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這些不能發微信!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微信作為一款功能強大、使用方便的社交軟件,是大多數人的“裝機必備”,而朋友圈、微信群、微信紅包等功能更是受到廣大用戶包括黨員幹部的青睞。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近年來全國各地有關微信使用不當導致違紀甚至違法的事件層出不窮,值得警惕。作為黨員幹部,請注意以下八條負面清單。

一、妄議中央大政方針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10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明確,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16年12月18日,《中國紀檢監察報》頭版刊發《黨員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議中央大政方針嗎?》一文。文中報道,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吳某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並發表評論大肆抨擊、公然否定“一國兩制”,罔顧“一國兩制”出臺的背景與實際,造成惡劣影響。吳某因為“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這一行為,受到紀律處理。

二、轉發淫穢圖片或視頻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黨政機關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溝通、討論工作的平臺,屬於“公共場所”,黨員領導幹部是公眾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

在微信群轉發淫穢圖片,既破壞了網絡環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違反了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要受到黨紀處理。

2016年8月25日晚,湖北省英山縣孔坊鄉政府副主任科員程某,將其在其它微信群裡看到的淫穢圖片轉發給某朋友時,不慎轉發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該縣500餘名黨政幹部。程某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傳播淫穢圖片的錯誤事實。該縣紀委對該案快查快結,在問題發生18小時內即對當事人作出了嚴厲的處理,給予程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並進行通報曝光。

三、散佈傳播謠言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互聯網時代,黨員幹部尤其要認清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自覺抵制網絡謠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農業委幹部黃某攜家人去縣城某超市購物,聽見一箇中年婦女大聲呼救,說“有人搶劫”,黃某順著中年婦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趕逃犯,但沒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黃某聽見有人議論說,縣城近期有人搶小孩,抱上車就跑。回家後,黃某覺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邊的人。於是,在未知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他編寫了一條“沱江縣城街道上連續發生搶劫和搶小孩案件,抱上車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機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裡發佈,隨後,該微信在朋友圈內頻頻轉發,引起了群眾的恐慌,特別是一些家長的極度恐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11月4日,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黃某因“散佈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黃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都有此類規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收受任何變著花樣的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等各種電子紅包,不管數額大小,只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都會受到紀律的處分。

2016年1月5日,河南省郟縣一個私家車車主高某某因為汽車尾氣檢測不合格,無法取得車輛環保檢測合格貼。他想到了自己認識負責發放車輛環保檢測合格貼的環保局工作人員楊磊,於是便找到楊某,讓其幫忙辦理。 一開始,楊某推說不好辦,不願管這件事。高某某見楊推辭,便發了他一個60元“微信紅包”,說是讓他買兩盒煙,疏通一下關係。楊某收到“微信紅包”後,便想了一個自以為是的“妙招兒”——他仿照一張以前為他人辦理的環保檢測合格貼,為高某某提供了一張套打的環保貼。

紙裡包不住火。不久後,“套牌”環保檢測合格貼被發現了,而楊某違規收受微信紅包一事也由此敗露。當年4月5日,經郟縣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某警告處分,收繳違紀所得。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既不逢年過節,又無喜慶之事,如果在換屆選舉的特殊時期,發微信紅包進行打賞,背後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天台縣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查處了一起利用微信紅包拉票賄選的案件。福丁村村委會主任自薦人戴某通過微信進行拉票,共發放1個微信紅包(總金額100元,紅包個數60個),存在拉票賄選情形。天台縣公安局對戴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500元罰款的處罰。同時,該自薦人資格被取消。

六、洩露國家和工作單位秘密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在微信上,涉及國家和工作單位機密的內容絕對不能亂髮,哪怕一對一發也不妥。信息網絡時代都有被記錄和洩密的可能,稍有不慎就是違紀違法行為。

2013年11月底,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多家網站刊登1份機密級國家秘密文件。經查,2013年11月中旬,某政府機關有關領導幹部秘書牛某,在參加某涉密會議時,向文件保管人員邱某索要1份機密級會議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範圍內,但考慮其為秘書,不好得罪他,違規將會議材料交給對方。當晚,同事趙某給牛某發微信,打聽會議信息。牛某未經考慮,直接將會議材料拍照發送過去,被趙某轉發微信群,造成洩密。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牛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趙某開除公職處分,給予邱某行政記大過處分。

七、違反規定開網店、做微商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開網店、做微商雖然不是經營傳統意義上的實體公司或企業,但同樣屬於從事營利活動,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身為黨員幹部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這樣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濟源市紀委監察局嚴肅查處該市財政局PPP管理中心負責人張某某弄虛作假長期請病假、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問題。

經查,2015年1月,張某某開始通過手機微商方式,宣傳、銷售洗化、飾品等商品。隨後,又租賃房屋,僱傭人員經營實體店,銷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張謊稱醫院診斷為肺結核,需隔離治療,向單位請病假6個月。市紀委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追繳其違規經營所得及請假期間多領的工資和津貼。

八、發佈其他不當言論

党员干部,这些不能发微信!

黨員幹部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特別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規範在微信等網絡空間的言論,自覺維護網絡宣傳陣地,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不允許自行其是、不負責任地發表各種錯誤言論。

2017年3月25日,浙江溫州市洞頭區紀委對該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幹部楊某某作出紀律處分,該案系洞頭區近年來首例黨員幹部因發表不當言論被紀律處分的案件。

3月23日,洞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大門中隊負責人楊某某因其兒子就讀的溫州外國語學校校長更換問題,以“深藍·本色”的微信名在學生家長群中發佈了“應該組織家長委員會,策劃方案、募集資金、組織發動隊伍封鎖市教育局”等言論。楊某某身為一名黨員幹部,違反政治紀律,發佈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3月25日區紀委給予楊某某黨內警告處分,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免去楊某某綜合行政執法局大門鎮中隊負責人職務,並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