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執法權威不容挑釁」派出所裡“強救”朋友 看守所裡共度元霄

「執法權威不容挑釁」派出所裡“強救”朋友 看守所裡共度元霄

2月27日,樂安縣萬崇鎮一男子因暴力阻礙民警將其朋友帶入辦案區,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拘;同日,其朋友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派出所里“强救”朋友 看守所里共度元霄

2018年2月26日下午,樂安縣萬崇鎮豐林村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案,現場處警民警依法傳喚嫌疑人王榮某到萬崇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臨行時王榮某給朋友王某飛打電話,稱有事要其到萬崇派出所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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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萬崇派出所後,民警按照辦案規程將王榮某帶至辦案區接受調查,王榮某拒不配合。接到電話趕至派出所的王某飛見狀,不顧民警正當執法,拉住王榮某的手,阻止民警將王榮某帶入辦案區,隨後用手扣住民警脖子,拉扯民警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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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現場叫囂:“如果敢把王榮某帶入派辦案區,就把湖坪鄉的親友全部帶到派出所”,氣焰十分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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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飛暴力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涉嫌妨害公務罪,民警將王某飛一併帶入辦案區接受調查,並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彙報。副縣長、公安局長陳兵、政委鄭柯就此案辦理作出指示,要求對暴力襲警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查處,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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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偵查實戰部民警對王某飛進行了訊問,王某飛對自己的妨害公務的行為供認不諱。

2月27日,王某飛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意圖“營救”的朋友王榮某(另案處理)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也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兩人均被羈押在樂安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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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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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供稿:偵查實戰部 審核:謝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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