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黨員幹部為了房子“假離婚”,是違紀要追責!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廉潔修身、廉潔齊家,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作為黨員幹部,為了房子而“假離婚”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還侵害了國家利益,並且造成國家稅收損失,這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

基本案情

黨員幹部為了房子“假離婚”,是違紀要追責!

2016年,某省某局正處級幹部張某(中共黨員)打算出售名下住房併購買其他住房。為在換購住房過程中少繳納稅款,張某與其妻商定先辦理離婚手續,待換購完成後再辦理復婚手續。同年,張某與其妻辦理了離婚手續。2017年,辦理完住房購買手續後,張某與其妻辦理了復婚手續。通過上述行為,張某共少繳納稅款共計20餘萬元。其間,張某將上述離婚、復婚情況向組織作了報告。

分歧意見

黨員幹部為了房子“假離婚”,是違紀要追責!

對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討論中有四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應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涉嫌虛假納稅申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應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認定,即“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

第三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認定,即“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

第四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應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認定,即“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分析意見

黨員幹部為了房子“假離婚”,是違紀要追責!

我們同意第四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於性質認定

黨員幹部通過“假離婚”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從表現形式上看,涉嫌違反國家稅收相關法規,這種行為在普通公民的房產交易行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如果僅從涉嫌違反國家稅收相關法規角度考慮該問題的性質,還需稅務部門出具認定處理意見。實踐中,稅務部門對此類行為在發現、認定和處理等方面均有一定難度。但作為黨員幹部,其行為底線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標準;在黨紀和國法中,紀律的起點和標準是嚴於和高於國家法律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黨員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除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以外,不得謀求任何私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廉潔修身、廉潔齊家,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張某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買賣房產以少繳納稅款,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社會公德和團結和睦的家庭美德,這是黨的紀律不允許的。

按照“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要求,應首先用紀律的尺子來衡量張某的行為,認定其構成違紀,而不能繞開紀律,從法律層面來衡量。

(二)關於條規適用

如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認定,前提必須是稅務部門已認定該行為系違法行為;同時,考慮到該行為還觸犯了其他黨的紀律,因此,不宜適用第二十九條認定處理。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屬違反廉潔紀律的內容,廉潔紀律規範的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而張某的行為系在市場上購房行為,與其職權無關。同時,執紀實踐中適用第九十三條也主要是針對黨員在單位組織分配、購買住房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因此,張某的行為本質與第九十三條不相符合。

我們認為,張某的行為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還侵害了國家利益,造成國家稅收損失。適用第一百二十九條認定其行為性質,雖然不能完全反映其危害後果,但符合其行為表現形式,我們傾向適用該條款對其行為進行處理。

(三)關於處理意見

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張某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同時,鑑於該類問題在一些黨員幹部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執紀實踐中,應結合本人態度、行為後果及造成的影響、是否如實向組織報告等實際情況,妥善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本案例中,考慮到張某已主動向組織如實報告離婚和復婚的情況及具體事由,按照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和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相關黨組織對其作出誡勉談話的處理。

(來源:公務員高參、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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