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派出所里“强救”朋友 看守所里共度元霄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派出所里“强救”朋友 看守所里共度元霄

2月27日,乐安县万崇镇一男子因暴力阻碍民警将其朋友带入办案区,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同日,其朋友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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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下午,乐安县万崇镇丰林村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现场处警民警依法传唤嫌疑人王荣某到万崇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临行时王荣某给朋友王某飞打电话,称有事要其到万崇派出所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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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万崇派出所后,民警按照办案规程将王荣某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王荣某拒不配合。接到电话赶至派出所的王某飞见状,不顾民警正当执法,拉住王荣某的手,阻止民警将王荣某带入办案区,随后用手扣住民警脖子,拉扯民警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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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现场叫嚣:“如果敢把王荣某带入派办案区,就把湖坪乡的亲友全部带到派出所”,气焰十分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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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飞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民警将王某飞一并带入办案区接受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汇报。副县长、公安局长陈兵、政委郑柯就此案办理作出指示,要求对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查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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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侦查实战部民警对王某飞进行了讯问,王某飞对自己的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2月27日,王某飞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意图“营救”的朋友王荣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也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两人均被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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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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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供稿:侦查实战部 审核:谢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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