女生為了走出傳銷窩點,用利物抵住自己的喉嚨,以死威脅。更見過一些進傳銷後,嚇得大小便失禁的。

見多了人性的害怕,也清楚傳銷組織的危害。輕則傾家蕩產,重則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借用一朋友的名稱,傳銷一日不盡,老樣終圓寂在頭條!


反傳銷老樣


關於這個問題,希望大家不是因為看到傳銷人員被捅死而點贊,因為這種盲目的暢快並不能促進理性的思考,也不能增進我們的認知。

為什麼法院判處魯某無罪,其實這裡面的核心問題是,要認定故意傷害罪成立,需要首先解決的是,嫌疑人對兇器的控制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要推定嫌疑人是故意傷害他人,從客觀條件上,嫌疑人要具備自主行動的能力,而在本案中我們看到的現象是

據其中一名傳銷人員賈某的證言,三人夥同張某龍將魯少卿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負責控制魯少卿的右手,另兩人控制左手、捂嘴。

這裡的階段轉化導致魯某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發生了變化,或者說,無法完全控制兇器,在被摁倒之前,魯某已經掏出了水果刀,這個時候魯某還能夠控制水果刀去刺傷別人,但是在被摁倒之後,由於肢體受限,受害人李某又正在控制魯持刀的右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魯某刺傷李某是能夠實現的,但是就出現了爭搶中刺中李某的另一種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判決中講到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公訴機關指控魯少卿持水果刀故意傷害致死李某的證據不足。由此判定魯少卿無罪。

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則是合理排除證據規則。 也就是說只有當證據能夠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形成唯一封閉的閉合證據鏈時才能認定一個人是有罪的。如果證據上達不到這種效果,則不能認定有罪。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魯某對於兇器的控制能力有限,無法排除在爭搶水果刀時誤傷李某的可能,所以依據合理排除證據規則,是不能認定魯某有罪的,法院的判決非常客觀準確,對規則的理解和運用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另一個問題是魯某的行為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這裡我們需要看到,魯某拿出水果刀,是出於防衛的目的,而在受到人身強制的時候,則表現為掙扎反抗,我們不可能要求一個正在拼命掙扎,身體受到多人限制的人去思考自己是否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魯某的行為同樣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不構成該罪。


一笑風雲過


法院判其無罪的原因是證據不足。

據報道,魯少卿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入傳銷組織以後就試圖逃跑,三名傳銷人員見狀立刻將他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負責控制魯少卿的右手,另兩人控制左手、捂嘴。

後來的情況陷入羅生門。據當時屋內的傳銷人員證詞,他們跑出來看,魯少卿穿著帶血的衣服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有很多血。在場的人告訴他們,“是新人用刀扎傷的。”但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因此,雖然被害人李某確實被魯少卿的刀所傷,但並沒有證據證明是魯少卿用刀把李某刺傷的。雖然李某被魯少卿用刀刺傷的可能性很高,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人搶走他的刀以後不小心誤傷到李某的可能性,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根據“疑罪從無”和“疑點利益歸屬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原則,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判決其無罪更加適宜。

但是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我認為法院判決其無罪是合法合理的。


冰焰


此類特殊案件的判罰,不僅僅是針對某個人某個事件,它的判罰結果產生的後延性影響更重要。

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初衷,站在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判罰充滿了維護正義的精神。

這樣會使那些企圖非法拘禁他人的傳銷人員有所忌憚,從而保護更多潛在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單說這件事情,魯某首先是受害者,在被傳銷組織非法控制之後,想要通過自己的力量來逃出虎口。在三對一的情況下,魯某的行為顯然屬於正當防衛,至於混亂中造成了一名傳銷人員身亡這一結果,很難通過證據證明是魯某直接導致的。

其次,傳銷人員的行為本就涉嫌非法拘禁,習慣了滿嘴跑火車的傳銷人員的證言證詞也不可信。而且魯某的初衷是想逃脫,保護自己免遭不法侵害。在沒有足夠證據的作證下,魯某理應無罪,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個人甚至認為,魯某的行為應該屬於無限防衛。

那麼何為無限防衛權呢?

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魯某被傳銷人員非法限制人生自由(這可不可以認定是正在進行中的綁架呢?),如果不是他僥倖逃脫,最終受害者很可能是他自己。

最後,這樣的判決提振民心,再一次為公正的判決點贊!


夜雨如書


為讀者完整的理解整個審判思路,允許我引用新聞中檢察院、法院的觀點:

廊坊市檢察院認為:魯少卿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少卿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

但是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屬還訴請判令被告人魯少卿賠償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確定所產生的存屍費共計人民幣35.586725萬元。廊坊市中院最終駁回了李某家屬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該案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後,被害人李某的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和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個人解析:

首先本案中,檢察院認為魯少卿超過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何為防衛過當,簡單的說就是能夠採取小的傷害而制止不法行為,但是卻採取了較大的傷害行為予以制止了不法行為就叫做,防衛過當。

本案中從這個角度來看,魯某從進入村莊前採購生活用品時就購買了刀具,本身確實不符合常理,只能說明,魯某感覺到異常,買刀是為了預防不測。

但是為何法院最終認定魯某無罪?理由我認為有以下考量:

  • 1、當時的環境,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其實不好說,根據新聞來看,當時趙某、李某等人要對魯某採取措施,不讓其離開,而且當時他們進入的一個村莊黑燈瞎火的,你讓魯某採取必要的措施,在當時的環境下,我想未免有點強人所難。
  • 2、對於案件中的刀具究竟是不是魯某扎進李某的身體,確實無法查明。

因為據魯某的證詞:他拿刀的右手始終被人用手抓著,後來水果刀被搶走,這時,一男子稱“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隨後他被鬆開,於是便逃走了。

可見當時究竟是不是魯某將刀具扎入李某這件事,當時因為混亂,所以無法查明。

所以我想出於這兩個角度,如果將魯某定罪的話,那麼想必必然會引起較大的輿論壓力,另外刑事案件中講究的是證據充分,如果有任何合理性懷疑的情況下,那麼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也應當判魯某無罪。

最後歡迎關注麋鹿說法,讓你的生活不再迷路。


麋鹿說法


首先要給我國司法公正點贊,死者被殺是有因果關係的,他們當時正在傷害魯某,而魯某並非有意傷害,只是在情節中誤傷,或者並非是兇手。

時間:2016年3月

地點:廊坊市廣陽區一個小村莊

事情經過:15年趙某被騙進傳銷組織,為發展下線,騙魯某過來找工作,在火車站臺,魯某去買生活用品,其中就有一把水果刀,當趙某把魯某帶到傳銷地點,魯某發現情況不對想走,這時候傳銷組織出來數人,魯某拿出刀,奈何一人終不敵,被幹趴在地上,刀也被拿走。

有一人沒按住,被魯某掙脫,在搶奪刀的時候,李某不幸中刀死亡,事後魯某跑回家,於第二日投案自首,廊坊市檢察院認為他防衛過當。

廊坊市中院認為,根據具體案發過程,對李某被扎傷死亡,魯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鑑於本案證言反覆、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誤傷等合理懷疑。

廊坊市中院認為,魯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時,掏出水果刀進行防衛,以及在控制與掙脫過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魯少卿的行為致李某死亡的證據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魯少卿無罪,並在當年12月9日予以釋放。!

法院判斷的很公正,在當時混亂的情況下,李某被捅,也有可能被人二次傷害才造成死亡,法院並沒有武斷,而是實事求事我覺的在當下很不錯。

傳銷歷來受世人所不喜,原因很簡單他們都是一群愛發大財夢的“患者”,金子塔頂端的人享用著底下人的金錢,損害著人與人的信任,這件事的發生並不是偶然,因傳銷死的人也大有人在。

筆者提醒大家,珍愛生命,遠離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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